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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合同争议律师:规范劳动合同签订流程

时间:2012-07-05 08:56来源:长不大 作者:千景 中国法律网

新法环境下劳动合同管理之四:规范劳动合同签订流程

《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各地也全部据此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部分地区还进一步对合同文字作了规定(附表四)。《劳动合同法》也秉承书面劳动合同制的理念,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但并未对劳动合同签订方式作任何规定。由于劳动合同签订是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关键环节,《劳动合同法》 作了细化规定,用人单位应予以注意,加强管理:

1 .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对劳动合同应于何时签订,各地规定不一(附表五),其实劳动合同短期化。一般分为两类:一类要求在用工之日前或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必须订立劳动合同;一类要求在用工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必须立即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质是要求在用工之日起即签订劳动合同,但对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有一个月宽限期。

2 .劳动合同文本提供。劳动部认为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订,也可以由劳动者拟订,各地也有不同规定(附表六)。江苏等部分地区则认为用人单位应当负责提供劳动合同文本。部分地区则实行统一劳动合同文本制度,如广东规定劳动合同必须使用劳动部门制订的文本,用人单位自行拟订的文本要经过劳动部门审查。对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法》要求必须协商一致签订;在劳动合同生效后《劳动合同法》 特别强调劳动合同应当给予劳动者一份,而这无疑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3 .劳动合同生效条件。劳动合同一般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对签字盖章的形式各地规定并不相同,《劳动合同法》 规定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4 .用工手续。《 劳动法》 并未对用工手续作任何规定,各地出于自身的管理需要,要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办理一定的用工手续,常见的用工手续包括招工登记和劳动合同鉴证。招工登记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需到劳动部门办理的登记备案手续,其主要功能是确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措施。对于标准聘用合同。我国现实行自愿鉴证制度,鉴证时审查的内容主要为: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劳动合同形式是否完备。对部分内容不符合劳动法规、政策规定的合同,鉴证部门可要求补正,同时鉴证部门会收取一定的鉴证费用。《劳动合同法》 则创设了一个新的用工手续,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招工名册以备检查。

5.人力资源管理中需要准备的文件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劳动者名册
.劳动合同文本领取签收单
.员工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意见书

余宇律师,博士,劳动法资深专家,执业以来处理了数百起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工资约定、劳动合同纠纷处理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需要法律帮助的朋友电话咨询或委托代理。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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