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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3日

时间:2012-07-20 13:39来源:李佳贤 作者:hmilyply 中国法律网

给执法人员的公开信

各位执法人员:

打扰了,因为经历了一些事情,很想有个地方跟你们说几句。

我也曾学过法律,也有法律方面的证书,但一直没有做过任何与法律相关的具体工作。我曾听说法院等执法机关很黑,一直认为那是夸大其辞。现在我和执法机关打了一些交道后,我相信了,确实是黑的。也许我所碰到的只是个别现象,也许执法人员大部分是好人只是没让我碰上。我不知道。

我原是广发银行的员工,两年前因单位组织爬山时救人受了伤,结果先是我的工资、奖金被扣,接着又被解除劳动合同。现在我受伤已经很长时间了,我右腿膝关节还一直隐隐作痛,稍微走快点或走远点,疼痛就会加剧。疼痛经常反复发作,尤其是后半夜经常一疼醒就睡不着了。因为我被解除了劳动合同,医保也停了,我没有了收入,看病也要完全自费,没能做正规的康复治疗。2008年11月,疼痛再次发作,我不得不住进了医院,住了10天,稍缓解一点就赶紧出院。我今后再也不能跑步、不能爬山、不能打球,即使这样,若干年后还要换人工关节。身体好才是最重要的,我宁愿拿出我的全部积蓄,只要能换来一条正常的腿,把老家的房子卖了也行。

我找劳动保障部门和法院寻求保护,结果劳动保障部门和法院都故意歪曲事实,根本就不讲理。我曾给很多部门寄出了上百封信访材料,但是没有人在乎我。有个单位还给我回电话,让我找别的地方去,别浪费纸了。那态度就好象我要饭去错了地方,让我去别处要饭去。人类是这么的冷漠,就好象我的腿不是人的腿,我的生命不是人类的生命。

世界上有很多丑恶的事情,执法机关的存在就是为了惩恶扬善,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创造一个和谐的社会。如果执法机关助纣为虐,故意颠倒黑白,那只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根本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出了问题通过决斗来解决,也许更公平。

我并不指望执法机关能够一碗水端平,因为执法人员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只要说的过去、不是做的太绝就行。人的忍耐都是有极限的,兔子急了还会咬人。我不清楚扬佳杀进公安局的具体原因,我猜想他一定是觉得公安局太欺负人了。我也曾气的恨不得杀进劳动局、杀进法院,因为我觉得他们欺人太甚。

我没有想到救完人以后就要从人变成了鬼,我不知道这个世界只许害人,不许救人,谁敢救人就整死谁。因为救人我成了过街老鼠,各方面都挖空心思害我,非把我往绝路上逼,有人还威胁再去告状就搞死我。我不明白做人怎么就不可以有一点点良知。我救了个人要被害死,难道我杀个人会给与奖励?也许马加爵才是人们心目中的英雄,杨佳才是大家学习的榜样。

我不敢再相信法律,我已经和执法机关连着打了几次交道,都不讲理,打一次交道生一次气。因为我救了个人,结果恩将仇报,一些人费尽心机要害死我,执法人员给这些人当帮凶,不知道可以得到多少好处。我不知道该指望谁,我感觉到处都是黑的,喘口气都难,我是在用石头去打天。我是在银行这样的正规单位工作,在广州这样的大城市,还是救人受的伤,劳动仲裁诉讼。这都有理没处讲,全国的冤假错案会有多少可想而知。法律不过是儿戏,是有钱有势的人玩的东西,老百姓根本就没有资格把法律当成武器。打官司不需要请律师,也不需要有什么证据。法官可以说人家对方有证人看见太阳是从西面出来的,所以太阳就是从西面出来的。法官不跟你讲理。你就是有再充分的证据,请来再能说的律师,又能怎么样?怪不得农民工讨要工资要采取偏激的行为,因为偏激的行为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

我的亲属为我的安全担心,劝我认了,不要再提这件事。我也担心我的亲属会受到伤害。有人已经威胁我了,如果我再提这件事,他们什么事情都干的出来。如果我的腿现在好的差不多了,我可以不去计较,我一直都想吃点亏把这件事情了结了,本身是我自愿去救人的,并没有人强迫我。但是现在都已经两年了,每天后半夜,当我疼醒的时候,我都气的想去跟他们拼了。但是我跟谁拼?银行、小孩的父母、做伪证的人、各级劳动部门、各级法院。该拼的人太多了。如果大家都认为我救人救错了,那可能真是我的脑子有问题,和别人想的不一样。

我不知道该向哪里寻求帮助,只得将我的遭遇向社会公开,让社会大众来判断是非。我不知道后果会怎样。不行的话只好采取一些偏激的行为。我本不想这么做,但是这个世界不允许我有别的选择。我并不后悔救了人,当有人身处险境的时候,每一个有良知的人都该伸出援助之手。我后悔的是没有早点把事情闹大,结果事情迟迟不能解决,耽误了我的病情。如果我当时不对法律抱有幻想,及时采取一些偏激的行为,把事情闹大,也许问题早已解决,也许我的病情没被耽误。

我多么希望能够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我指望不上。已经经历了太多的失败,我不敢对未来抱有太多的幻想。我知道将会面临更多的危险和伤害,如果这个世界确实认定救完人以后必须要被害死,希望我的家人不要受到伤害。人是我救的,要杀、要刮由我一人承担。我的家人并不知道我去救人;我的家人让我认了,是我自己太偏执,一定要去讨回公道。

张学东

事情经过

我原是广东发展银行广州东华路支行的员工,2007年2月3日支行组织爬白云山,那天除上班人员和三人请假外,其余都去了。中午大家先到支行行长家附近的饭店吃饭,吃完饭一起去爬山。下午4点半左右在从一个很陡的地方下山时,我走第一,支行行长家孩子走第二。这个孩子穿的鞋太滑,突然滑落下来,我听见喊声回头见孩子滑落,急忙抱住树,伸腿把孩子挡住。当时孩子压在我的腿上,我的右腿从膝关节那里侧弯了差不多90度。孩子从我腿上爬下来后,我的腿不再支撑。当时我还以为只是韧带拉伤,休息一下就好了。下了那个坡后我沿路一拐一拐的走了100多米就到了大路上,那里有一些亭子,在那里休息了半个多小时,觉得疼痛在加剧,我在那里坐电瓶车下山后需别人搀扶才能走路,晚上去吃饭的时候同样需要搀扶,全支行的人都知道,因为晚上全支行的人都到齐了,包括那天上班和请假的人。此时我还以为只是韧带拉伤,因为没有流血,也没看见有淤血,以为问题不大,忍一忍,休息一下就好了。结果越休息越疼,夜里疼的一夜没睡着,坚持到早上去医院检查发现右腿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挫裂,就打上了石膏。一个月后石膏拆除。拆了石膏后经常感觉膝盖里面疼痛难忍,除了内侧副韧带挫裂外,还有什么伤不太确定。在广州我先后去了多家医院,有二十多个医生看过,有的说是这问题,有的说是那问题;有的说要做手术,有的说不要做手术。到了八月份,腿还是痛,中山三院的医生认为是关节里的软骨损伤导致的膑骨关节炎,要做手术进行清理,我就做了手术。手术后的效果并不好,经常疼痛难忍,有时半夜还要去医院打止痛针,这样又养了几个月,没有什么明显进展。2008年2月我又去北京的两个医院做了检查,一个医院一个说法,但都认为没什么好办法可以很快治好,建议我做些理疗,养半年看看情况怎样。2008年3月我去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问了一下,象我这样的情况在那里做康复治疗一天的费用是400多元,几个月就是几万元,并且不保证就有明显效果,当然做康复治疗肯定会康复的好些、快些。

我受伤后曾问支行行长及有关人员,都说已经给我报工伤了,但分行人事部的人说支行没给我报工伤,一直到五月份,我已经连续三个月我不仅奖金一分钱没有,工资也被扣了一部分。我觉得参加集体活动受伤应该算工伤,我是为了救别人家孩子受的伤,算见义勇为,也应该算工伤。所以我就自己填写了一份工伤认定申请表交给分行人事部,广发银行5月31日搞了个《情况说明》,称登山活动是自愿参加,让每个职工签字,行长让签谁敢不签,于是大部分人都签了,不过确实有个别有良心、有骨气的人没有签字。6月1日广发银行又搞了一个《情况说明》,进一步歪曲事实。这个《情况说明》歪曲事实歪曲的太厉害,所以上面没有一个人签名。而这份《情况说明》后来成了广州市劳动局工伤认定的主要依据。

本来我想等我的腿好点了再去交涉认定工伤的事,结果2007年10月9日,广发银行突然给我来电话,说我上个月合同到期,所以我已经不是广发行的人了。广发银行的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明明写着合同到期如不打算续约要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对方,广发银行也一直是这么执行的,对待我就变了。我参加集体活动时候为救同事的孩子受伤,不给我当成工伤已经很欺负人了,又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实在是欺负人到了极点。我当时刚做完手术一个多月,看看我的病历就可以知道,我9月22日凌晨0:40去医院打止疼针,如果不是痛的受不了,我绝不会半夜跑医院打止疼针。9月24日再次发作。9月28日又发作。10月9日,广发银行在我病重的时候通知我解除合同,我就失去了生活来源,要把我病死、饿死、气死,非把我往绝路上逼。

电话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后,因为广发银行的总行就在广州,我求见总行行长,见不到,打发我去了总行人事部,总行人事部的人说是会督促广州分行妥善解决,把我打发回家。

2007年10月我向劳动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因为我和行领导有矛盾,广发银行的职工要是说真话会冒非常大的风险,我自己只是有个录音来证明这次登山活动是支行行长组织的,我是救人时候受的伤。11月19日广州市劳动局的人约我谈话,不知他是被收买了还是怎么了,我说的每句话经他一记录意思全变了。所以在谈话记录中有多处涂改,那只是歪曲的严重的地方涂改了,歪曲轻的地方我没有计较。我有录音可以证明我是参加集体活动时救孩子时受的伤,他却根本不听。尽管我向市劳动局党委反应了这件事,最终还是没能认定工伤。我相信劳动局的人找广发银行的员工谈话时也采用了同样的手段。原来劳动保障部门是坑害劳动者的地方。本身广发银行的员工迫于领导的压力就不太敢说真话,劳动局的人在记录的时候又进一步歪曲了事实,尽管这样从调查笔录中还是可以看出是孩子先滑落,我是救人受的伤。

不能认定为工伤,我的损失只能找小孩的父母承担。于是2008年1月我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提起了诉讼。由于当时在场的人目前都还是支行行长的手下,没有人敢说真话,我只有一段录音可以证明我是救小孩时受的伤。行长就不同了,她命令手下人怎么说,手下人就会怎么说。于是她让手下编了个故事,说一个大人把一个不到七岁的小女孩拉倒,这个小女孩倒下时压在大人的腿上,把这个大人的腿压折了,小孩什么事都没有。这个故事谁会相信,但是法官一个人相信就够了。广发银行和劳动保障部门的调查结果都已承认我是救人时受的伤,但法官认为银行和劳动保障部门说了不算,应该以伪证的为准。我有录音可以证明我是救人时受的伤,法官却认为即使录音是真的也不管用。连我向法官提交的一些证据原件也失踪了。

我当时没有上诉,一方面是因为被解除合同后没有收入,现在一审的律师费还欠着呢。另一方面,当时在场的都是行长的手下,没人敢帮我说话。要想打赢官司只有一种办法那就是把事情闹大。但这样就把银行的名声搞臭了。其实那都是个别人的行为,我自己也只想平平淡淡的活着,不想搞出什么事件事件来闻名全国,只要能有条活路就可以了。把事情闹大只能是最后的选择,如果能认定工伤,把问题解决了也行(后来得知即使认定成工伤也只能补偿我部分损失)。

2008年5月初我收到广东省劳动厅的工伤认定复议结果。劳动厅认为我是救人受的伤,但由于广发银行坚持行长组织的活动不是集体活动,所以还是认定不是工伤。这样我只好又向越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工伤。

本来广发银行和劳动部门已经承认我是救人受的伤,只是认为不算工伤。但是由于越秀区法院已经做出了颠倒黑白的判决,说我不是救人受的伤,广发银行和劳动部门又都否认我是救人受的伤。越秀区法院要求我拿出见义勇为证书才可以认定工伤,这样我还是不能认定工伤。

于是我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就小孩的父母赔偿一案提出了申诉,和在越秀区法院审理时相比,我又多了一些证据:劳动厅的调查结论认为我是救人受伤;劳动局在调查时,当时在场的人承认我是救人受的伤;劳动局调查时,做伪证的人并没有说我把孩子拉倒受的伤。

2008年9月关于是否工伤的案件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劳动局承认,经过他们的调查,我是救人受的伤,但不在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地点,不能算工伤。而广发银行称支行行长组织的活动不是集体活动,招用童工的处罚。和广发银行无关。还瞎编说我受伤后走下山。我当时韧带撕裂,能走下山么?

不久我的上诉和申诉都以证据不足为由被驳回。关于是否工伤我申请再审,结果再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

申诉人张学东提交证据清单

序号

证据名称

原/复印件

页码

证明事项

1

广州市劳动局的工伤认定书

复印件

1

广州市劳动局认定申诉人是抱扶小孩受的伤,不是工伤。

2

广东省劳动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复印件

3

广东省劳动厅认定申诉人因保护同事女儿受伤,不属工伤。

3

越秀区法院行政判决书

复印件

4

越秀区法院没有理会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依据谭美兰的伪证做出了显失公平的判决

4

广州市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

复印件

6

广州市中级法院也不理会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依据谭美兰的伪证做出了显失公平的判决

5

广州市中级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复印件

3

广州市中级法院仍不理会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依据谭美兰的伪证做出了显失公平的判决

6

2007年5月31日的《2.3白云山活动情况说明》

复印件

1

申诉人向分行人事部提出了工伤申请后,广发银行搞出一份《情况说明》,称那天爬山是自愿参加,要求职工签字,职工被迫签字,但个别有骨气、有良心的人没签。

7

2007年6月1日的《2.3白云山活动情况说明》

复印件

2

搞了一个《情况说明》后,广发银行还嫌不够,第二天又搞了一个《情况说明》,进一步歪曲事实,由于歪曲事实太厉害,所以没人签名。此《情况说明》后来成了市劳动局工伤认定的主要依据。

8

录音

复印件

2

2007年10月9日广发银行电话通知解除合同,申诉人找支行行长谈话并录了音。此录音可证明爬山是支行行长组织的集体活动、申诉人因救人受伤的事实。

9

广发银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复印件

6

广发银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合同到期如广发银行不打算续签,须是员工考核不合格,并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不打算续签,须是合同期满前书面答复不续订合同。

10

申诉人2005年和2006年合同期考核表

复印件

4

合同到期,广发银行的习惯做法是提前1个多月发《合同期考核表》,由员工选择是否愿意续签合同。广发银行一直未向申诉人发考核表,只是在合同到期以后电话通知申诉人已经不是广发银行的员工。广发银行在劳动仲裁答辩书中称:合同到期前申诉人未向广发银行申请续期就是自己不愿意续签合同,完全是颠倒黑白。

11

2007年11月19日市劳动局对申诉人的调查笔录

复印件

2

申诉人说的每句话经劳动局的人一记录意思全变了。申诉人说的是支行行长组织的活动,他却记录成同事约定去爬山的。申诉人说见小孩滑落下来,赶紧伸腿把孩子挡住,他却记录成申诉人只是下意识的伸腿。他拿出5月31日的《情况说明》指着上面的名字问申诉人那天爬山的是不是这几个人,申诉人说是这几个人;他又拿出6月1日的《情况说明》问申诉人否属实,申诉人说歪曲了事实。他却记录成申诉人认为支行行长搞的那个《情况说明》属实。所以在谈话记录中有多处涂改,那只是歪曲的严重的地方涂改了,歪曲轻的地方申诉人没有计较。记录的内容也有选择,对申诉人不利的记下来,对申诉人有利的不记。

12

2007年11月27日市劳动局对王**的调查笔录

复印件

2

市劳动局向当日一同爬山的同事王**的调查证明申诉人是因保护行长女儿受伤。

13

2007年11月27日市劳动局对谭美兰的调查笔录

复印件

2

谭美兰在劳动局调查时并没有说是申诉人把孩子拉倒的,其后来在法庭上的证言在事实上扩充了两个情节:申诉人牵着李臻的手和没有看到原告用腿挡李臻,在法庭上的证言有杜撰的嫌疑。且其是行长的下属,和被告之间有明显的利害关系,其证言依法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14

劳动仲裁时广发银行提供的答辩书

复印件

4

2007年12月申诉人提出劳动仲裁,广发银行在答辩书中承认申诉人因救人受伤。

15

张学东收入情况表

复印件

1

广发银行提供的《张学东收入情况表》显示申诉人2007年3月份和5月份被扣了部分工资,而广发银行在劳动仲裁答辩书中称申诉人在受伤期间工资一直全额照发,显然是在撒谎。实际情况是申诉人发现3-5月份的工资都被扣了一部分,其中5月份存折中实际收入只有173.85元,申诉人因此当时向分行人事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收到申请后,广发银行一方面组织职工做伪证称那天不是集体活动,不许职工说申诉人当时的实际受伤情况;另一方面从6月份起,虽然申诉人的奖金还是没有,但是工资不再扣了。申诉人因此暂时不再提工伤要求,直到10月份被通知解除合同。

16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复印件

2

见义勇为行为应该认定是工伤

17

见义勇为认定成工伤的3个案例

复印件

5

只要发生了见义勇为行为,无需公安机关的见义勇为证书,直接就可以认定为工伤。连在自己宿舍抓小偷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18

民事判决书

复印件

7

越秀区法院不理会申诉人的证据,依据谭美兰的伪证,认定申诉人把不到7岁的小女孩拉倒时受的伤。做出了显失公平的判决。

19

对被告证人证词的看法

复印件

1

证人谭美兰编了个故事,说申诉人把一个不到7岁的小女孩拉倒,女孩倒下时把大人的腿压折,女孩什么事都没有。她的证词许多地方明显不合逻辑,开庭后申诉人将此《看法》提交给法官,但法官没有理会。

20

广州市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

复印件

5

尽管劳动部门、广发银行、当时在场的人,以及录音都可以证明申诉人是救人受伤,市中级法院仍认为申诉人证据不足。

21

骨关节炎相关知识

复印件

4

医院认为申诉人是软骨损伤导致的髌骨关节炎,因此做手术进行清理。骨关节炎分原发性关节炎和继发性关节炎,继发性关节炎多是外伤引起的关节炎。申诉人的膝关节髌骨关节炎就是这样的骨关节炎。在网上有很多骨关节炎的相关知识,看一下就可以知道。关节炎最严重的情况是换人工关节,次严重的情况是做手术清理。法官认为申诉人因骨关节炎做手术与受伤无关,是不了解相关知识。

22

部分病假条

复印件

8

2007年10月被解除劳动合同以后申诉人长期因伤无法工作

23

病历

复印件

60

申诉人先后去过十二家医院,几十个医生看过,一直未能明显好转。2008年11月再次发作,不得不住院治疗。

索取,如正义网允许,我将把清单的具体内容贴在正义网的博客上。您也可以向有关单位核实此事。

-广州市检察院 020-;广州市劳动局 020-;广发银行东华路支行

2007年10月9日录音部分内容

第6分钟开始

张学东:今天人事部小邱通知我合同到期。

行长:你合同什么时候到期,是这个月么?

张学东:我记得是这个月底,她说是上个月底,我想起码等我腿治好了再说,本身是参加集体活动,也没人跟我说这件事。

行长:你签的是什么时候?

张学东:去年10月份签的,所以我想今年也该是10月份,今天问小邱才知道上月底到期。

行长:你合同自己不拿一份?

张学东:谁还顾得上看那,现在只顾治腿了,这么长时间还不好。当时是集体活动,并且挡的是别人家孩子受的伤,又不是自己家孩子。

行长:你自己去跟乔总说一下。

张学东:我觉得支行你得说一下,起码等病治好了。

行长:我去说什么,合同期不是我定的。

张学东:我是参加集体活动,又是挡别人家孩子,又不是自己家孩子,我觉得你得说一下,因为挡的是你家孩子,压了一下受的伤,你看一下,能不能说说。

行长:说一下吧,你最好自己上去说说,我不知道你合同到什么时候。

张学东:因为去年是10月份签的,签到9月底,我不记得这回事了,我想起码等我病治好了,我现在都没办法了。

行长:你跟分行说一下,我到时候也去说说。

张学东:请你去说一下,这是集体活动,并且是挡别人家孩子,又不是自己家孩子。我现在不知道多长时间腿才能治好,医生也说不准。。。。。。。。

第14分钟开始

张学东:我这次是参加集体活动受的伤,并且挡的是你家孩子。

行长:你想要我怎么样?

张学东:我一直都想把这件事当成工伤,等回头再交涉吧。这次合同到期,起码等我腿治好了再解除合同。

行长:我已经说了么,人事上不是我支行能怎么样的,我都要受上面管理。你可以问一下阿石,你没出声,我已经给你报工伤了,你都不知道。我们支行的员工就象我的孩子一样,我并不是说你是挡了我的女儿我就这样做。你说是集体活动,那天并不是说一定要去。

张学东:行长说了,我能不去?

行长:石培福就没去,马可也没去。你可以问问石培福,当时给你报工伤了,是你自己上去说星期六爬山,还是救了我女儿。分行一听,反过来责怪我们,怎么什么情况都报工伤。

张学东:是你让我找人事部的。

行长:你有没有搞错,你自己都忘了,我们早就给你报了工伤。

张学东:当时是人事部张敏说没给我报工伤,我才要求报的。

行长:这事我们一早就给你报的工伤,分行反过来说我们,我们这才意识到不是工伤。

张学东:行长说让去,我敢不去?

行长:你也可以不去,有人就没去。。。。。。

第20分钟开始

张学东:我觉得我的工作一直没有得到认可,支行的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基本上都是我一个人做的,整理个贷档案的时候就我一个人星期六、星期天加班,没一个人帮我,好象工作就是我一个人的。

行长:怎么不认可你,你去问问阿石,你的奖金是全行最高的。

张学东:学会企业补偿金。这次是不是工伤等我腿好点了再去行里交涉,眼下起码

行长:我答应了,你老纠缠。

张学东:我毕竟是参加集体活动受的伤,并且是挡别人家孩子受的伤,我一有病行里就扔下不管了。

行长:我听了就不高兴,你老是强调挡了我家孩子,当然,你挡的行为我不是说那什么,你到处讲,我帮了别人,我挡了什么,你老是拿来讲,你什么意思?

张学东:我没什么意思,我是想着不能因为这件事,合同一到期,我现在就没法过了,我眼下要先治病,前一段刚做了手术,将来怎么样还不知道,行里这样做太过份了。我参加集体活动受的伤,并且是救别人家孩子受的伤,结果行里就把我撂下不管了。

行长:你也知道,别说你,我自己也受上面管,我只能帮你讲讲。

张学东:我知道,我觉得行里太不公平,我是参加集体活动受的伤,并且是救人时受的伤,合同一到期就不管了,把人饿死。行里太欺负人了,就不能当好人。

行长:当好人你也不能总挂在嘴上。

张学东:行里处理的太不合理,起码等我病治好了。。。。。

对被告证人证言的看法

被告的证人显然是在做伪证。我受伤的地方路非常陡,根本不可能拉着手走,路也很窄,不可能两个人并行,证人也说了只能一前一后走。在非常陡的情况下,前面的人几乎可以摸到后面人的脚,如果两个人要拉手,前面的人几乎要把手举过头,而后面的人要弯腰几乎把手碰到自己的脚,这样可以拉到手,但根本不可能一直拉着手走路。

如果拉着手,两人距离很近,小孩压到我腿上没有什么冲击力,根本不会受伤。只有距离至少2、3米远,从高处滑落下来,有很大的冲击力,我用腿去挡,才有可能受这么严重的伤。

在很陡的山路上要低头看着脚下扶着树小心翼翼的走,证人在自己这样走的同时,还克服了一些树木对视线的影响,把我受伤的过程从前到后都看到了,并且一年后还记得清清楚楚,这是不可能的。实际情况是大家听见孩子的喊声停下来,看见孩子滑落,我用腿挡,孩子在我腿上至少用了半分钟时间才爬下来,我的腿不再支撑。在场的人都看见了,只是没人敢说真话。走在最后的被告都看的很清楚,其他人就更不用说了,都知道我是救人受的伤。在我和行长的谈话录音中,不仅我说我是挡他女儿收的伤,她自己也对我说“你挡了我女儿”、“你救了我女儿”。这些话我不可能通过技术处理更改成这样。

证人说我倒下时把孩子拉倒,孩子压在我的腿上,我的腿受的伤。这个故事就是说一个大人把一个不到七岁的小女孩拉倒,这个小女孩倒下时压在大人的腿上,把这个大人的腿压折了,小孩什么事都没有。这个故事谁会相信?别说是小孩,就是两个大人拉着手走,也没听说摔倒时,一个人会把另一个人的腿给压折。

证人谭美兰说我是左手拉着孩子的右手趴着倒下。可以想像一下,我左手拉着孩子倒下,孩子随后倒下,孩子只可能压在我的左腿上,不可能压在我的右腿上,我受伤的是右腿。

证人谭美兰说我是趴着摔倒的,如果是趴着摔倒,我应该是膝盖前部着地,膝盖前部受伤。我膝盖前部并没有受伤,而是内侧副韧带挫裂和伴随的相关损伤,这是膝关节外翻形成的,只有用腿去挡才会出现这样的外翻伤,趴着倒下是不可能形成这种伤的。

证人黄保辉说没看见我受伤的过程(实际是看见了不敢说),只看见我倒下时是坐着的,与谭美兰的证词相反。我坐着倒下膝关节也不会形成外翻伤。

(法院开庭后我就书面向法官提出了此《对证人证言的看法》,但法官仍然认为谭美兰说的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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