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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某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XX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XX性别:XXXX 民族:XX 年龄:32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现住址:深圳市松岗燕XXXXXXXXX
因被答辩人XXX与答辩人XXXXX(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宝劳仲松岗庭(案)【2008】XXXX号。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XXX因长期违反答辩人公司劳动纪律,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上的巨大损失,在公司员工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为此,答辩人曾多次向被答辩人提出警告并处分。但被答辩人长期恶习未改,在表面悔改后,依旧我行我素,公司迫于无奈于二00八年九月就被答辩人长期弄虚作假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作出了予以开除的决定。但被答辩人在收到公司除名决定通知后采取了恶人先告状的手法,向贵会提出仲裁调解申请。需要明确的是:1.被答辩人是在被答辩人公司正式通知其被除名后向贵会提出仲裁调解申请的。2.被答辩人的行为一贯出尔反尔,被答辩人提出仲裁调解申请并在领取答辩人发放工资时再一次向答辩人书面确认与答辩人之间经济权利义务关系已结清。被答辩人视公司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制度为儿戏。对此,恳求仲裁庭予以重视。下面就被答辩人杜撰的仲裁请求一一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请求赔偿二年加班费用,该费用根本就无任何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一)、在双方确认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工资标准薪酬体系的确定,包含在发放的月薪内。且双方另有约定的已发放完毕(见证据)。
(二)、 由于被答辩人职务为保安队长,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存在加班费(见证据)。
(三)、 如果说有加班,按公司值班考勤制度被答辩人也不符合加班人员条件,且XXX据以主张的考勤卡是其一贯利用职务之便造假,对此公司曾多次作出处理(见证据)。
(四)、 被答辩人在答辩人领取后期月薪时明确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已结清(见证据)。
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被答辩人严重失职,违反劳动法律造成答辩人重大财产损失,答辩人按照《劳动合同法》依法规定予以除名,不存在补偿金问题。具体为:1.其手下管理的保安员多次内外勾结盗窃公司财物。2.利用职务的便利条件私自为自己乱打考勤卡增加考勤,欺骗公司,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所以不存在有经济补偿金问题(见证据)。3.工作失职致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
三、赔偿未提前通知解约一个月工资
因被答辩人的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固根本不存在提前三十天通知被答辩人终止合同(见证据)。
四、发放九月份工资
(一)、首先是九月份工资已付被答辩人(见证据)。
(二)、被答辩人领取该月工资时已书面明确确认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双方无权利义务纠纷(见证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被答辩人已书面确认与答辩人经济权利义务关系已结清。对此,恳求仲裁庭依法予以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诉请。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XXX(深圳)有限公司
二00八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