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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已称得上是国际间数一数二最保护劳工的法律,劳动合同法虽严格,但官方还是认为实务中无法真正维护劳工利益,以外商处理劳动人事纠纷最常用的手段「拖」为例,劳动纠纷发生后,看着工时休假标准。都是先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劳资双方中有任何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服,就可以移到法院进行诉讼程序。
先是一审,任何一方不服就再提二审诉讼,如此一来,既浪费仲裁委员会与法院的时间,资方在诉讼过程中也占有时间优势,劳方需要薪资生活,拖的越久对劳方越不利,所以才会有5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官方想改变劳动法律在落实过程中的不公,但也为在大陆投资的外商带来新一波劳动人事的冲击。
台商可从几个层面评估此次劳动仲裁新法对企业的影响:
1、一裁终局
为避免劳资双方都不在乎劳动仲裁委员会,今后只要劳动纠纷所涉及的原因明确,像是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或是台商没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直接做出最后的仲裁决定,资方不可再提起诉讼。
如果劳动纠纷的原因是薪资(包含加班费、各种补贴等)、工伤医疗、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则改采以金额大小作为适不适用「一裁终局」原则,如果上述原因的纠纷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的12个月,就必须依一裁终局的规则进行,如果金额高于当地月最低工资的12倍,不管劳资任何一方不服仲裁结果,还是可以提出一审及二审的诉讼请求。
2、企业的时间风险大幅增加
过去员工离职后想提起劳动仲裁,只要超过60天便丧失权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将60天延长为一年,也就是说今后任何一个员工在离职后一年内,都有权对在公司任职其间的劳动报酬,或其它与个人权益有关的事项提起劳动仲裁。
这不仅让企业的风险增加,以最常引发劳动争议的加班费为例,假设离职员工提出任职公司期间的加班费核发不足,由于加班费的发放记录在公司,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必须由企业负责提供加班费的发放记录,万一企业无法提供,由企业承担仲裁不利的后果。
3、为员工提出劳动仲裁大开方便之门
过去的劳动仲裁是要收费,限制了员工提出劳动仲裁的积极性,今后不但申请劳动仲裁免费,基于劳动关系履行地仲裁委优先管辖的精神,分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纠纷也改由分公司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如此一来总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更加鞭长莫及,也会使处理劳动人事仲裁的成本大幅生升。
(富兰德林事业群总经理 刘芳荣 发表于台湾《经济日报》 200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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