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劳动保障 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劳动保障 >

劳动仲裁时效应从何时算起

时间:2012-07-05 06:02来源:半支烟 作者:雁去无声 中国法律网
劳动仲裁时效应从何时算起

张某于2003年1月1日经招聘进入某服装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双方签订了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5年期劳动合同。2006年2月公司接到员工举报,反映张某在外开办了一家与现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公司,公司经调查证实后向张某指出,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一旦发现这种情况就根据规定予以解除合同。张某辩解无力,就丢下一句话:“你们看着办吧”。我不知道劳动合同短期化。公司3月底交给张某一式两份《人事通知书》,写明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张某签字,一份给张某,一份留存公司。

张某在《人事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办理了移交手续后就离开了公司。但公司人事经理却忘了给张某开具退工单,直至6月初经张某催促,人事部才开具了退工单。

7月底张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某服装公司无故辞退为由,要求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请求。

庭审调查

庭审中,某服装公司辩称其在2006年3月底已告知张某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张某在2006年7月底才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

张某则认为,他是拿到退工单后才申请仲裁的,没有退工单说明单位还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时效应当从拿到退工单之日起算。工伤鉴定程序

仲裁结果

区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本案当事人张某在2006年3月收到了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人事通知书》,从这份文书的内容上应当知道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如果认为公司的这种行为是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则从该日起就应“知道”,而且张某即可凭借手中的《人事通知书》申请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关系和办理退工手续是两回事。因此本案的劳动仲裁时效应从2006年3月起算。裁决结果,因超过仲裁时效,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专家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劳动仲裁时效的起算点究竟从何时计算?公司在向张某送达《人事通知书》后,张某就应当知道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如果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异议,说明双方实际上已经产生了矛盾,张某完全可以凭借手中的《人事通知书》申请劳动仲裁。退工单仅仅是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办理退工手续产生的凭证,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唯一凭证。因此,张某以退工单收到时间作为申请劳动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显然是错误理解。不过,张某如果提出公司延误退工造成无法及时就业、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那就另当别论了。

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并不像本案中某服装公司那样,会发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往往是今天员工还在上班,明天就一纸退工单辞退了员工。在这种情况下,退工单就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唯一凭证了。因此员工应当从拿到证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通知书或退工单)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