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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制度

时间:2012-07-20 16:25来源:晨晓云清 作者:羊蝈蝈 中国法律网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校内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教职工管理,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教职工请假制度。

第一章请假手续

第一条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

1、教职工请假,应写出书面申请,明确提出请假期限。请假在1天以内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请事假3天以内或请病假5天以内的,由系(院)、处级单位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请事假4~10天或请病假6~30天的,由部门签署意见附各类证明后报人事处审批;超过以上规定期限的,部门签署意见附各类证明交人事处报校领导批准。

2、正处级及其以上干部请假按学校工作规则执行,报人事处备案。

3、请假出境(国)的,个人写出书面申请,部门签署意见交人事处报校领导审批。

第二章病假

第二条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

我校校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应包括两项内容:①主要病情及诊断结论;②建议休息天数,下同)为有效证明。校外就医(须到区级或区级以上医院)须经校医院批准(急诊除外),就医后(含急诊)持病历等原始材料到校医院审查,确认后由校医院提出建议休息天数。

1、短期病休(指6个月以内),应凭校医院医生签字并加盖校医院公章的诊断证明书。

2、长期病休(指6个月以上),应有两名校医院医生签字并加盖校医院公章的诊断证明。需半年开具1次证明。

3、校医院医生要实事求是地依据病情开具病休证明,严禁开具假证明。对开具假证明者,学院将严肃处理。

第三条病假工资

1、经组织批准,病休在6个月以内者,按我校《院内分配改革暂行方案》减发工资和院内津贴,考勤奖及目标管理奖按目标管理奖和考勤奖发放暂行办法(鲁建院发[2001]24号)的规定执行。

2、根据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连续病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病休工资总额低于济南市最低用工工资标准的按济南市最低用工工资标准发放。

第四条病愈复工后不久又休病假的时间计算。

教职工连续病休在3个月以上者,病愈需要恢复工作,应凭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证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复工后不满3个月又休病假者,除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外,其复工前后的病休时间连续计算。

第五条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

因病经组织批准离岗休养在6个月以内者,可连续计算工作年限。治疗、休养时间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停止计算工龄。病愈后连续工作的,其病休前后工龄合并计算。

第三章事假

第六条教职工因事请假,各单位要从严掌握,每人每年事假一般不超过15天。事假期间待遇按我校《院内分配改革暂行方案》减发工资和院内津贴,考勤奖及目标管理奖按目标管理奖和考勤奖发放暂行办法(鲁建院发[2001]24号)的规定执行;事假期间不计算工龄。

第四章产假

第七条女职工产假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23周岁以上)者,增加产假两个月。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假、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2、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单位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l至2周的适应时间后,恢复其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女职工产假期间,按在职发给工资,不发院内津贴。

第五章哺乳假

第十条因特殊原因,女职工可请哺乳假,假期(含寒暑假)到婴儿满1.5岁止。婴儿满1.5周岁后,休假者应按时上班。

第十一条经批准同意休哺乳假的女职工,休假期间职务工资发80%,停发基本工资中津贴部分、考勤奖、目标管理奖及院内津贴。

第六章婚假

第十二条婚假

婚假假期为3天,遇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公休日假期不顺延。听听劳动合同短期化。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可以增加两周婚假(增加的2周婚假须在寒暑假期间休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十三条婚假期间,工资及津贴按在职发给。异地结婚的,路途费自理。

第七章丧假

第十四条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丧假3天,另外增加路程假。

第十五条丧假期间,工资及津贴按在职发给,路途费自理。

第八章探亲假

第十六条 探亲假期

我校教职工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因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时间探亲的,按事假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探亲路费。未婚教职工每年报销一次探亲的往返路费(火车硬座票价、长途汽车票价,下同)。已婚职工每四年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本人自负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的30%,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产业人员由各实体自己负担),

第十八条出境(国)探亲

出境(国)探亲,按事假对待,探亲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含寒暑假);自离境(国)之下月起停发工资,在规定时间内回校工作者,按规定补发给探亲假工资。在规定时间内未回校报到者,半年以内的按停薪留职对待,超过半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十九条 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⒈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到岗位工作者,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⒉请假在尚未批准前而不到岗位工作者,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⒊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位工作者,自批准的假期期满至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⒋经查明请假理由是为欺骗组织而编造的,自请假之日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

⒌教职工在休假期间去外单位从事第二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请假之日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

⒍经教育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自拒绝之日起按旷工处理;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校内调动),超过的时间至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条凡旷工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⒈当月旷工1天者(不满1天按1天计),扣发当月基本工资中津贴部分、考勤奖及目标管理奖。

⒉当月旷工2~5天者,扣发当月职务工资、津贴、考勤奖及目标管理奖。

⒊当月旷工5天以上不满10天者,除扣发当月工资外,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不良后果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处分。

⒋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20个工作日者,扣发工资和一切津贴、补贴,并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上述的休假时间, 凡未作特殊说明的,均包括寒暑假、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在内;各类请假除有特殊规定外,工资及院内津贴的发放按学校《院内分配改革暂行方案》和目标管理奖、考勤奖发放暂行办法(鲁建院发[2001]24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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