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草案昨四审———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昨天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四审,草案新增一些规定。
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时间是2005年12月。现在是2007年6月25日。
不签合同将付两倍工资 修改:24日进行第四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原因: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劳动合同法除需要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外,还应着重解决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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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非全日制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草案增加条款,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草案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合同法草案指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原因: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非全日制工作的情况,劳动合同法应对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作出规定。
...... 职业危害应写入合同
修改:劳动合同法草案增加相关条款,要求将职业危害和防护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原因:据了解,在我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我国各类企业中,中小企业占90%以上,其职业病危害突出。有些常委会委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仅要如实告知有关职业危害的情况,还应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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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条款适用事业单位 修改: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部分条款,使其可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同时,将第九十六条修改为:“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原因: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如不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就没有法律依据对其合法权益给予有效保护,建议本法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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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辛苦花了一个星期时间把三审翻译出来了,结果出来了四审。我晕~
四审虽然是补充了三审的很多不足,但是还是很多不太明确的地方。我这个从不接触法律,以前上高中政治课总是睡觉的外行,在上了几年班之后,都能看得出来。不知道那些政治家公务员还有没有五审六审呢?
希望劳动法快点出台吧,每次都说快了快了,结果都是干打雷不下雨。劳动法的出台多多少少能给属于弱势的劳动者提供一个保护伞吧。也不至于折腾我这个外行,总是翻译个没完。
Ps:本人就是个法律外行,
以上抱怨存属个人意见,是在好不容易翻译完三审稿后得知劳动合同法又改之后胡乱发表的个人意见。
此图是我翻译的文件的目录.有没有高手想参考,顺便帮我把错别字找出来.错别字实在太多了.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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