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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被辞退,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时间:2012-07-27 12:34来源:许佳同学 作者:李旭chiba 中国法律网

试用期内被辞退,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法律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出了特别保护,那种认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案情简介】

2008年1月,黄某参加了北京市某区主办的专场招聘会,经面试,被一家模具公司录用为销售部经理助理。2008年1月21日,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2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黄某入职一段时间后,公司领导认为其工作态度十分认真,但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都不理想,与招聘时对空缺岗位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2008年3月6日,该模具公司以黄某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决定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黄某为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结果】

因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黄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黄某进行考核,公司也没有考核标准,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模具公司违法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裁决模具公司向黄某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律师评析】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承担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其按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将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录用条件,一般为:年龄,从业经验,文化水平,基本技能,身体状况,性格素质等等。用人单位如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呢?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可以做好以下工作:

1.在发布的招聘简章、招聘信息中明确录用条件和标准。

2.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的背景调查。核查劳动者是否提供了虚假个人信息,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隐瞒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的重要信息。

3.用人单位制定的考核内容、评分原则及决定劳动者是否最终被录用的客观依据应当事先告知劳动者,并让其签字认同。

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凭主观认为来认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标准,一旦经由仲裁或法院审理,用人单位这种主观认为是不能当做证据的,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律师提醒,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非因工负伤或者患病,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提前三十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并且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结束后,以劳动者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标准而解除劳动合同。

夏律师互动博客:

夏德忠律师专注劳资纠纷及企业劳动人事风险防控研究。专业代理劳动纠纷代理、调解、仲裁、诉讼,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员工手册,协助企业订立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条款,提供劳动法培训,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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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不合格解除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笔者都做了基本的分析,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案例
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原因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为此,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败诉。原因是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列明录用条件,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说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小李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岗位要求。因此当被质询时,公司无法出具当初双方认可的职务要求,既然没有约定要求,公司又怎么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呢?当然败诉也是在预料之中。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案例点评
在本案例中,试用期内,企业享有一项权利:如果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具体到不符合哪一条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于单位。
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就是企业的录用通知单。就是案例中提到的含职务说明、任职资格等录用条件的通知单,在新员工正式办理入职手续时签名确认;
其次是发布的招聘广告,现在的招聘大多数单位用的是网络手段,取证说服力不强,因为网络招聘职责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而其他的招聘渠道的取证也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在招聘启示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如通过报刊发布的招聘启示注意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
所以企业在招聘中,对于广告和招聘简章的使用要尽量的规范详细,最低工资保障。并在发布后注意保存留档,在员工通过面试后办理录用手续时一定要将内容详尽的录用通知单给劳动者签字确认,这样在试用期解雇员工而产生纠纷时,就可使单位处于主动地位,防止出现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
本案中,如果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就明确录用的条件,或者在招聘广告中先笼统说明录用的条件,然后再在办理入职时,注意流程的规范性,有列明具体录用条件的录用通知单的确认,那么败诉的就不是公司了。
四、重点总结
在试用期中提出解聘,是许多公司在解聘员工中经常使用的杀手锏,在公司管理层的概念中,公司并没有承诺员工什么,想让你离开就可以让你离开。其实并不然。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以及地方的法规中,对试用期解聘都作了明确的限定: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中最容易被忽视的关键点就在于“被证明”以及“录用条件”,而这正是容易被对方抓住把柄的软肋。
从用人单位角度进行特别提醒:
1、招聘广告中不应当包含形形色色的歧视性条款,如性别歧视、身高歧视、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等等。否则,轻则会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重则会引来官司缠身。
2、招聘广告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并注意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如有条件就尽量详尽)
3、员工办理入职后,入职培训要做到位,主要是针对公司的劳动纪律以及工作规范,要在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几次后属于重大违反,达到公司解聘的程度是什么样子,语句不能含糊,并有员工签字确认的相关记录,建议每家用人单位对于员工手册内容的培训和签收要做到位,从而避免因劳动纪律或是其他相关的制度引发的劳动纠纷;
4、员工定岗定责,在员工入职时一定要签订录用通知或是入职通知,通知中要明确定岗位职责,明确入职资格,当然还可以包括公司的一些和岗位相关的事项的提醒,薪酬的组成等都可以体现在入职通知单上,只要本人确认了,对于遇到试用期纠纷时公司举证就轻松了,当然公司也可以按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入职通知里没有的一些定额定性的内容,例如工作业绩的标准、销售业绩的标准等。总之,劳动者自己签字认可的,公司在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制定出的一些协议,那是对于出现劳动纠纷后进行维权最好的证据。
5、特别提醒下,录用通知或是入职通知最好是确定劳动者入职后当面签字确认,不要寄送,转达,因为如果因特殊原因又不录用此劳动者后,你寄出的入职通知也会给公司造成麻烦(以后会举案例详细说明);
在以下劳动者提示中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作为用人单位也是要特别注意的,不要犯低级错误。
从劳动者角度进行提示:
从劳动者角度出发试用期内如果你被用人单位证明你不符合公司用人标准从而遭到解雇,那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所以在进入心仪单位工作后要努力工作,最起码的工作态度一定要端正哦。

另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所以如果你在试用期是无故、无理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是用人单位只打算短期内使用,以完成某项特定的任务却没有和你言明,造成你的损失,是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的。
本文转载自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原文地址:
用人单位要以试用期里劳动者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里作出,一旦使用期结束,就失去了这个权利。现在试用期已过,公司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 必须有合法的理由,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在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仍不能满足新岗位要求的,可以解除合同,但须提前一月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月工资后解除。也就是说,公司现在不能马上跟你解除合同,如果你不能胜任工作,必须对你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还是不能胜任才能解除,而且这个不能胜任也不能说由公司说了算,公司必须出具严格的量化的证据,除非你真的差到一定程度了,否则这个证据公司是不好证明的。
另外,公司在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可以不经提前通知不补偿而跟你解除合同,迟到几次绝对算不上严重,这个在实务中也是公认的。
所以,公司不能跟你解除合同。如果他非要违法跟你解除合同,你有两个选择:
1、不接受解除合同,想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回复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同意接受解除合同,单位须对你赔偿,具体计算方法就不详述了,直接告诉你结果,赔偿金为一个月工资。(其为二倍经济补偿金)
最后,强调一下证据,相关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什么的,反正尽可能多的保留证据吧,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仲裁庭也是不会认定的。
我朋友是上海户口,上一个月,也就是10月份辞去原来的工作应聘到一家在上海的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合同规定期限两年,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被解聘的条款为“不符合招聘要求与试工内工作不能令人满意”。但我朋友工作了一个月就被公司解聘了(只有退工单做证明),口头的理由是我不谦虚,思维独特,还有与客户沟通有一定的问题,这些都没有书面材料证明,我朋友也不能接受,因我朋友工作完全能胜任。除了工资结清,公司只给了半个月的补偿。请问试用期内公司是否可以随便炒鱿鱼?如果想打官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经济补偿,能否胜诉?

第一点:你朋友应该是因"试工内工作不能令人满意"而被解聘的,这一点你在法律上轻易不会找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令人满意这个词本身就没有详细的定义,每个人的要求也不一样,所以从合同书面上取证是很困难的。
第二点:楼上的朋友提过:“<<劳动法>>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必提前通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所以如果你要打官司,公司一定会拿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管是真的还是假的,你都要有心理准备。
第三点:补偿是没有半个月的,最少是一个月,而且还有其他的相关福利,比如保险、公积金等,这些都是你应该得到的,绝对受劳动法保护的。
如果你决定打官司,继续履行合同可能性很小,即使你胜诉,你也不会继续上班的。
所以你只能要求上面第三点里面的补偿和福利,这一点你胜算很大的。
最重要的一点提示:不必理会所谓的公司规定,如果他们用公司规定来压你,那么在法庭上,这将会对你极为有利的。
不论你作何种决定,我都支持你!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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