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解除(终止)合同概念
一、开除
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如下情况:(1)被判刑并入狱服刑的;(2)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4)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开除处分的处理时限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二、除名
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
除名的条件是:(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2)经批评教育无效;(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三、辞退
它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
违纪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辞退不是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理,没有处理时限的规定。违纪辞退的条件是:(1)职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
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例如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属于正常辞退职工的情况。
四、辞职
辞职是指职工根据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辞去工作从而解除劳动关系。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自动离职
自动离职是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自动离职的职工需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擅自录用自动离职的职工的用人单位,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根据有关停薪留职的文件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六、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是依据《劳动法》第24至32条的规定去做,又可以分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该条件出现时,双方即可依据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七、终止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法》第23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分两类,一是合同期满,二是当事人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避免出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现象。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中约定。约定的内容是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当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时,本合同即应终止";"当劳动合同当事人有一方消失,合同应即终止"等等。劳动。
企业如何运用除名理顺劳动关系 2008-01-06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已经进入攻坚阶段,企业改组、转制、承包、租赁邓经营形式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企业为了减员增效,合理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有关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但由于个别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意识淡薄,处理程序不合法,在理顺劳动关系时急于求成,滥用除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既违反劳动政策法律法规,也给企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
一、除名及除名的条件 什么是除名?根据《劳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可以将除名理解成是专门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职工的一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措施。对旷工职工予以除名是企业对违纪职工的行政处理权利。只要企业严格掌握除名的条件、程序,处理后即使职工不服,也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18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解除合同条件。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的规定,对旷工职工除名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劳力字[1990]1号)指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即属于无故旷工。” 二是经批评教育或处分仍不改正的。吉林省《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吉政发[1983]195号)第19条规定:“对无故旷工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的连续旷工时间超过20天者,给予记过处分……”根据这一规定,凡是达到旷工期限的都应及时处理。平时对职工的教育要有记载,以此来作为是否是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说明。三是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 1983年1月24日)第18条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时,“可以把节假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连续旷工的时间。”因此凡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应计算伟职工连续旷工的时间。计算连续旷工时间可跨年度计算,但计算累计旷工时间时,则不可以跨年度计算。
二、除名的程序 如果说处理条件是前提,那么处理程序则是关键,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履行对职工的除名,应按照一下几个程序进行: 一是依照职工的旷工事实,缺德确凿的证据并进行严格的审核。 二是结论材料应该当面交予本人,允许违纪职工申辩,保证违纪职工享有申辩权,切不可遮掩、隐藏。 三是对违纪职工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对批评教育无效,且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无悔改表现的,由企业厂长(经理)提出对违纪职工的除名决定,交由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对违纪职工进行除名处理。 四是作出除名决定,制作除名处理书。 五是依法送达。在理顺劳动关系时,特别是处理除名职工时,很多企业往往是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在一定期限内上班,逾期不到的便给予除名处理。这种做法首先是对职工不负责;其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那么什么是送达?送达的分类及程序是如何规定的?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将送达理解成:是指企业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通知及给职工的处分(理)决定送交给当事人的法律行为。送达的方式大致可以分为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三种方式。按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与其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的规定,企业在对长期不上班的职工进行除名处理时,要尽量通知到职工本人,在确实无法找到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介送达。送达时,要有企业、主管局、劳动保障部门三人以上参加送达,对无法找到的被除名职工还要根据其档案中的原始记载,请当地的居委会签收送达回执。
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除名予自动离职不同 自动离职是指职工不告而别,连续旷工达15天以上,经企业合法传唤仍不回单位的。自动离职事职工的个人行为,用人单位可对自动离职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2条、第6条规定:“‘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对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同时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职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第3条作出解释:“劳人计[1983]61号第2条、第6条规定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由此可见,自动离职实质是职工旷工的一种行为,按自动离职处理,实质是按旷工论处,因此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字[1992]45号)中,将按自动离职处理与除名处理一致起来,规定用人单位对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应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履行除名处理的程序。 2、除名与开除不同 除名不是行政处分,它只是处理本企业违纪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手段;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记录,破坏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根据《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关于对职工中被收容教育并注销城市户口的人员是否开除公职问题哦的答复》(1983年公安[研]161号)、《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对以下四种情况的职工可以给予开除处分:一是职工违法犯罪被判刑(含监外执行,不含缓刑)的,可以予以开除;二是职工因违法第二次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三是在留用察看期间或期满后表现仍不好的,可予开除;四是守记过以上两次处分的,又因违纪构成行政处分的,可给予开除处分。开除后虽然也可享受失业保险,但是被开除职工重新就业后,工龄不能连续计算,工资也要重新核定,所以建议用人单位要慎用开除处分。
其他:
(2011-07-20 08: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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