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问题,大部份白领、红领、黄领等等;各行各业的同仁们都在为2007年之前的工龄(年限)是否需计算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这段时间真把我给弄糊涂了,今天这个来问一下,明天那个来问。其实这个在劳动合同法最后一条,也就是第九十七条说的很清楚,很明了,经济补偿金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开始实施。但,如果厂方的规章制度里有这么一条(每年最后一个月给予双薪等等)是应该发放到员工手中,没有只能跟着劳动法走了。失业保险金申领。这个经济补偿的方法是指由于厂方原因解除或终止合同是有的,个人原因就没有。例如:有一天有一个员工提前15-30天向上级领导说我不想做了,想辞职,这种情形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还有一个就是在新入职人员在试用期之内,双方只要提前3天和对方说明原因,就可以直接结算工资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金。 依我个人的想法,之前的年限只是用来,1、厂方无原无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这是要追索到之前的。2、还有一个就是养老保险,这个是可以追索到进厂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的。3、就是之前从来都没有签过劳动合同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