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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飞:工资集体协商如何不至于沦为镜中花

时间:2012-07-27 13:37来源:河南小伙 作者:浪淘沙 中国法律网

●工资集体协商如何不至于沦为镜中花作者:石飞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王玉普在日前召开的全国班组建设会议上强调:“要把推动企业依法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班组民主管理工作的重点。”9月8日《法制日报》
王玉普的这一次强调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人们恐怕已经记不清这是全国总工会领导第多少次的重申了,可谓逢会必谈矣!近年来,全国总工会一直把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当作维权维稳的头等大事来抓。今年以来,更是“紧锣密鼓”,在5底至7月初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全总接踵发布了三个文件,个个文件都有“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在7月下旬召开的全总十五届四次执委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总主席王兆国进一步强调:“要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由此可见,全总对于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之重视之急切之倾心。
各级工会力推工资集体协商,是符合中国工会的性质和特色的,抓到了维权维稳的“牛鼻子”。惟有落实好工资集体协商,才能实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和谐统一。在这一点上,工会工作的着眼点和立足点都是勿庸置疑的。不过,而要卓有成效地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普遍推开、切实落实好,并非工会“单兵挺进”、殚精竭力能够如愿的。从网络舆情来看,相当多的网民所持的态度是,又拥护——赞成工资集体协商,又担心——工资集体协商缺乏刚性的政策支撑。就连一些法律界人士也表示,工资集体协商“看起来很美”,“听起来很爽”,只怕“落实起来很尴尬”。仔细想想,这种观点并非没有道理。眼下大家往往脱口而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其实,离真正形成“制度”还远着呢。任何一项制度,都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政策铺垫基础、给予支撑,否则,那个制度就只会沦为“制度白条”和“空洞口号”。这种情况,我国的先例和教训不胜枚举,在此就无须赘述了。当下,工资集体协商所缺乏的,恰恰是刚性政策的强力支持和保驾护航。
日前一位安徽的企业工会主席朋友来访给我讲了他的遭遇。他所在的国有控股企业有千余名职工。年初就工资、奖金及加班费等问题与企业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时间过去了3个月,工会多次催促兑现,企业领导一直不予理睬。最后,工会请求劳动局出面对于企业采取强制性措施。劳动局竟然说爱莫能助,因为现有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尚没有违规处罚的规定。到头来,集体协商等于零,让职工空欢喜一场,工会的信誉因此“掉价”不少。当初,人家若是压根就拒绝与你协商,你不也是无法可施吗?
打个比方,譬如江对岸就是福地,选择过江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大江水深流急,却没有船,有再多的拥护者,有技术精湛的艄公,又有什么用呢,也只有遥望对岸福地兴叹的份儿。如果把过江比作工资集体协商的话,那么,船就是配套政策。起码,这么几方面的刚性措施需要优先设置。
一是对于企业违规的处罚措施。基层工会发出集体协商要约,企业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按期响应要约等行为,由地方工会下达“整改建议书”;对拒不整改的,可提请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给予处罚。譬如江苏规定,可由劳动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点钱对于规模稍大些的企业来说,毛毛雨都不是,应该根据企业规模不同加大处罚力度,罚款上限宜为三十万元。如果罚款还不起作用,可提请工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达到“整改建议书”的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停业整顿期间,职工工资正常发放。
二是对于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的追究措施。对于工会处罚违规企业的提请,劳动或工商部门拖延或拒绝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不作为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是对于干部失职的问责措施。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必须进行集体协商,基层工会不及时切实履职,不主动向企业提出要约,致职工切身利益受到伤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由职工依法予以罢免。
我以为,如果有上述三个方面的刚性的配套措施“保驾护航”,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行不难也。至于集体协商人员素质及其谈判水平的提高等技术性的问题,是可以学习和培训的,都不难解决。现在的关键是,上述措施在国家尚属法律空白,而立法程序又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我们总不能束手傻等,待国家的配套政策健全之后再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地方立法或党政制定文件可以弥补国家的法律缺憾。目前,全国有13省(区、市)以党委或政府名义下发了文件,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23个省(区、市)人大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7月3日人民网)。不过,我从浏览各地方性法规和党政文件规定来看,空泛的提倡、要求多,实质性的约束条款少或者乏力,这对于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就难以起到有效的支持和保驾护航的作用,亟需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当然,更希望国家能够尽可能早一些地填补这方面的法律空白。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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