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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经历及感想

时间:2012-07-05 08:10来源:黄淮hh 作者:zhangwh5102 中国法律网

有缘看到本贴的朋友,请尊重本人的意愿,暂不要转发。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经历及感想
申请仲裁的过程:日左右,网上投诉、举报
,编号:2011JBW050,查网上投诉、举报的结果,说不是他们管的。
,去昆山社保局,询问劳动纠纷投诉,不是地方。打网上公布的昆山劳动监察大队电话,说要去找淀山湖的管理所;打114查电话。
,周三,去淀山湖劳动保障管理所,中午1点到;填投诉表,留下五个附件资料;
,约11点通电话听结果,11:20才打,无人接;下午又打了几次,其他人接的电话。
,给淀山湖打电话,询问结果。被约周一过去。
,周一,与淀山湖劳动与社会保障所联系后,去取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表及投诉登记表。约8:40出门,11点到达,被要求当场填表,没有提意见。回家后整理资料,去找复印机复印。
,早上起来后,整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资料,手写证据材料清单。上午到昆山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申请表填写不够规范,重新被给了一份表,重新填写,回来重新整理资料。下午,找到打印复印处,打印插页,并复印了申请表。再度递交,说3月7日(下周一)去听结果。
,去劳动仲裁院取回音,签收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仲裁庭纪律。3月22日庭审。
,周二,开始进行庭审准备,了解庭审过程等。
,从海门请假回昆山准备参加次日的庭审。
,通知下午2:30,开庭审理,昆劳仲字[2011]第424号。古鳌迟到,延时半个小时开庭。因古鳌没有提供资料,被要求24日下午再去。23、24两天,续假。
,下午1点,再到劳动仲裁院,确认几份资料。被告知可以委托他人领取裁决书。
,写授权委托书,准备委托领取昆山市劳动纠纷仲裁院2011-424号裁决书。
,昆山劳动争议仲裁院发出质证通知快递,被申请人庭后补充提供“11月绩效考评表”、“2010年12月考勤记录”。有面试时谈定的条件记录的本人简历资料和转正申请表,仲裁员没有提供。
,发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所有申诉请求。” “不服的话,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从去镇劳动管理所的2月23日算起,到制裁院发出“仲裁裁决书”的4月22日为止,整个过程历时正好2个月时间。这个过程中,有多少是故意折腾申请人的,略有常识的人,可能都能知道。
庭审的个人感觉:
经历的庭审,是没有什么公正可言的,只是增加了一股给申请人施加压力的格外的力量。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文本。开庭时,有一个人想旁听,结果被赶了出去,不允许旁听。开庭几分钟后,我提出申请录音,仲裁员断然拒绝道:“我有权不同意你的申请。”
过程中,我提出过劳动合同附件的事:入职面谈时有面试者写下当时约定的待遇的简历,和提前转正时的转正评审表(上面有双方约定的另外一些条款,我有签字确认)。庭审的最后,仲裁员没有要古鳌公司提供这两件资料(我没有这两件材料)。(其它情况就不多说了)
对庭审的分析与思考:
庭审,是一个暗箱作业——没有任何监督和保障公正的措施——的过程。在没有监督和保障公正的措施的情况下,怎么可能会让公正的结果?
现代社会,录音录像是非常容易的事,一个手机就可以进行。仲裁庭,不允许当事人自己录音录像,或许是情有可原的。然而,仲裁庭以及法庭是完全可以自己进行录音录像存档的,一旦当事人对庭审的公正性表示异议的时候,可以放录像来确认。这样,庭审的人员,也会多少有点顾忌,而不敢肆意妄为。
目前,我国的法律都很好,但是,在执行的时候,往往缺乏不走样的保障。执法、进行庭审、仲裁的,也是人,是普通的人,也都有七情六欲,也要食人间烟火。有自己的需要,都想趋利避害,想得到更多的钱。处于弱势地位的孤独的打工者,在经济和时间上,更是没法去与一个公司相比。并且,从利益的角度来讲,是不可能比公司给出更多的。说句不好听的话,公司拔一根毫毛,都要比打工者的腰杆粗。
所以,我觉得:对于打工者来说,如果能够确认庭审没有录音录像记录存档的话,如果不能进行公开庭审、允许旁听的话,劳动纠纷最好还是自己想办法、以自己的方式去解决,不要闹到什么仲裁院去,除了徒费时间力气、给自己造成更大的伤害外,不会有别的收获。——这是我经历了这次庭审的经验之谈。
遗憾:
最起码,一个资深工程师(85年的本科生,92年的工程师)加班工资,不是按综合工资计算,而以我进入古鳌时当地的最低的工资标准960元/月进行计算(申请仲裁时,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已经不是960/元了,好像在我离开古鳌时就已经不是了),这也能说得过去;原来公司说的调休,1比1地进行都不让(相当于给正常上班的工资,而不按1.5倍计算),而仲裁庭竟然会认为这也是合理合法的,我还能说什么呢?也就只能是无语了。——人在屋檐下,不能不低头。
古鳌厉害!律师厉害!它们实现了我一分钱都别想得到、只能是徒费时间力气的通告。
同样地,我也会竭力去履行我的通告:五年之内,我随时随地都可能会动用我方方面面的资源,对古鳌进行不宣而战的惩罚性报复,甚至会去摧毁它的营销系统,给它以致命的打击。所以,古鳌不要高兴得太早,这仅仅是第一个回合,谁能笑到最后,五年之后才能真正见分晓。
我没有将此事告到法院去,申请法院裁决,一方面是陪不起时间,得找收入维持生计,并且我还有更重要的事情要做;另一方面,我不想冒险,冒扼杀心中的希望、信仰的险,冒在心中留下消极、不良阴影的险。否则,万一法院作出的也是类似的判决,会给我的心理刻下深刻而强烈的负面暗示痕迹,会影响我以后做事和人生。中国目前还缺乏能够有效地维护法律尊严的措施和制度,但迟早会建立和完善这些措施和制度。
我相信社会会不断地进步、完善,会越来越好,这种现象只是暂时的,是阶段性的,是社会成长、成熟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事情。中国如此,国外也是如此,美国曾今也有过许许多多类似的事情。如果每个人都对类似这样的事情,采取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不做出任何反应的话,我们所生存的社会的进步,将会缓慢得多。
在经历了这个仲裁过程之后,我找工时,已不找从外面迁来落户在昆山的企业了,萌发离开昆山、离开江苏之意。先是在海门,继而是杭州,基本上是倾向于找项目式的工作。因为我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抚平心灵上的创伤。
后续,我找工的方向,重点将转向浙江、湖南、广东、江西、福建。再进企业工作的话,希望能够稳定地工作两、三年以上,不想再去做那些短期项目式的工作。或许,我还会兼职或做点其它的事情。比如这段时间,我专门抽了两个月的时间,整理和推出了我对《道德经》研究的一些成果,了却我一个很大的心愿,尽管这可能不会给我带来丝毫的经济收入。
慕“天堂”之名而来,看来将带着些许的遗憾而离去。目前,我已基本做好撤离昆山、撤离江苏的准备,所以,才发出了这个酝酿已久的帖子。——从内心来讲,我认为昆山是一个建设、管理、发展得很不错的地方,很适合居住、生活和旅游,尤其是在与居住直接相关的社区管理方面,做得非常到位;民风普遍不错,通情达理,有礼有节,对人热情,乐于助人,很有人情味,可以说是深谐待人之道。相形之下,倒是觉得外来人员中,有很少数的一些人与这里传统的文化气息韵味有些显得不那么融洽,尤其是温州老板,似乎很少有人情味和社会责任感。
所经历的仲裁过程,我现在仅仅是把它看作昆山发展建设过程这首大乐章中,一个不怎么和谐的音符而已。这样的音符,如果不作修正而频繁出现的话,对整首乐章演奏时给人产生的美好感受,多少还是会有一些不良的影响的。
不知道这里劳动纠纷的事件,多不多,我是不幸又有幸地遭遇了、经历了。从案宗编号的数字上看,好像不少,并且还有不少由于各种原因而被搁在各镇的劳动管理所的。而一旦发生这样的事件,关注的人就不会少,人们会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去关注、了解。并且,对于当事人来说,这样的事件所产生的深刻影响和印记,不论好的方面还是不好的方面,都将会是长久难以忘怀的。
与古鳌这个争议,就此终结了。后续的事情,已经不是争议的范围了。将这些资料全部发在这里,并尽量完整,意欲将它作为一个案例,供以后分析使用,同时,也给其他有劳动纠纷的人作参考,了解整个过程,为劳动纠纷投诉之路事先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尤其是心理方面的准备工作。这个事件的记录,将会在我的资料中永久地保留下来,我希望也能够在百度这个空间中长久地保留下来。正因此,目前,我还不想将人们的注意力都引向这里,我不想这个帖子的影响太大,不希望有缘看到这个帖子的朋友转贴。
最近,我重新解读了《老子》第三章,发博文到世界经理人网站(BLOG_ARTICLE_.HT M),投稿《管理观察》亦被采用,将在11月上旬刊出。以后适当的时候,有需要的时候,会将新的东西在这里首发,会使用这个亲身经历的案例,与朋友们一起进行解剖、分析、探讨、总结、消遣,以便共同提高对世界、对社会的认识。
我相信,古鳌迟早会要为此事付出十倍、百倍的代价,而参与处理这一事件的人员,迟早也会要吞下自己酿成的结果。古鳌,花些钱可能就可以抹去这件事,但仲裁庭相关人员和给古鳌代理此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就不应该是花钱的事了,因为这是“智者”有心之为,不是愚者无心之过,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
可以这样说,正是因为有了这些人的“智者”之为,古鳌这样的企业才这样嚣张,才这样无法无天、胆大妄为。也正是因为有许多类似这样的“智者”之为,社会才会有那许许多多的肿瘤、顽疾。
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真是好名字,有气势!江苏省的沉与浮,或者说江苏省范围内的事情的沉与浮,不是政府说了算,不是法律说了算,而是这家律师事务所说了算。
遭遇有这样大的能力的对手,我焉能不败?结了这样的冤家,我又怎么敢在没做好撤离江苏的准备的时候,发出这张帖子?起码,在我与古鳌的劳动争议一案中,它充分显示了它的这种能力。
最后,援引 昆劳仲案字[2011]第424号 上的一些文字:
被申请人:昆山古鳌电子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崇军(温州人)
委托代理人:沈丽,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仲裁员:徐思博
书记员:陈琳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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