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占**,男,汉族,1987年1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市**区**新区四合里150号, 联系电话 ******* 申请事项 重新委托对周**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2月17日0 时20分左右,申请人与朋友去**区姑嫂树天城娱乐城唱歌。凌晨4时许,申请人在与该店结账时,发觉所记帐目与实际消费明显不符,于是向工作人员提出异议。歌厅老板周**上前推搡申请人,借故与申请人发生争执。当时申请人因饮酒无力,无法挣脱,为了摆脱他的纠缠,申请人拿起旁边的啤酒瓶恐吓周**。周**借机抢过申请人手中的啤酒瓶,重重地砸在申请人头部,当即血流不止,并掐住申请人的脖子往墙上猛撞,同时喊出该娱乐城打手。招用童工的处罚。申请人在挣扎过程中,摸到一个啤酒瓶自卫。周**仍然死死拽住申请人的衣服,指使五六个手拿钢管的打手,把申请人打倒在地。周**趁机挖申请人的双眼,申请人用双手拼命自护,避免遭受更大的伤害。而后,周**逃离现场,申请人等待警察来处理。警察来到现场后,申请人如实陈述案件经过。经鉴定机构查明:申请人的伤情为轻伤以下。同时,凭借周**的伤势证明,鉴定周**为轻伤。2010年12月17日,依*公刑保字(2010)0201号,申请人被决定取保候审,并先支付周**医药费1500元。案发后,申请人为治疗共花费 元。 申请人认为,周**的伤情依法不构成轻伤。 首先,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周**做鉴定时,伤情不确定、后果无法预测。 其次,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条第2款,“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机构没有了解案情、查阅病历、勘验现场,仅仅凭借周**的伤势证明,就做出轻伤结论,证据材料单薄,难以让申请人信服。 综上,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为了本案处理能够客观公正,申请人恳请贵机关依法对周**的伤情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区**街派出所 申请人: 2011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