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政策问题解答 更新日期:2009-6-25 10:44:53 索 引 -0--0002 1、新《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意义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基础。《条例》是失业保险制度建设的一部重要法规,它的发布施行是我省社会保障体系法制建设上的一件大事,对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切实保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条例》根据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要求,从适应多种所有制并存、适应就业方式改变、适应城乡统筹就业、适应经济发展不同水平出发,围绕更好地维护好实现好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立法宗旨,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了完善。它将对发展我省失业保险事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2、《云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省失业保险的覆盖情况《云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于1998年4月,适用范围主要是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个条例实施时,我省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是1.8 万个,参保的从业人员约129万人;条例实施8年来,参保的用人单位达到3、9万个,参保从业人员上升到180万人。8年来,共征收失业保险基金30亿元,支出20亿元用于救助54万失业职工和下岗职工,使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还安排8000余万元,为14万失业职工提供职工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这些工作,充分体现出失业保险制度保生活、促就业的功能,反映了失业保险制度在服务经济建设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3、即将实施的《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特点《云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制定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期,还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某些残留特性,使得失业保险制度在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失业时的合法权益方面,仍然存在局限性,主要反映在它的适用范围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在,国家已经确定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所以《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根据这个变化,从适应多种所有制并存、适应就业方式改变、适应城乡统筹就业、适应经济发展不同水平出发,在总结《云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我省的失业保险制度进行了完善,以最大程度地保护更多劳动者,在失业时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服务。 与《云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相比较,新条例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大,更好地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要求,如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被纳入失业保险制度范围;二是失业保险基金州市统筹、省级调剂制度,在保障责任的机制方面进一步完善;三是实现了失业保险制度与低保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制度的衔接,更好地体现出失业保险制度与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宗旨;四是对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和期限的调整完善,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不同。坚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利于低收入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 4、《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参保范围新条例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第四十条,还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的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可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新条例规定的企业不受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也不受所处城镇还是乡村的区域限制,只要在工商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资格即可参加失业保险;新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还应包括外省驻滇单位和驻滇部队的企事业单位;新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职工,还包括招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村劳动者。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造成劳动者失业时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并提供依据,请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赔偿。 5、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的待遇项目新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失业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发给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给予医疗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给予丧葬补助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给予创业补助;参加职业培训和求职的,给予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与《云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相比较,取消了夫妻双失业、单亲家庭供养未成年子女的额外补助,主要原因是国家已经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与低保制度进行了制度衔接。 6、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和期限按照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参加失业保险后,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国际通行的失业保险理论,失业保险是为履行过缴费义务的劳动者失业时,提供临时生活救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但是为鼓励劳动者珍惜就业机会,减少社会失业,失业保险制度同时还规定,对自愿放弃就业机会主动失业的劳动者,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方面进行了限制。所以,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通过只对被动失业并且有继续就业要求的劳动者,才提供失业保险救助。如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辞退、除名或开除等情形就属于被动失业,可以得到失业保险救助,主动辞职是不能获得失业保险救助的。 新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缴费年限相联系,最短为2个月、最长为24个月。需要提醒各位劳动者的是,发生欠缴失业保险费未补缴的情形时,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会产生影响。新条例规定,失业的劳动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形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情形,应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7、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新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包括:(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8、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当年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当年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用人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应包括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 9、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哪些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人员的创业补助;(六)为实施失业调控的就业补助;(七)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 10、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七)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1、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和个人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持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若60日内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则视为本人不主张自己的权益,延误期间的失业保险金将按自动放弃处理。个人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分为在职随劳动关系转迁和失业随选择领取保险待遇地点的转迁,事实上劳动仲裁诉讼。具体手续可以到自己所在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机构办理。 1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管理失业保险金原则上按月发放,由失业人员按月到当地失业保险机构领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应按《条例》有关规定,报告失业情况、积极求职,接受就业指导,参加职业培训。各统筹地的失业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就业状况的动态管理,对已实现就业的失业人员,应按规定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13、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确定新条例规定由省政府按照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失业人员的缴费时间、缴费数额确定。目前暂按原标准执行,即:一类地区为329元/月,二类地区为284元/月,三类地区为245元/月。新的发放标准将与我省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同步制定发布。 14、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标准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可按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缴纳医疗保险费(含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对应期限给予的50%医疗保险缴费补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按月发给门诊医疗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本人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0%;患病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提供医院出具的医疗凭证(治疗费、药品费和检查费)后给予住院医疗补助。补助标准:缴费年限在1年至3年的,按上述三项之和的20%计算,累计最高不超过4000元;缴费年限在4年至5年的,按三项之和的30%计算,累计最高不超过6000元;缴费年限在6年以上的,按三项之和的40%计算,累计最高不超过8000元。 1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死亡的,发给其家属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参照我省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其家属提供相关证明后,一次性给予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本人失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个月计算,抚恤金按本人失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1个月计算。 16、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补助标准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8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未纳入国家鉴定的工种)的,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7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参加创业性质的职业培训,取得国家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13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求职成功,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有效材料,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1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17、用人单位采取转岗等方式安置富余人员培训补助对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采取转岗等方式安置富余人员的,经统筹地政府审查同意,可按培训项目实际付费的50%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但人均补助额不超过400元。 18、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给予创业补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的,经失业保险金机构调查确认开业已满3个月且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其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创业补助,原失业保险待遇期不再保留,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新参保之日计算。 19、用人单位录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给予就业补助用人单位录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履行劳动合同责任的,可向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和提供劳动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履行劳动合同期满后,经审核,可给予就业补助。补助标准:按被录用的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计算,每人最高不超过1500元。被录用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未完期限,给予保留。 20、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参保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按当地同类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确定。 21、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不向职工公布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造成失业人员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失业人员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给予其一次性经济赔偿。 22、用人单位向失业保险机构瞒报工资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3、用人单位不代扣代缴或者迟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处罚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