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洋律师:因一方擅自利用股权质押方式转移财产引发的纠纷及
时间:2012-07-27 13:49
来源:小美
作者:钱忠炎
中国法律网
股权质押是指股东作为债务人或者作为债务人的担保人以股东自己所拥有的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为保证债务的履行所作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质押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的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夫妻股权分割争议中,股权质押是配偶一方转移、隐匿财产更为隐蔽的一种方式,它所引发的争议也会更复杂。 一、一方利用股权质押转移财产 利用股权质押转移财产的情形主要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不多,他们容易就配偶一方以股权进行质押达成一致意见。如果配偶一方要质押股权只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现实中,许多有限公司绝大多数都是一股独大的组织形式,因此,如果配偶一方是该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很容易通过股权质押实现转移和隐匿财产。 二、一方利用股权出质的常见情形 (一)配偶一方为第三人提供担保,出质股权。配偶一方为了逃避与对方分割公司股权,可能与他人串通,唆使他人与第三人达成“借款协议”,然后以自己名下的股权出质以提供担保,并办理相关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在他人到期“不能”时,第三人与配偶一方达成书面协议,事实上招用童工的处罚。将配偶另一方名下的股权转让或者以一定的价格将股权直接转让给第三人,使原本属于夫妻的股权予以灭失。 (二)配偶一方为自己借款提供担保,出质股权。配偶一方与他人串通,以自己名义向他人借款,并以股权作抵押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如果借钱用于存续期间的大额开支,夫妻在离婚时,对方能分得相应财产,http://www.5law.cn/info/a/sifa/laodongbaozhang/2012/0704/263391.html。但是优质的股权却无法分得。 三、股权质押后另一方的法律救济 (一)直接分割有瑕疵的股权 因为质押权是一种“期待权利”,不能直接影响配偶一方持股的分割,所以股权被质押后不能作为股权不能被分割的理由。因此,即使股权设有质押仍不影响股权的分割。配偶另一方仍然可以要求分割相应的股权。 (二)提起无效的诉讼 认定依据的是《》第五十二条,股权效力认定依据的也是该条规定。配偶另一方虽不是股权质押合同的相对人。但是依据相关法律对共有财产处分的规定以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突破口,通过合同无效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或者全体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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