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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劳动合同法草案:不签书面劳动合同 付两倍工资

时间:2012-07-05 07:43来源:宝贝儿 作者:彭新华 中国法律网
劳动合同法草案:不签书面劳动合同 付两倍工资
2007年06月24日 17:13:38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周婷玉、李亚杰)24日进行第四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些常委会委员认为,劳动合同法除需要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外,还应着重解决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些常委会委员认为,这样可能造成劳动关系僵化,建议再作斟酌。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李亚杰、周婷玉)旨在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草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这部法律草案有望几天后提交表决。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周婷玉、李亚杰)正在进行第四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增加条款,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非全日制工作的情况,劳动合同法应对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作出规定。

劳动合同法草案指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周婷玉、李亚杰)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第四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相关条款,坚持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周婷玉、李亚杰)正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第四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增加相关条款,要求将职业危害和防护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据了解,在我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我国各类企业中,中小企业占90%以上,其职业病危害突出。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周婷玉、李亚杰)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第四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部分条款,使其可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用工一年不签合同将视同“定终身”
北京青年报:(07/06/25 05:31)

劳动合同法草案昨四审———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昨天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四审,草案新增规定,小时工工资拟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草案还新增规定,如果用工单位在用工一年内都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双方已定下“终身”,劳动合同短期化。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草案在平等保护合同双方的同时强调向劳动者倾斜,以“法律责任”一章为例,共16条规定,13条半都是约束用人单位的,还有1条针对行政机关,“仅剩”1条半约束的是劳动者。
如获通过,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为劳动者撑开“保护伞”。
不签合同将付两倍工资
修改:24日进行第四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原因: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劳动合同法除需要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外,还应着重解决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明确非全日制工资标准
修改:劳动合同法草案增加条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草案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合同法草案指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原因: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非全日制工作的情况,劳动合同法应对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作出规定。
职业危害应写入合同
修改:劳动合同法草案增加相关条款,要求将职业危害和防护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原因:据了解,在我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我国各类企业中,中小企业占90%以上,其职业病危害突出。有些常委会委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仅要如实告知有关职业危害的情况,还应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部分条款适用事业单位
修改: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部分条款,使其可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同时,将第九十六条修改为:“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原因: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如不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就没有法律依据对其合法权益给予有效保护,建议本法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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