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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时间:2012-07-07 17:27来源:心知肚明 作者:Amelie艾米丽 中国法律网

信息时报7月14日报道针对《劳动合同法》明年实施,时报调查各方反应发现新法最大难题在于如何落到实处。

《劳动合同法》于今年7月1日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引发各方关注和争议:企业担心是否过度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员工随便炒老板鱿鱼,公司的利益怎么保障?劳动者疑虑怎么确保企业真正施行法律规定?老板故意找茬开除人怎么办?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韩延斌,为广州企业界和法律界的200多名企业高管、人力资源经理、法务人员和社会律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的适用问题。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各种疑虑,时报记者咨询了韩延斌法官和省市两级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肖胜方律师。

■ 企业担心

问题1 员工随便炒老板公司怎么办

开制衣厂的刘老板担心:“员工爱走就走,要是任务量密集的时候,我的员工突然大量走人,我怎么办,不能按期完成订单不是得赔死?”《劳》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解答:

肖胜方律师表示:“如果员工同时、大量、有预谋的离开,那老板应该反省自己对待工人的方式是否有所不妥。如果是正常情况下的少部分工人离职,应该不会影响工厂的正常运作。事实上,这是我们的用人单位还没有把观念转变过来,劳动者是自由人,在选择工作的自由上,不应该受到任何限制,国外的法律根本没有违约金这项约束,我们还规定了培训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况下要付违约金。”

“即便在《劳》出台前,我们的法院判决也开始越来越倾向于不支持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韩延斌介绍,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一开始法院的判决大多支持违约金,“但90年代末期之后,法院判决支持违约金的案例越来越少了。”

问题2 员工能力提高就走单位很冤

“新进来大学生,啥都不会,我和同事经过一年多培养,总算让他能做点事情了。这一年多基本上我们公司就是给他工资让他学东西,可一年多过去了,他翅膀硬了就走了,我们的利益谁保障 ?”一位中型IT公司老板向记者抱怨。按照《劳》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违约金,而且单位必须出具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才能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算。

解答:

“这是用人单位把培训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能力的自然提高给混淆了,培训应该是到第三方机构的专项培训。”肖胜方打比方:“比如法官,从一个新分配到法院的毕业生做了法庭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到审判员再到到法官,劳动者能力提高了,他也付出了劳动为单位创造了价值,单位已经获益。用人单位应该抛弃这种怨天尤人的心态。”

问题3 员工工作敷衍企业想炒都难

“相对于员工,企业处处受制,那种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混日子的员工会不会难以解雇,影响企业的效率,又变成吃大锅饭了?”人力资源主管黄女士担心。

解答:

“企业要抛弃怨天尤人的抱怨心态,这不是《劳》带来的问题,是制度设计的问题,细化规章制度就能解决这个问题。”作为省市两级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肖胜方律师对劳资纠纷经验丰富:“企业要作出改变,没有规章制度的要赶紧订立规章制度,有规章制度的要细化规章制度,科学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完全能解决这些问题。例如企业可以把违纪程度分类,员工犯一次小错就给予一般性警告,累计三次一般性警告就升级为严重警告,严重警告就可以开除。”

肖胜方提醒:“企业老板、人力资源部门从现在开始就要好好了解、学习今后遵守《劳动合同法》了,否则会得到惨痛教训,因为《劳》赋予劳动者保护自己的权力,用人单位一旦违反,法律责任非常明确,劳动者索赔相当容易。”

■ 劳动者疑虑

问题1 最高赔偿只有十万

“根据《劳》,老板炒了我之后应该付我的经济补偿最多只有十万吗?”关于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计算方法,《劳》规定要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还有一个新条款,即经济补偿金的限制封顶条款:“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解答:

肖胜方律师提醒劳动者,这一条款引起了企业、劳动者甚至是媒体的普遍的误解,认为劳动者能够得到的经济补偿一律是12年封顶。肖律师指出,只要是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就不受12年封顶的限制。

问题2 规章过于苛刻咋办

“规矩是老板订的,他要是规定迟到一次就开除,打瞌睡一次就开除等很苛刻的条款怎么办?”有员工担心,你知道劳动。《劳》的实施会让老板为了方便炒员工而把规章制度定得更苛刻。

解答:

肖胜方律师解释,“《劳》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迟到一次就开除这种条款是不会被法官支持的;至于打瞌睡这类的规章制度,要视劳动者的岗位来区别,如果是保安人员,打瞌睡就是很严重的过错,如果是办公室文员,打瞌睡就不是严重过错,不能因此解雇。”

问题3 老板不实施也没辙

“这个法律的确是维护了我们的利益,但是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能够真正实施吗?明年1月1日后老板迟迟不施行怎么办?要打官司我们小老百姓哪有这个时间和经济成本啊,我听说这部法律被人称为‘用来被违反的法律’。”某公司的一名女白领说出了很多人的担忧。

解答:

肖胜方律师对这部法律的执行表示了乐观。他认为这部法律用了很多条款来规定企业的责任,且规定得非常具体,如果企业违反,必将承受很大的责任。比如,企业如果超过一个月不签合同,如果违反,要赔偿双倍工资。如果超过一年没有签,自动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注意维权,积极向劳动仲裁部门、法院寻求救济。

民营企业家谢小夏 游戏规则一致,无需太担心

“其实政府在制定相应的法规前,肯定是经过反复论证的,对于新《劳动合同法》这样一部法律,我们这样的经营者虽然可能受到冲击,但也还没到忧虑的程度”,企业内拥有超过300名员工的广州得洁洗涤剂厂厂长谢小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表示。

谢小夏告诉记者,从1993年创建企业并有了一名雇员,14年来从她企业内进进出出的员工起码已超过了千人之数。由于企业内一直保持着比较通畅的劳资沟通机制,这么多年来除了因劳资双方对部分劳动法的规定存在着认识上的差异而产生不同看法外,谢小姐的企业从未发生过一起劳资纠纷、诉讼。

据谢小夏介绍,在这十多年的经营过程中,员工合同期满后,公司不与之续约的情况也发生过;员工因为私人原因在合同期内离开企业的事情也曾发生过。但这些事情,都没有引发过什么劳资矛盾,而且在得洁洗涤剂厂的劳动合同里,并没有设置“违约金”这样一个概念,在员工离开企业一直是不需支付违约金的。而在这样的宽松的条件下,得洁公司一直保持着较高的人员稳定率,员工服务企业一年以上的超过了98%,服务两年以上的也在九成以上。

“所以,对于新劳动合同法中的员工不需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对于我们企业的冲击并不大,而新法的其他条款,对于遵纪守法的企业来说也不会是太大的问题”,谢小夏颇为自信的向记者表示道:“毕竟,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大家的游戏规则都是一样的,为了吸引劳动者,企业经营者势必在提升员工待遇、保障员工权益等方面着手改进,这其间造成的成本增加问题,承受的也不会是一家企业,而是一个行业或者整个社会,正规经营者无需太过担心。视同工伤。”

酒楼老板李先生 劳动者不参保,企业代受过

和民营企业代表谢小姐表现的坦荡有所不同,在番禺区洛溪地区经营一家中等规模酒楼的李先生却对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却表现得十分担忧。“我最为担心的就是签定劳动合同后员工可免缴违约金的条款,还有就是用人单位不为员工参加社保就得赔偿的条款”,李先生进一步表示道,目前在广州的餐饮服务业中,员工流动性大、员工本身不愿参加社保的现象十分普遍。“以我这家已经经营了8年的酒家为例,只要我一开口要和工人签正规合同,保证他们立马会‘散人’不干,至于为他们购买社会保险,除非单位和个人部分全部由雇主负担,否则别指望他们会同意从微薄的工资中拿出百十块钱来参保了”。

李先生颇为无奈的告诉记者,在这8年多的经营期间,他的酒楼走马灯似的换过起码不下200名工人,能在酒楼内干上半年以上的,肯定就是“老员工”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受雇佣者不会再有违约的担忧,可能流动性更大了。这种情况下要求雇主一定履行为员工参保等社会责任的条款,无疑是一柄双刃剑,因为参保需要劳、资双方承担费用,要从工人们那刚刚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微薄收入中抠出过百元的参保费用,这似乎是不太可能的事情。

一旦出现了雇主愿意参保,员工却不愿参保的事情又该怎么处理呢?对于新劳动合同法,李先生有着这样的担忧。

普通白领黄小姐 视工作为发展,不乱炒老板

毕业一年多时间,目前供职于一家外贸企业的黄小姐,是“员工合同期内离职无需缴纳违约金”条款的忠实拥趸。“大学毕业后找到的第一份工作,用人单位往往是要和我们签定一个比较长合同期的劳动合同的,我就和单位签了两年的合同。一旦涉及到落广州户口的问题,这个合同期肯定会更长(一般为3~5年)。而真正要求一个处于青年期的工作者,扎扎实实的为企业服务这么长时间,肯定也不是一个容易的事情”。黄小姐向记者表示,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员工合同期内离职无需缴纳违约金的条款,势必会导致企业要么为员工提供切实的素质提升培训,要么就从提升员工薪酬待遇等方面来稳定人员,保持公司的正常运作。无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对于员工来说,都是有利无弊的。

“至于资方代表对员工零责任频繁更换老板的担忧,我觉得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在劳资双方当中,占据强势地位的毕竟是资方,一个员工一旦选择了一份工作,肯定在取得报酬的同时也会兼顾到这份工作或这个行业的发展。频繁跳槽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并无半点好处,一旦在本行业有了一个‘乱炒老板’的坏名声,你叫他今后如何再在这个行业找到工作呢?”黄小姐说。

网民有话说

网友 [59.33.229.*]:

就目前中国的工业及商业经济发展状况,如果法制不能公平的体现根本的对等性,一是会使很多企业亏损或者倒闭,原因是有一批新崛起的社会精英缺失道德诚信,会给原企业带来灾难性后果;二是会使很多工薪阶层流汗又流血,原因是强势的企业要绝对的服从资本的意志,毕竟财富的积累是靠榨取劳动的剩余价值。

所以在立法,或修改劳动法时,我们既不能忽视现实环境中的强弱,也不能忽视弱势群体中强的一面。法嘛,就是要求公平、公开、公正。这次劳法的修改一边倒,不妥啊,要从国民经济发展的大环境考量。可以对法律的真空进行增补,改善司法体制,增强执行力度。

网友 [61.140.60.*]:

中国就是这样的了,什么都矫枉过正!老板的权益在哪里?

网友 [61.145.230.*]:

希望这次劳动法修改之后真的能够帮助到所有的劳动者,不要只说不做,或执行起来随随便便。

网友 [219.137.38.*]:

好消息:以后打工的一年可以拿16个月的工资,还很轻松。方法为:在A企业第一个月好好干,让它签合同,第二个月开始气死老板,逼他炒你,可得一个月赔偿工资;第三个月到B企业,如此类推。不要担心找不到工作,只要简历编好点,工资要求低点,企业肯定上钩。

另外,做市场业务还可以同时到三个以上企业上班领底薪。方法:在B企业做做样子时跟A、C企业讲在拜访客户,轮流到三个公司做样子(拿个好点的包放些报纸和新劳动法还有三张假身份证)即可。不用业绩了,让企业炒吧,还有赔偿,一家炒了马上补仓。老子就等新劳动法给俺的好日子!

网友 [221.232.104.*]:

这真是一种悲哀!既然是劳资双边的合约关系,为啥劳动者不需要负违约责任?

网友 [221.232.104.*]:

要是劳动者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责任该谁负?

网友 [61.145.241.*]:

我是企业老板我反对:《劳》不让我轻松剥削打工仔。

我是打工仔我赞成:《劳》让打工仔有点点保障。

主管部门行政不作为将受严惩
山西“黑砖窑”事件,暴露出当地主管部门对企业用工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失职渎职者应该受到怎样的行政处罚?社会各界十分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说,“黑砖窑”这样的事件,即使没有劳动合同法,现行法律如刑法也有充足的依据来处理。刚刚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主管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后,无疑会加大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督力度。
用人单位超一月不订合同付双倍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表示,首先,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其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第三,劳动合同法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部门表示,2008年底,可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书面合同可促进维权成本降低
近年来,一些劳动者维权的极端案件频发,有些劳动者因工资无法讨到又无法证明自己的劳动关系,最终酿成刑事案件。
劳动合同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维护劳动者权益。劳动者维权之所以成本高,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是重要原因。一旦发生纠纷,很多劳动者没有证据来主张权利。基于降低维权成本的考虑,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在多个层面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驾。例如: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还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以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条款,等等。
守法企业不会增加劳动成本
有些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可能导致用工成本提高,影响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在劳动合同法一年多的审议中,立法机关收到并充分听取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大量的建议和意见。调研发现,如果企业守法,这部法律不会增加劳动成本;如果企业违法侵犯工人权利,那么劳动成本将会大大增加。
近年来,我国劳动领域最突出的问题是权益被侵犯的劳动者缺乏救济渠道。劳动合同法能够在这方面发挥矫正作用。在任何国家,一个违法的、不尊重劳动者的企业,其寿命和利润是不会持久的。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不会影响外国企业在我国投资,因为一个企业最终的利益和效益一定与其是否守法成正比。(记者宋伟白天亮)
“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不想再与职工续签合同,就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昨天,这部法律的全文首次通过《人民日报》向社会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高级经济师杨永琦就一些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补偿标准:1年工龄“换”1月工资

小张在朝阳区一家广告公司工作5年了,他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今年4月到期的时候,单位没有再跟他续签合同,也没有给他一分钱的补偿金,他就被“扫地出门”了。广告公司这么做在当时是合法的。但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就不能这样了。

杨永琦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做出了新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了,只要职工没有犯过错,单位可以提出不再续签合同,但是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是在该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就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单是基本工资,而包括一个月所有的现金收入)。

杨永琦解释说,新的《劳动合同法》制定这样的条款,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为单位所做的贡献的一种回报。“拿小张来说,广告公司可以不再跟他续签合同,但是公司要支付给他五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罚?杨永琦透露,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实施细则,将在9月前后出台。

职工有权参与修改“霸王规章”

据悉,这次《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霸王规章制度”形成了制约。“前不久有一位女员工反映,她所在的公司规定进公司两年内不许生孩子,否则按开除处理。这样的霸王规章制度将来会被改变。”

杨永琦说,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经职代会全体职工讨论,提出修改方案或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另外,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还应当向全体员工公示。

“过去公司的规章制度是‘一言堂’,而今后,这不是用人单位说了算的了,而一定要听取员工的意见,如果缺乏合理性,应该修改。”杨永琦说,什么样的规章才算是“霸王规章”,有多少职工提出异议才算是“霸王规章”,在法律条款中尚没有明确规定,应采取多数人认同的原则。

所有企业都应签劳动合同

杨永琦告诉记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一直执行的是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而《劳动法》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适用本法。”而即将在明年元旦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则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这包括民办研究单位、咨询中心等。

“这意味着除了公务员执行《公务员法》以外,其他所有用人单位都应参照此法签订劳动合同。”这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记者王大鹏)

《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

员工主动解约可不补偿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工作不满一年按一年补偿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补偿参照上年月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来源:北京晨报)

解读劳动合同法 炒老板鱿鱼不用担心违约金

来源:中国经济网收藏时间:07-07-14 09:36

迟迟不给签劳动合同将赔付双倍工资;炒老板鱿鱼可以不再赔违约金;签约两次之后再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不签约的,自动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这一切都将成为现实。

昨天,参与了该法起草的劳动法权威黎建飞教授为广州企业界解析《劳动合同法》将对劳资双方产生的深刻影响:一年以下的短期合同也许大大减少;用人单位换血速度也许加快;广州劳务派遣市场也许将萎缩……

广州企业界法律界聚焦《劳动合同法》

昨天,广东企业界和法律界的200多名企业高管、人力资源经理、法务人员和社会律师做了一天“小学生”,津津有味地听我国劳动法权威黎建飞教授详细解析于今年7月1日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中,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规定的新动态。作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教授参与了《劳》的起草过程。这也是《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广州市企业界和法律界首次进行大规模探讨。

劳动者获益

签约两次之后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25岁的小吕在工作3年了,“从一进公司就是每年签约一次,担心单位明年不给续约,我压力很大,天天加班图好好表现,从不敢休探亲假。”

“事实上劳动者合同都是3到6个月的居多,一年以上都算少见,让劳动者长期处于紧张和压抑的状态。《劳》的一大任务就是防止合同短期化和频繁签订劳动合同。”黎建飞教授开宗明义,“出台《劳》的两大目的便是解决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劳动合同期限短的问题。”《劳》14条规定,劳动者与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双方再次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规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20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延续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便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中,不少用人单位为规避与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往往在快满10年时,就不再与劳动者签合同。‘10年’反而成了劳动者丢工作的一个槛。”省市两级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肖胜方律师介绍。

“对劳动者来说,这一规定带来的利好消息是:签约时间势必延长;但也可能出现一种不好的局面:两次签约之后单位不再跟劳动者续约,用人单位两轮之后就大换血,‘十年槛’缩短,对于想继续留在原单位的劳动者来说就不可能了。”黎建飞教授分析。

肖胜方律师也有自己的看法,“由于用人单位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面前别无选择,所以也许4~6年之后,许多单位70%~80%的员工都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无固定期限合同将成为我国用工形式的主流,这样的能进不能出是否会引发企业生产效率低下、没有劳动积极性?”

炒老板鱿鱼不再担心违约金

违约金一向是用人单位绑住劳动者的“紧箍咒”,但明年1月1日之后,想炒老板鱿鱼的打工仔可以“挥挥衣袖不留下一分血汗钱”了。《劳》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解读劳动合同法 炒老板鱿鱼不用担心违约金

来源:中国经济网收藏时间:07-07-14 09:36

“而且单位必须出具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才能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算。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我要提醒你们记得收好发票;作为劳动者,就要记得快点毁灭证据啊。”黎建飞有趣的说辞引来台下一片笑声。

单位拖着不签约将会赔得更惨

迟迟拖着不跟劳动者签约的无良老板要注意了!“《劳》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后,1个月之内必须签约,3个月到1年之内未签约的,赔偿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签约的,自动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黎建飞教授提醒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要注意使用这一条款保护自己。”

大学生一毕业快马加鞭去报到

签好了工作单位的大学毕业生们注意,“不要离开校门后到处疯玩,得快马加鞭到单位去报到。《劳》第七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报到了劳动合同才生效,要是在离校和单位报到期间出了意外,学校和单位都不会管,那就惨了。”黎建飞举例:一名服装学校的女生,毕业离校之后未及时到单位报到,结果期间查出患上血癌,医疗费学校和单位都没有义务负担,只能靠社会救济,“同学们千万不要轻易脱离组织。”

用人单位警惕

大批劳务派遣公司或倒闭

刘小姐与某人才租赁公司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某大公司做会计,“看起来光鲜,其实我的收入、福利远远低于直接与这家大公司签约的同事,是由人才租赁公司支付的。”不幸的是,刘小姐在工作期间出了车祸,下肢瘫痪,但大公司以与她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人才租赁公司又说自己赔不起,申请破产了事。像刘小姐这种“有劳动无关系,有关系无劳动”的用工形式就叫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在金融、建筑等行业大量存在。

“全国有3000万劳动者的用工形式是劳务派遣,广州是劳务派遣最活跃的城市之一。”此次立法中,劳务派遣是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劳务派遣公司的利润来自劳动者支付自身的管理费用,或者由实际的用人单位支付受派遣劳动者的管理费用。不管是哪一种运作模式,在资金链上都是从用工企业流向派遣机构,是以其更可观的收益或更大风险的转移为代价的。”黎建飞分析:“派遣劳动之所以受到实际用工单位的青睐,是由于可以降低劳动成本,规避义务,减少职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支出,以及节约招聘劳动者后的试用成本。”

《劳》对劳务派遣的限定非常严格,将劳务派遣单位规定为用人单位,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出了事就找派遣单位负责,派遣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合同,这期间劳动者就算没有工作,派遣单位也得支付工资。另外还规定被派遣公司与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把用人单位拉了进来,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黎建飞分析:“今后可能将有大批劳务派遣公司转行或者倒闭。劳务派遣将受到遏制。”

单位不给买社保就得赔偿

“不少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今后出现这种情况,不但要补足应该交的部分,还要向劳动者付出经济赔偿。”肖胜方律师提醒用人单位,“所谓依法,是要按时、足额购买,拖延时间、金额不足都要赔偿。根据《劳》46条,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作出赔偿,并补缴拖欠的社保资金,还要交滞纳金。这将导致企业越不依法购买社会保险,损失越大,成本越高。”肖胜方律师提醒各用人单位,“很多单位的劳动合同都有违约金的规定等,这些都需要修改。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应该讨论一下如何修改自己的劳动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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