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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产假增至98天

时间:2012-07-07 22:26来源:帘卷霓裳 作者:onlyyou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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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本无光,相击而发灵光;水尝无华,相荡乃生涟漪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产假增至98天
:28| 分类: 人力资源| 标签:|字号大中小 订阅 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产假将由90天增加到14周,多了8天,难产和双胞胎生育者各增加两周,而上海现行的办法,单胎顺产者产假为90天,难产和双胞胎生育者各增加15天;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怀孕不满4个月及满四个月流产的,产假分别不少于2周和6周。此外,用人单位必须与怀孕女职工协商一致,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怀孕超过7个月、哺乳期不得上夜班等。公众可在12月23号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表意见。
我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1988年制定的,随着时代发展,这次调整也是必然之举。上海市总工会一直积极参与条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市总工会女工部部长宋钟蓓告诉记者,在国家相关条例的基础上,本市于1990年出台了“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与现行办法相比,新条例更从细节上关注女职工特殊时间的合法权益。
实况:过去只是要求你安排一定时间休息,退休人涨工资。对于一些计件的女职工或是不坐班的女职工,像大学教师这种,休息肯定是休息如果不减少相应劳动定额的话,那么规定等于是没有起到很大的多作用,这次专门提出,或者相应减少劳动定额,这就是非常明确的让这些计件制女职工能够很好的享受休息时间。
在新条例中,对于生育保险的规定,和过去相比也做出了非常大的调整。
实况:比如像农民工,可能以前没有参加城保,不能享受生育保险,这次非常明确告知,由用人单位支付,这也是对农民工非常明确你的产假,工资医疗费用全部是用人单位支付的。
此外,最让宋钟蓓感到振奋的是,这个新条例中明确罚则,用人单位将为侵害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而受到处罚:由当地主管部门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实况:违约责任非常明确,这就是对违法行为惩戒措施是有很强操作性,也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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