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园长 代理人: 因被答辩人 诉答辩人 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答辩人依约依规支付了被答辩人的劳动报酬,不存在无故克扣工资的事情。2006年6月,被答辩人担任答辩人单位幼儿教师,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500元,寒暑假发基本工资。答辩人正是按照约定和《慈溪市 幼儿园2006年薪酬制度》的规定,支付了被答辩人200年2月份的工资人民币 元。 2、答辩人开除被答辩人是在被答辩人严重违反了答辩人的规章制度,给答辩人造成了严重后果和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情况和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措施,合理依法依规进行。2007年3月19日,当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发生了工资争议,不是通过协商和正当的途径解决,而是在园方已答应补发工资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短期化。采取罢工闹事,私自向幼儿园学生家长打电话散布谣言说幼儿园没有老师、中午孩子没有饭吃,让家长赶快接孩子。导致孩子家长放下工作群聚到幼儿园,我不知道标准聘用合同。严重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人心混乱,幼儿园的名誉受到重大损害。当天就有3位学生退园,经济损失达元。在19日中午为其补发了工资后,20日又提出补发2006年6月至2007年3月份的保险,不马上解决仍然罢工闹事。为此,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对答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和答辩人的规章制度作出了开除的处理决定,是合理合法的。 3、答辩人只所以没有支付被答辩人3月份工资,是因为被答辩人没有履行正当的离职手续,擅自离职造成的,过错在被答辩人。在得到答辩人的处理意见后,被答辩人擅自离职,对自己的工作没有交接,对答辩人单位的物品没有交回,帐目没有结清,完全丧失了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应有的职业准则。 4、关于被答辩人没有上养老保险费的问题。2006年6月至2006年12月,答辩人处于试营业阶段,尚未办理养老保险交纳手续,养老保险费用是含在约定工资里面的,被答辩人的工资所以要高到1500元。当答辩人取得了营业执照后,已在3月份按照国家要求为员工办理了养老保险交纳手续。 综上所述,发生这起劳动争议的根本原因是被答辩人没有通过正当的渠道和手段来解决问题,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答辩人的规章制度,被答辩人的行为完全背离了教育工作者的职业准则造成的。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答辩人请求贵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 1、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请求; 2、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出反诉,请求依法裁决被答辩人赔偿答辩人的经济损失元并承担所有仲裁费用。 此致 慈溪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