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 在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 , 仲裁程序作为诉讼前的法定必 经程序 , 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一种主要方式。劳动争议的仲裁 , 实行一 案一庭及合议制 , 其具体的仲裁程序包括如下几个步骤 : ( 一 ) 管辖 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 A 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确定。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 ,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 , 由双方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时 , 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 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 , 由职二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 二 ) 仲裁参加人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 加仲裁活动。依法成立的其他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 1 至 2 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 , 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的授权委托书 , 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元民事行为能 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诉 ; 死亡职工可 由其利害关系人代为申诉 ; 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 , 由仲 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 3 人以上 , 并有 共同理由的 , 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 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 定。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 , 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 三 ) 申请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首先必须要有当事人的申请 , 否则元 权仲裁。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60日之内 , 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 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 , 仲裁委员会应当受 理。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 , 并按照被 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由 : 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 ; 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 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 委托代 理人的 , 要有委托书表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资格 ; 申请日期。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 7 日内做出受理或者 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 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 , 应对 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 1. 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 2. 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 3. 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 4. 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5. 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 6. 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 , 仲裁委员 会办事机构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仲裁委员会可以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立案审批工作。仲裁委员 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 , 应即填写《立 案审批表》并及时报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仲裁委 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对《立案审批表》应自填表之日起 7 日内做 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 , 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 7 日内制作不予 受理通知书 , 送达申诉人 ; 决定立案的 , 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 7 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 , 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 , 并要求其在 15 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 , 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 四 ) 仲裁准备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 应自立案之日起 7 日内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对事实清楚 , 案情简 单 , 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 , 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 处理。仲裁庭成员应认真审阅申诉、答辩材料 , 调查、收集证据 , 查明 争议事实 , 并根据调查的事实 , 拟定处理方案。 仲裁员进行调查时 , 应当先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 , 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在仲裁活动中 , 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 , 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 ; 没有法定 部门的 , 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各地仲裁委员会 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委托方仲裁委 员会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 , 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 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 。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或被指定的仲裁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翻译人员 , 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 或者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 或者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 正仲裁的 , 应当回避。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 , 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 仲裁委员会其他成员、仲裁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 ,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对回避申请应在 7 日内做出决定 , 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 五 ) 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一般包括 : 通知、调解、开庭裁决、结案等程序。 1. 通知。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 应于开庭 4 日前 , 将仲裁 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 ,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 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 , 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 , 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2. 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 即在查明事 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 协议内容不得违法。经 调解达成协议的 , 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 , 调解书 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o 调解未达成协议 , 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 , 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 , 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3. 开庭。仲裁庭开庭裁决 , 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 (1) 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 , 宣布仲裁庭纪律 ;(2) 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 , 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 , 告知 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 , 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 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4) 仲裁员以询问方式 , 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 , 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5) 根据当事人的意见 , 当庭再行调解 ;(6) 不宜进行调解 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 , 应及时休庭合议并做出裁决 ;(7) 仲裁庭复 庭 , 宣布仲裁裁决 ;(8) 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 的疑难案件 , 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仲裁庭做出裁决前 , 申诉人 申请撤诉的 , 仲裁庭应在审查后决定其撤诉是否成立。仲裁决定须在 7 日内完成。 4. 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 ,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不同意见 , 必须如实记录。仲裁庭做出裁决时 , 对涉及经济赔偿和补偿的争议标的可作变更裁决 , 对其他争议标的可在做出肯定或 否定裁决的同时 , 另向当事人提出书面仲裁建议。仲裁庭做出裁决后 , 应制作仲裁裁决书 。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 , 加盖仲裁委员会印 章 , 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当庭裁决的 , 应当在 7 日内发送裁决 书 。 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仲裁裁决书应写明 :(1) 申 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 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 ( 或负责人 ) 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 (2) 申诉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3) 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 ;(4) 裁决的结果及费用的负担 ;(5) 不服裁决 , 向 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5. 送达。仲裁裁决书制成后 ,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送达分五种方式 :(1) 直接送达。即将仲裁裁决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 本人不在的 , 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 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 , 交代收人签收 ; 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 , 又没有向仲裁委 员会指定代收入的 , 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口 (2) 留置送达。受 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 , 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 , 说明情况 , 在送达囚执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 由送达人、见 证人签名或盖章 , 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 即视为送达。 (3) 委托送达。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 , 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 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 (4) 邮寄送达。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 , 还可邮寄送达。邮寄送达 , 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o (5) 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 或者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 , 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 经过 30 日 , 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 , 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听说劳动仲裁诉讼。 6. 归档 。 劳动争议处理终结后 , 应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 料 , 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 , 编写目录、页码 , 装订成册 , 立卷归挡。 7. 仲裁时限。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 , 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 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 , 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 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 30 日 。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结案时 , 应填写 《仲裁结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有 必要 , 也可提交仲裁委员会审批。审批须在 7 日内完成。 ( 六 ) 法律文书的生效和执行 仲裁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 仲裁裁决书在起诉期满之后生效 , 即自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后 。期满不起诉的 , 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后 , 当事人对裁 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 ,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 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 效力 。 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做出仲裁裁决后 , 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 ,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 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 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 , 发生法律效力 , 如其申请执行的 ,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生效的调解书和裁决书 , 当事人必须执行。一方当事人若不执 行 ,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 , 当事人申请人 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 书 ,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 , 并经审查核实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17 条的 规定 , 裁定不予执行 : 1.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 , 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 2.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3. 仲裁员仲裁该案时 , 有彻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 4.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 , 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 30 日内 , 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七 ) 仲裁监督 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 , 发 现确有错误 , 需要重新处理的 , 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决定重新 处理的争议 , 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 , 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委员会宣布原仲 裁裁决书元效后 , 应从宣布无效之日起 7 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仲 裁庭再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 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 30 日内结 案口 此外 , 劳动争议当事斗人申请仲裁 , 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 f 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受理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由申诉人在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时预付。处理费包 括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误餐费、文书表册印制费等。处 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后 5 日内预 付。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 , 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 ,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双 方部分败诉的 , 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撤诉的 , 全部费用由撤诉 方承担。仲裁委员会对职工当事人缴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 , 可以减、 缓、免。 四、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 , 劳动争议在协调不成 , 或者一方当事人对 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况下 ,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通过诉讼途径 来寻求纠纷的最终解决。诉讼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一切劳动争议案件 , 均以人民法院的审判为最终处理方式。将诉讼程 序置于调解和仲裁之后 , 一方面便于尽量通过调解和仲裁的方式及 时妥善地解决企业内部矛盾 , 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 , 加强团结 ; 另 一方面又因为调解和仲裁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或强制力有限 , 通 过诉讼的途径对劳动争议做出明确、公正的判决 ,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 有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 , 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怯》以及 2001 年 4 月 16 日颁布的《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擦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以下简称《解释》 ) 的规定 , 通过人法院进行诉讼的程序具体包括下列几个步骤 : ( 一 ) 起诉与受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 这些法定条件主要 有 : 1. 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起诉的 ,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他未经当事人委托的人无权起诉。 2. 必须是因不服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3. 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不得将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4. 起诉不得超过法定的时效期限。即当事人必须在收到仲裁 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超过这一期限 , 除有正当理 由之外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调解协议达成以后 , 自送达 当事人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 当事人元权再行起诉 , 即使起诉 , 人民 法院也不予受理。 5. 起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 一般而言 , 劳动争议 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 , 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当事人的起诉 , 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况主要包括 : 1. 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 , 但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后 发生的纠纷 ; 劳动者退休后 , 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 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这些纠纷如果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 , 且当事人不服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 ,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 人民法院应 当受理。 2. 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 , 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 , 当事人不服 , 依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 , 如果是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虽不 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 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 , 人民法院应当 依法受理。 3. 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 60 日期限为由 , 做出 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 , 当事人不服 , 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 ,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 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做出裁决 , 当事人不 服 ,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情况主要有 : 1. 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 , 又无不可抗力 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 , 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2. 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 , 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 , 当事人不服 ,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 经审 查 , 确属主体不适格的 , 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3.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 件范围 , 当事人不服 ,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 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 回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 , 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 , 如该诉 讼请求与议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 , 应当合并审理 ; 如属独立的 劳动争议 , 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二 ) 审理 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之后 ,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 , 对于第一审适用普通程 序的案件 , 开庭前应作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 开庭时应宣布审判人员名 单及法庭纪律 , 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 然后进行法庭调查、法庭 辩论、调解 , 调解不成的及时做出判决。判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6 个 月内做出 o 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受理的事实清楚、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 , 可以适用简易程 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并不受普通程序关于开庭通知、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 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审结。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 , 可在判决书送 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对一审或二审生 效的判决及调解协议 , 均可申请再审 , 是否再审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审理过程中 , 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是 : 1. 有关诉讼参加人的规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 根据 《解释》的规定 , 当事人双方不服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同一仲裁裁决 , 均 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 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 , 但对双方的诉 讼请求 , 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做出裁决。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 , 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 , 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 ; 用人单位分立为 若干单位的 , 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 , 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 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 , 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 不明确的 , 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 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 , 与发包方和承包 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 ,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 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第三人 , 《解释》规定 ,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 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 生的劳动争议 , 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 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2. 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定。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 , 无论从经济 实力还是从对资料、信息的占有来看 , 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都 处于弱势地位 , 因此适用传统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 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者显然存在不公平。为了纠正这种可能产生的 不公正现象 , 《解释》明确提出了在特定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 原则 , 即劳动者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 , 不负责举证 , 而是由用人单位 负举证责任。这些特定情况主要是指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 , 因用 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 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 , 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规定》又重申和确认了这一原则 , 从而更加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实现实质正义。 3. 有关用人单位内部规章效力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根据《劳 动法》的规定 ,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 , 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及政策规定 , 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 , 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 争议案件的依据 。 4. 有关判决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区别不同的诉讼请求做出 判决口对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 , 或者 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 ,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 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 , 给付数额不当的 , 人民法院可 以予以变更 。 ( 三 ) 执行 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审理做出的调解书、裁定书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 ,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一方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的 , 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集体劳动争议的特别处理程序 对于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 , 《劳动法》针对争议的不同内容规定 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劳动法》第 84 条规定 :"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 争议 , 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 , 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 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 , 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 , 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 可 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职工一方在 30 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进行的仲裁 , 《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了特别的处理程序 , 具体如下 : 1. 管辖。县级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 , 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报 请市 ( 地、州、盟 ) 仲裁委员会处理。 2. 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 3 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在做出受理决定的同时 , 组成特别仲裁庭 , 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 决定不予 受理的 , 应当说明理由。受理通知书送达或受理布告公布后 , 当事人 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3.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劳动争议 , 应当组成特 别仲裁庭。特别仲裁庭由 3 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4. 开庭仲裁。仲裁庭对集体劳动争议应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 进行处理 , 开庭场所可设在发生争议的企业或其他便于及时办案的 地方。 5. 调解。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 , 或者促成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召开协商会议 ,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自 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 , 调解书自送达或布告公布之日起即 发生法律效力 。 6. 裁决。调解或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 , 仲裁庭应及时裁决。仲裁庭做出裁决后 , 应制作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 或用布告形式公布。 7. 仲裁时限。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 , 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 15 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 , 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 , 可 以适当延期 , 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15 日 。 8. 汇报。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结果应 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 由于集体劳动争议往往涉及面较广 , 而且通常带有一定的盲目 性 , 对社会安定的影响也是比较大的。而我国目前对于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立法并不完善 , 因此亟待加强有关立法 , 对各类集体劳动争议的具体处理程序做出细化规定 , 从而逐步将其纳入法制化、规范化 的轨道。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