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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指南]外资企业怎能如此对待临产孕妇?--一封迟到的

时间:2012-07-07 13:02来源:笑婴宁0520 作者:玉笛和箫 中国法律网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梁*影,女,汉族,1980年02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9,安徽省*县人,文化程度小学,广州某士线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县新庄镇铁佛行政村腰庄自然村30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135 3335 2*87, 020-3982 8*87(小灵通)。

被诉人:广州某士线业有限公司(GUANGZHOU COATS LTD)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某中路533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MICHAEL STEPHEN MUR*AY

职务:董事长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20-8421 2*98-02

请求事项

1、要求被诉人严格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合同义务,撤销被诉人违法解除的劳动关系,恢复其劳动关系,让申诉人依法休完产假后,回公司继续上班。

2、因被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依法赔偿申诉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 205.54元。具体如下:

①责令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因生育所支付医药费5 014.80元中尚未支付的医药费1 614.80元(公司已支付3 400元的除外);

②责令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于2009年02月至2010年06月期间,被无故克扣和应发放的正常工资22 025.25元(详见清单);

③责令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于2008年04月10日至2009年02月30日期间(共计44天)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法定加班工资6 322.95元(1 496.67元/月÷20.83天/月×200%×44天﹦6 322.95元);

④责令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二个半月工资(2008年04月10日至2010年06月25日)的经济补偿金2 993.34元(1 496.67元/月×2.5月﹦3 741.68元);

⑤责令被诉人为申诉人向社保基金补缴2008年04月至2010年06月期间(共计1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2 668.06元(详见清单);

⑥责令被诉人为申诉人向社保基金补缴2008年04月至2010年06月期间(共计15个月)的住房公积金1 552.00元(详见清单);

⑦责令被诉人为申诉人向社保基金补缴2008年04月10日至2010年06月25日的社会保险费中的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费(待核实);

⑧责令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因其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申诉人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的经济赔偿金17 780.80元[(正常工资22 025.25元﹢加班工资6 322.95元﹢经济补偿金2 993.34元﹢社会保险费2 668.06元﹢住房公积金1 552.00元﹢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费:待核实)×25%×2﹦17 780.80元];

⑨责令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因其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给“三期保护(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申诉人带来严重的心灵创伤与精神打击的精神抚慰金5 000元;

⑩责令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因其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因双方协商不成,申诉人被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7500元(相关交通费用1 000元﹢食宿费600元﹢伙食费600元﹢资料打字复印费300元﹢律师费5 000元﹦7 50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于2008年04月10日到被诉人处应聘正式上班,被录用为生产部操作工,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摘要:“合同期限:从2008年04月10日至2011年04月09日止,试用期从2008年04月10日至2008年07月09日止;工作内容:生产部操作工;工作地点:赤岗/开发区/花都;标准工时制,每周正常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并至少休息一天;计时工资:870元/月;发放工资:每月二十八日(或周一),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申诉人进公司上班至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前,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但每天工作八个小时,每周工作六天,只放一天假,已经超过了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0个小时的规定,在双休日多工作了一天。申诉人于2008年04月10日至2009年02月30日期间,因被诉人在休息日安排申诉人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天数共计44天。

2009年02月19日申诉人因已怀孕五个多月,行动不方便,下楼时不慎扭伤脚,傍晚打电话向部门经理曹某民请假,但他只批准一天,但申诉人无法上班。劳动合同短期化。02月底,曹某民打电话来,让申诉人写一份辞职申请书,申请公司给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曹某民要求申诉人按照下列申请书的内容:“公司搬迁,员工遣散,本人申请公司给我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本人是孕妇,不打算跟去深圳,由于本人的脚扭伤,导致无法正常上班,请公司予以尽快批准!”申诉人问他为什么要这样写,因为自己已经结婚怀孕五个多月了,这不是在赶走孕妇的申诉人吗?部门经理曹某民说“如果不按照我的意思去写,以后公司一分钱都不给你补偿,看你怎么样?有你苦头吃的!”。因为申诉人是怀孕已近六个多月的大龄孕妇,出于公司的强迫无奈,加上自己没有文化,就哭着眼泪于03月06日被迫将写好的申请书转交给曹某民,怕连自己已经工作了的工资都会被扣除不给,因为公司在前面已经有这样类似违法解除过很多员工,根本没有办法去要到被公司克扣的工资。03月30日下午,申诉人接到公司人事部电话通知,让申诉人03月31日下午两点半去黄埔车间开会。当时在龚某勇经理的办公室,他拿出两份“没有盖公章的、不知相关内容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要申诉人签字,如果不签字,以后一分钱也不想从公司得到!!气势是如此的汹汹啊!根本没有把怀孕已近六个多月的申诉人作人看待啊!还不准申诉人看协议内容,加上怀孕已近六个多月的申诉人抗辩无能、无助,就强行要申诉人在这封不知什么内容的“协议书”上签字后,龚某勇经理马上就把这两份协议书直接放进他的抽箱。申诉人强烈要求给一份协议书,但遭到拒绝,他说要申诉人迟两天再去拿协议书,但至今也没有将协议书交到申诉人的手中。接着,他又拿出一张纸说:“你原来写的申请书不行,现要按这个样本重抄一份申请书!让我自愿放弃产假和哺乳假”,我再次争辩,但没有办法,仍然被强行按他的意思去抄写。4月份的时候,公司人事部的骆小姐、郭小姐多次打电话要申诉人去了结相关离职手续事宜,但申诉人已近临产未去。

一个已怀孕近七个月的大龄孕妇,在公司未有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严重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种种刁难恶劣手段,将申诉人赶出了公司的大门,以规避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诉人多次挺着已怀孕近七个月大肚,含泪去公司讨回公道,要求上班,但在公司大门口遭到保安拒绝,因生活无着落,被迫回到娘家保胎生孩!由于公司的严重过错,并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上班),致使申诉人自2009年02月19日后无法正常上班和享受孕产假待遇!

工作期间,公司已支付申诉人的应发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分别如下:

月/年

应发薪金

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04/2008

726.68

未发

未发

05/2008

1 515.73

141.02

97.00

06/2008

1 449.83

141.02

97.00

07/2008

1 583.77

141.02

97.00

08/2008

1 500.00

157.94

97.00

09/2008

1 609.39

157.94

97.00

10/2008

2 694.03

157.94

97.00

11/2008

1 365.00

157.94

97.00

12/2008

1 405.00

157.94

97.00

01/2009

2 029.39

157.94

97.00

02/2009

1 030.61

157.94

97.00

03/2009

656.55

157.94

97.00

04/2009

234.31

未发

97.00

05/2009

1 791.92

未发

未发

06/2009

未发

未发

未发

07/2009

未发

未发

未发

08/2009

未发

未发

未发

09/2009

未发

未发

未发

10/2009

未发

未发

未发

11/2009

未发

未发

未发

12/2009

未发

未发

未发

01/2010

未发

未发

02/2010

未发

未发

未发

03/2010

未发

未发

未发

04/2010

未发

未发

未发

05/2010

未发

未发

未发

06/2010

未发

未发

未发

根据以上公司所发放工资,则申诉人在公司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月的平均工资为:1 639.46元:[(726.68元×3/2+1 515.73元+1 449.83元+1 583.77元+1 500.00元+1 609.39元+2 694.03元+1 365.00元+1 405.00元+2 029.39元+1 030.61元×3/2+1 791.92元)/月÷12月﹦元/月÷12月﹦1 496.67元]。

那么,公司尚欠申诉人的应发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分别如下:

月/年

应发薪金

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04/2008

已发

141.02

97.00

05/2008

已发

已发

已发

06/2008

已发

已发

已发

07/2008

已发

已发

已发

08/2008

已发

已发

已发

09/2008

已发

已发

已发

10/2008

已发

已发

已发

11/2008

已发

已发

已发

12/2008

已发

已发

已发

01/2009

已发

已发

已发

02/2009

466.06

已发

已发

03/2009

840.12

已发

已发

04/2009

1 262.36

157.94

已发

05/2009

已发

157.94

97.00

06/2009

1 496.67

157.94

97.00

07/2009

1 496.67

157.94

97.00

08/2009

1 496.67

157.94

97.00

09/2009

1 496.67

157.94

97.00

10/2009

1 496.67

157.94

97.00

11/2009

1 496.67

157.94

97.00

12/2009

1 496.67

157.94

97.00

01/2010

1 496.67

157.94

97.00

02/2010

1 496.67

157.94

97.00

03/2010

1 496.67

157.94

97.00

04/2010

1 496.67

157.94

97.00

05/2010

1 496.67

157.94

97.00

06/2010

1 496.67

157.94

97.00

合计

22 025.25

2 668.06

1 552.00

另查明:2008年07月23日申诉人与丈夫何家冠依法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06月25日生下男孩何*堉。公司在申诉人的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内不得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公司至少应当让申诉人上班至2010年06月25日,才能依法单方行使解除权。但公司在申诉人临产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申诉人根本没有享受公司对晚婚晚育的大龄青年孕期、产期、哺乳期假待遇。

综上所述,由于被诉人在申诉人孕期、产期、哺乳期间,无任何合法依据,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休息日安排申诉人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等等。尽管临产的申诉人出于压迫按照公司的意思抄写了两份“申请书”及在公司事先准备好的“没有盖公章的、不知相关内容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均系被诉人利用所谓的“法律技巧”,以强迫、欺诈、乘人之危等手段所为,其目的就象“借刀杀人”一样来掩盖其违法行为,以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更不是申诉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都是无效的“申请书”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对申诉人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被诉人没有付出任何代价的情况下,哪有已经享受“孕期”和即将享受“产期、哺乳期”待遇的申诉人去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利呢?被诉人的上述种种不当行为,已经严重违反相关劳动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申诉人特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请求依法公正裁决,伸张正义,为民做主,以维护申诉人“三期保护(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时期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梁*影

2009年08月28日

附: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

2、证据目录及清单一份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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