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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时间:2012-07-27 17:44来源:也鸣 作者:原本山川 中国法律网

2010年7月25日,自治区召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新闻发布会,发布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政策,调整后的标准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副主席艾尔肯·吐尼亚孜出席会议并讲话。他指出,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解决民生问题。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提出必须始终把提高各族人民生活水平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目标,着力办好百姓所思所盼的事,加快改善各族群众特别是广大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认真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明确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先,把中央的支持、各地的支援和自治区的投入,重点用于改善各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集中力量把各族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民生大事、实事办好,真正让发展成果惠及于民。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贯彻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在经济发展基础上逐步合理提高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水平的重要举措,符合中央提出的“提低、促中、限高”的收入分配基本原则,也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民生工程,是以人为本的直接体现。必将有效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使广大劳动者更好地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有利于缓解收入差距,协调利益分配关系,促进分配公平;必将更好地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团结和凝聚各族群众共同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必将推动部分企业逐步转变简单地依靠低工资获得竞争优势的发展模式,更多地通过技术进步和创新、改善管理等方式来谋求发展,推动技术升级和产业转移,实现产业结构优化,解决“招工难”、“留人难”的问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艾尔肯·吐尼亚孜副主席要求,各地、各类企业要严格落实自治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政策,严厉查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构建和谐社会。要通过多渠道、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工作,让广大劳动者真正感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民生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广大劳动者工资收入的切实关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社会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曝光等多种有效手段,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用人单位违反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违反所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职工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倍至5倍支付职工赔偿金。用人单位要在经济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自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切实关爱职工,尽好社会责任,凝聚职工力量,共同促进发展。必须将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同时尽快对本单位职工工资收入发放情况进行梳理,对职工工资收入低于这次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尽快提高到发布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上,并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同时予以补足。

艾尔肯·吐尼亚孜副主席强调,要充分认识到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总钥匙,不断提高各族群众收入水平,归根到底要靠经济发展,只有经济发展了,提高群众收入水平才有保障。我们要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带领下,凝心聚力,把思想和精力集中到做好本职工作上来,集中到积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上来,以发展的实绩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田文宣读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祝谦主持新闻发布会。

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本着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以及稳定就业的原则,经过认真研究,精心测算,并充分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企业和劳动者等方方面面的意见确定的。根据我区实际,此次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分为5个档次,即960元/月、800元/月、720元/月、680元/月、640元/月,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20—160元不等。各地平均增幅为24.6%。二是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分为5个档次,即800元/月、660元/月、570元/月、530元/月、500元/月,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00—130元不等。各地平均增幅为24.72%。此次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个档次,即8.8元/小时、7.7元/小时、7.2元/小时、6.6元/小时、6元/小时,分别比原标准增加0.5—0.8元/小时不等。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并按规定对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代扣代缴,劳动者实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为保障劳动者在履行必要的劳动义务后相应获得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最低工资收入的一种法律形式,其根本目的是保证劳动者所获得的最低工资能够满足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需要。1993年,我国开始推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1994年出台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法律层面保证了劳动者享有的最低工资保障权的实现。199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首次制定发布了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今年是1995年以来第八次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对月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全区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平均工资、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调整确定。对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在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等因素调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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