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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时间:2012-07-27 19:22来源:灰调子 作者:飘舞尘埃 中国法律网

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

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取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后,对此没有作相应规定。对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不同

而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时对上述问题也已明确。

这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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