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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办事指南

时间:2012-07-07 21:53来源:兰熏 作者:张天心 中国法律网

一、市、区、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案件管辖分工:
中央、部队、省属驻济南市区范围内及外地驻济的用人单位与其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向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市属(含)以下驻济南市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向该用人单位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驻济南所辖县(市)境内(含长清区)的用人单位(不分隶属关系)与其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均由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内容: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下列劳动争议:(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具有劳动关系;(2)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及具体的申请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调解仲裁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受理内容;(4)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5)申请的时间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四、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后发生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五、劳动争议案件结案时间规定: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请示待批、鉴定、委托调查、当事人申请回避、送达文书耽误期限的,经批准,视为处理时效中止。中止期间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仲裁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收到该法律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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