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制越来越健全的今天,已年过半百的<<劳动教养的试行办法>>还在继续着它的使命.按我们现在的法学角度来说,它是过时的法规,但是它还在继续有效.当然我们的法律完善的时候也就是它寿终正寝的时候,它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起到积极的不可磨灭的作用!对"镇反"起到很好的作用,在九十年代对那些不足以刑事处分但又是违法的行为又发挥它的作用了,但是它只是一种临时的措施,这一"临时"就"临时"了50年.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可见,我国<<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力度,从<<立法法>>的角度亦将明确"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立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务院可据实际需要对部分事项授权制定行政法规.我国<<刑法>>也明确罪行法定原则保障人权不致阻碍人民的自由行动,不经法院审判不得定罪处刑.但是<<劳动教养的试行办法>>是直接用行政手段剥夺他人的自由,谈何保障人权?我对比一下工伤鉴定时间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是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为目的的,违背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冲突的原则. 孙志刚事件后,<<城市流浪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得以废除,而对<<劳动教养的试行办法>>是不是需要经过一些悲剧的发生才会引起人们的重视和思考呢? 以本人愚见,自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就有必要废除<<劳动教养的试行办法>>.国家不是一直在提倡依法行政,有法必依,创建和谐社会吗?然而我们有了很高规格的"法"反而不依呢?每一部法律的出台都是要为公共利益考虑的,而且还是要计算每一部法律的立法成本. 综上所述,劳教制度有必要废除,应提请对<<劳动教养的试行办法>>的违宪审查,21世纪的中国是法制的国家,一些过时的法律制度及行政规章也应予以废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