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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知识普及:《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

时间:2012-07-07 19:34来源:锦和园居士 作者:行者 中国法律网
劳动法知识普及:《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最新工伤处理操作实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VERSION 1 Draft
创建于:2007-4-6 下午8:32 by - 最新修改: 2007-4-6 下午8:32 by
劳动法知识普及: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2005-08-26 16:48:41
1、什么是因工死亡?
答:职工因工死亡,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职业中毒直接导致的死亡,经抢救治疗无效后的死亡,以及在停工留薪期内治疗中的死亡。
2、工伤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有哪些?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注: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3、职工因工死亡待遇是如何计算的?
冯静,男,出生于1945年3月,系物华实业公司经济师。2004年4月29日上班在赶制公司生产经营计划时,突发心脏病,送入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冯静生前供养的亲属有:其母王氏,1926年出生,无职业;其妻张兰,1948年出生,无工作。冯静之死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其因工死亡后保险待遇应如何计算呢?
答:本案涉及职工因工死亡后工伤待遇应如何支付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三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是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二是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是孤儿每人每月在此标准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三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
本案的处理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北京市2003年职工平均工资为24,045元。冯静生前月工资为3500元。按北京市的具体规定和工资标准及冯静本人的工资水平,有关冯静工亡待遇计算如下:丧葬补助金为24,045×6/?12计12,022、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张兰为3500×40%计1400元,王氏为3500×30%,计105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4,我不知道劳动。045×48/?12计96,180元。
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有哪些?
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供养亲属享受的条件是什么?
答: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
6、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指出,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7、因工伤亡,有多位亲属需要供养的,亲属如何领取抚恤金?
答: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供养多名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8、供养亲属在领取抚恤金期间,因为犯罪判刑,是否还享受抚恤金待遇?
答: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9、如何确定供养亲属具有领取抚恤金待遇的资格?
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10、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多少钱?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比如,北京市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天津市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发放标准为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1、因工死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再享受普通职工的丧葬费补助?
答:因工死亡的丧葬费高于一般人员死亡的丧葬费,所以不再领取普通职工的丧葬费补助。
12、企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应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3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
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终止。
13、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否可以继承?
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属于遗产范畴,而是社会保障待遇,不能按法定继承规定继承分割,只能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本人直接享有。也就是说只有符合条件的依靠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才有权领取职工死亡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4、职工因工死亡后,其妻又结婚,其子女是否继续领取抚恤费?
根据全总劳动保险部1964年4月问题解答第66题规定,如子女是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原则上可以继续享受抚恤待遇。如果新夫愿意而确也有能力供养前夫的子女时,就不再领取抚恤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即《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规定“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如工亡职工的妻子再婚后,其丈夫愿意抚养前夫的子女,则工亡职工的子女不再继续领取抚恤费。
15、职工因工死亡后,其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能否享受死亡抚恤待遇?
这种情况要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因此,当职工因工死亡后,对于劳动合同短期化。其抚养的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应当享受死亡抚恤待遇。如果该职工生前已将其非婚生子女交由他人收养,并且具备合法的收养手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该非婚生子女则不能享受生父母死亡抚恤待遇。
16、供养亲属中的子女、弟、妹已满16岁,并且已中学毕业,在家待业期间,可否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供养亲属中的子女、弟、妹已满16周岁,即使已经中学毕业,只要未满18周岁且没有就业或参军的,或者是已满18周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17、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一经确定,其标准是否不变?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8、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可否一次性领取?
答:《工伤保险条例》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不同,对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是否可以一次性领取没有做硬性规定。实际上是将这一内容的立法权给了各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像广东、天津就规定可以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而北京、重庆则不行。
对于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面临解散、破产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完全可以的。
19、同是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何不同?
高敏、王菊均是电器集团公司工人,2003年1月15日,乘公司提升机从事运输工作时,吊箱突然坠落,造成高敏当场死亡,王菊腰椎压缩性骨折双下肢肌力丧失,尿失禁,属因工负伤。高敏死亡经当地劳动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因其供养亲属1人,工伤保险基金除支付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外,还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的工亡补助金。王菊治疗出院后,2003年12月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2级,并大部分护理依赖,2004年2月因患心肌梗塞病死于医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政策也认定其为因工死亡。王菊供养亲属3人,除支付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外,工伤保险基金并没有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王菊亲属不解这方面政策规定,为什么在一起事故中同样认定为因工死亡,可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却有天壤之别?
答:本案涉及的是事故中当场因工死亡和伤残程度1~4级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两种情况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何不同的问题。有关政策规定前者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的工亡补助金,后者则没有。这里我们可以从工伤保险待遇的角度来分析:因工伤事故直接导致死亡,职工本人及亲属并没有享受伤残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而因工致残为1~4级的工伤职工,已享受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的还享受工伤护理费,这些待遇合计一般会略高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相当。
这就是两种情况下所享受不同待遇的事实。本案中,王菊的亲属要求与因工伤事故直接导致死亡的职工享受同一标准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不合理的。
本内容选自《最新工伤处理操作实务》(修订版)/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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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 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工伤赔偿条例。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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