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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简述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的证据规则()

时间:2012-07-05 05:50来源:读者原创版简竹 作者:东方先锋剧场 中国法律网

简述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的证据规则
写作时间:
作者:古晶律师
一、下列情况,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
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2、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
3、因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下列情况,谁主张,谁举证。
1、主张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说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5、已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8、对方自认的
四、举证期限
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还是劳动争议的法院诉讼,都会收到一份举证期限告知书,相比看劳动合同短期化。请详细阅读,并按照告知书告知的期限内提交我方证据,并注意对方提交的证据是否超过了举证期限,如意识到对方提交的证据超过或可能超出举证期限,如果这些证据明显对我方不利,则庭审中指出超出了举证期限、并不予质证,其实工伤鉴定程序。如果这些证据问题不大,则质证或不予质证皆可,如把握不清,则一律以超出举证期限为由而不予质证。
五、小技巧
1、如需要申请证人到庭作证,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将证人的姓名、身份、工作单位或住所、联系电话以及与本案的关系等情况写成书面申请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对无原件且无旁证佐证的证据复印件,应不予质证。
3、对方只有证人证言,而证人不出庭的,应不予质证。
4、如缺乏直接证据或原始凭证,应当尽可能通过一系列的间接证据来支持自己。
5、应该注意对已经收集的证据进行分类和筛选,并根据劳动合同关系建立的起讫过程和争议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编写大事记和证据清单。证据清单应随附目录,并应随附简要说明。
6、律师和委托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收集。看看http://www.5law.cn
7、律师代理劳动者提请仲裁的,涉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加班工资等请求事项的,应当分项列出详细的计算清单,与证据材料一并提交,以便于仲裁员的审理。
8、律师在庭审时,如涉及案件对委托人有利的事实而庭审没有查明的,可以通过向对方发问或补充陈述的方式向仲裁庭进行阐明。
(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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