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系统检测到您的帐号可能存在被盗风险,请尽快查看风险提示,并立即修改密码。 | 关闭 网易博客安全提醒:系统检测到您当前密码的安全性较低,为了您的账号安全,建议您适时修改密码 立即修改 | 关闭 福建律师刘有茂网络办公室 为您解决法律纠纷,为您提供操作方案。您的事,就是我的事! 申诉人:陈某女,女,汉族,生,邵武市*竹制品厂员工,住邵武市解放西路某地4弄8号,身份证号362*****2,电话****98。 被诉人:邵武市*竹制品厂 经营负责人:蒋**,该厂厂长,电话*****69。 住所地:邵武市***路*18号。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各项工伤待遇元,其中医疗费37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用450元,交通费用100元,护理费1380元,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36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00元。 二、裁决解除申诉人与被诉人间劳动合同关系,并由被诉人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元,补发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工资元,两项合计元。 三、被诉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是被诉人的员工,负责竹片加工。早上约7点,申诉人在工厂正常上班时,左手大拇指不慎被机器夹住。受伤后,对比一下劳动合同短期化。工厂的经营负责人蒋**和其妻子用小车将申诉人送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医院诊断为骨折,需手术住院治疗。住院手续由蒋**办理。蒋**出于某种目的,故意将住院病人的名字申报为高**。申诉人发现名字不对后,多次要求蒋**改正。蒋**一直不肯改,申诉人被迫报警,要求有关机关协调处理。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人民医院本着负责的精神,核对清楚住院病人真实身份后,修改了住院人的姓名登记。,申诉人伤情治疗相对稳定后,由于被诉人不及时交纳治疗费,申诉人在交了几千元后,无力承担住院费用了,只好被迫提前出院,在家治疗。,申诉人伤情治疗基本痊愈,到人民医院检查后,医院建议继续休息一个月。 申诉人受伤后,被诉人不主动申请工伤认定,申诉人被迫申请工伤认定。,南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诉人工伤。福建省南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诉人劳动功能障碍10级。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9、31、35、60条的规定,申诉人依法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6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为医疗费3749.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用450元(30天*15元/天),交通费用100元,住院护理费1380元(30天*46元/天)。停工留薪待遇为3个月停工治疗期间的工资3600元(每月工资1200元)。6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200元。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60条以及《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3条的规定,申诉人主动提请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诉人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该金额为10个月的南平地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为元。 申诉人和被诉人是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诉人要支付申诉人工资及各项保险等福利待遇。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被诉人应当支付申诉人2008年11份一月的工资,2008年12月起到2009年6月共14个月的工资(按照双倍计算,7*2),申诉人每月工资为1200元,该项支付共计元,扣除停工留薪待遇重复计算的3600元部分,被诉人应向申诉人支付元。 综上所述,申诉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诉请贵委,请依法裁决,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二○○九年六月一日 证据目录 序号 名称 证明内容 备注 1 工伤认定决定 证明:1、申诉人陈某女和被诉人邵武市*制品厂构成劳动合同关系;2、申诉人陈某女于工作受伤,该伤害为工伤。 2劳动能力鉴定及邮政送达查单 证明:1、申诉人陈某女因工伤造成劳动功能障碍十级;2、该鉴定结论已经生效。 3 水北派出所及人民医院证明 证明申诉人陈某女在蒋**经营的邵武市*竹制品厂工作并在工作中受伤,受伤后由蒋**送往人民医院治疗,蒋**将申诉人的名字写为高**。人民医院核实后将申诉人的名字重新改回陈某女。 4 住院及门诊收费票据 证明申诉人工伤医疗费用为8327元,劳动能力鉴定门诊检查费用为122元,两项合计共8449元。其中蒋**支付部分为4700元,被诉人还应支付给申诉人3749元。 5 住院情况证据 证明申诉人在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以及治疗情况 6 疾病证明 证明:1、申诉人于到在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在家休息治疗两个月;2、停工治疗的实际时间为3个月,按照法律规定享有3个月的停工留薪期。 工伤费用明细表 序号 费用 法律依据 计算公式 数额 1 医疗费 《工伤保险条例》29条 8327+122-4700=3749元 3749元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1条 30天*15元/天 450元 3 交通费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1条 100元 4 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31条 30天*46元/天 1380元 5 工伤治疗期间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31条 3月*1200元/月 3600元 6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35条 6月*1200元/月 7200元 7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3条 (76.4-46)*0.3=9.12月,小于10月的按照10月,10月*1587.8元/月=元元 8 补发工资 《劳动合同法》82条 1+7*2=15月,15月*1200元/月=。-3600=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