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记者获悉,《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决定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还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等。对于劳动。
决定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据了解,《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条例实施前的4575万人增至2010年9月的1.58亿人。 法制办负责人表示,为了解决部分职工的工伤政策不明确、不统一的问题,决定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这样在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该负责人说。 据了解,决定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大幅上调 目前部分统筹地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过低,最低地区约为3、4万元,全国平均为10.24万元,不仅难以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 “为此,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09年数据计算,约为34万元。”法制办负责人告诉记者,决定还适当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此外,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