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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教案-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节)

时间:2012-07-07 18:46来源:郝建杨 作者:黎昕 中国法律网
标题: 第二节 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一、消费者的权利的概念
是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认的,在消费领域消费者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经营者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即消费者有权购买某种商品也有权不购买某种商品,若消费才购得不合格产品,在法定期限内可要求销售方更换或退货,销售方则有义务予以更换或退货。当消费者因使用不合格商品致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可直接向经营者提出赔偿请求,也可要求工商机关予以处理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那么消费者究竟享有哪些权利?第一位对消费者权利加以概括总结的是美国总统肯尼迪,其于1962年3月15日向美国国会提出“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中首次概括了消费者的4项权利:消费者有权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有权正确地了解商品;有权自由选择商品和有权对消费者事务提出意见。由于这项咨文的历史意义,3月15日被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5年联合国通过的《保护消费者准则》,规定消费者应享有以下6项权利: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的权利;享有经济利益的权利;获得足够信息和自由做出选择的权利;接受消费教育的权利;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自由组织消费者团体或组织的权利。此后消费者权利在许多国家得到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你看劳动。但由于各国的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不同而有所差别。然而几项最基本的权利一般都会涉及或确认,如保障安全的权利;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自由选择的权利;质量和价格相当的公平交易的权利;受到损害获得赔偿的权利;成立消费者团体或组织的权利等。
二、我国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保障安全权
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安全权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1、人身安全权包括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问题。
2、财产安全权是在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除了消费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外的(合同责任),其他相关财产的安全。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工伤赔偿协议书范本
(二)知情权
也可称为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是消费者所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因为只有在这种权利实现的情况下,消费者才能表达其真实的意思。
《消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日期、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40条第4项规定:经营者经营时,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原则是从反面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自主选择权
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获得充分的信息是消费者进行有利选择的前提,而最终抉择----买还是不买,购买何种商品或接受不接受、接受何种服务应取决于消费者的自由意志。一般来说,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含义:1、对于商品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2、对于选择商品和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
(四)公平交易权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在交易中应是一种衡平的原则,即对交易双方利益衡量的一种标准。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享有的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和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的权利。质量保障----这是公平交易的前提,即物有所值,消费者才不会花冤枉钱,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规定。价格合理----商品、服务的价格应当和价值大致相当。制订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做到质价相符,货有其值。计量正确----经营者使用计量器具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应当计量准确、数量充足。拒绝强制交易----消费者在进行交易时,有自主选择权,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采取各种手段强行推销产品。
根据《消法》第24条:经营者、销售者通过店堂告示、通知、声明、格式合同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民事责任的,所涉内容无效。
(五)获得赔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
1、在消费领域,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致人身损害时,可依法向经营者求偿。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是,造成消费者或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理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2、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在消费领域,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导致财产损害时,可依法向经营者请求损害赔偿。这里所称的财产损害,既包括财产的直接损害,也包括财产的间接损害。根据本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但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六)依法结社权
该权利源于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结社自由。但是与《宪法》中规定的广泛的结社权不同,在消费者这一特定领域的人的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为维护自身的利益,有权依照法定标准和程序组织起来的、固定的社会团体组织。消费者组织在我国目前主要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及其他各种类型的群众性社会组织。
(七)知识获取权
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是其进行消费的前提,是其自主选择的基础,因此,获得有关知识的权利是消费者知情权的延伸和自主选择权的条件。同时知识获取权具有权利与义务双重属性。
1、消费者有权要求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
2、在赋予消费者获得知识权的同时,要求消费者承担“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的义务是十分必要的。
(八)维护尊严权
1、人格尊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在消费领域,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姓名、名誉、荣誉、肖像等人格不受经营者非法侵犯的权利。
2、由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均有自己独特的风俗习惯。任何人都不得歧视、侵犯。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保护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在消费领域中,消费者的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是指少数民族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民族风俗习惯不受歧视、不受侵犯的权利。其主要内容包括:供应少数民族的商品要符合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九)监督批评权
我国《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天一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天一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天一作提出批评、建议。根据法律规定和消费者保护实践,消费者消费监督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及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如“打假”;2、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数量进行监督如“短斤少两”;3、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价格进行监督;4、对经营者经营态度、服务作风进行监督;5、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1、向有关机关如司法机关、工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卫生监督机关等检举、控告经营者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2、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天一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3、对保护消费者权天一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行使监督权的主体是每一个消费者,既可以是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也可以是没有购买、使用经营者的商品或接受其服务的消费者。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消费者,都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并非只有购买了商品或接受了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的人才有监督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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