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厅局、直属单位: 困难企业职工解困和再就业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的一项长期任务。保障困难职工基本生活,妥善安置下岗失业职工,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解困和再就业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为了推动全国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不断发展,国家劳动部等十二部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166号),现结合我省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进展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解困和再就业工作是密切联系的两个方面,开展解困和再就业工作必须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遵循“标本兼治”的原则,在企业立足自身努力的同时,做到社会共同参与,政府给予必要扶持并逐步形成制度,保障困难企业困难职工基本生活和做好再就业工作。
我省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基本目标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加快建立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正常机制,形成系统的工作制度,切实保障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失业、下岗职工尽早实现再就业,使他们逐步摆脱困境,为改革、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我省当前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困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就业岗位开发两个重点,抓住资金投入和工作机制建立两个环节,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各项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生活救助标准,使有劳动能力的下岗职工参加再就业工程,再就业率达到50%以上。
二、继续加大解困资金的筹集力度,进一步落实、完善解困政策措施
落实解困资金是做好解困工作的关键。各地要按照中办发[1996]29号文件、苏办发[1996]25号文件和苏办发[1997]15号文件的规定,在充分做好已确定解困资金来源渠道的筹集工作基础上,借鉴各地行之有效的办法,努力拓宽筹资渠道,切实保障困难企业职工的最低生活。各级财政在每年度财政预算中做好解困资金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当地解困工作的需要,确定个人所得税收入用于建立解困资金的具体比例。
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三家抬”的解困措施,企业主管部门要想方设法筹措调剂一部分资金,银行要提供一部分工资性贷款,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落实“三家抬”的贴息资金。各级政府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商各商业银行,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符合“三家抬”政策的困难企业名单,分别逐级报各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各商业银行、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配合,各商业银行要安排好工资性贷款的规模,在现有贷款规模中调剂安排确有困难的,可申请追加贷款规模。工资性贷款发放一般每个季度安排一次。各级财政要做好贴息工作,财政贴息期限应与贷款期限一致。符合政策需要“三家抬”的省属困难企业,省解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名单,省各商业银行、省财政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实施。
要切实保障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凡参加社会统筹并交纳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社会保险机构要力争创造条件,加快步伐,做好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直接发放工作。少数亏损严重、确实交不出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交。对暂未参加养老社会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企业及主管部门要做好离退休金的发放。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领导,提高基金征缴率,增强基金积累能力,保证养老金的正常支付。
各地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做好困难企业、困难职工、下岗职工的调查统计工作,企业、企业管理部门、区街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工会、劳动部门共同组成困难职工与下岗职工调查统计网络,形成能准确地、动态地反映困难职工、下岗职工与离退休人员情况的统计信息制度。各地要制定困难职工以工代赈规划,确定一批社会公益性项目,专门用于组织困难职工以工代赈,解决其基本生活。对困难职工在购买粮油、自谋职业等方面给予优待,在房租、水电费、就业、就医、子女上学等方面给予照顾。对有劳动能力无故不参加或不服从企业、行业或劳动部门培训或工作安排两次以上的,停止其享受生活救助或其他优待。
三、抓紧建立再就业基金,开展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试点工作
各地要按照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结合具体情况,由地方财政、企业和社会保障基金各拿一点,建立再就为基金。各级政府按照省政府苏政发[1997]31号文件要求建立的再就业专项资金也可作为再就业基金。
我省各列入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要积极开展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试点工作,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标准,原则上按破产企业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2-3倍计算。凡是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对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给付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及《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计划》,接受企业委托对下岗职工进行临时性托管。通过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努力做到既不能让下岗职工继续滞留在企业内部,又不简单地把下岗职工推向社会。再就业服务中心接受下岗职工的数量应根据分流安置能力,按“稳进快出,量出为入”的原则确定。再就业服务中心在劳动部门的指导下为下岗职工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生产自救、劳务输出及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用,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服务,并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按政策给予扶持。
四、拓展就业领域,促进分流安置
各级政府要继续实行就业目标责任制,并将促进就业作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宏观经济决策。各地要积极培植新的就业增长点,把发展多种经济成分、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开拓社会服务等多种形式结合起来,实行政策扶持、社会帮助和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形成推动就业增长的新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共同研究开辟就业领域、增加就业岗位的计划,并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持持政策。
紧紧抓住我省第三次发展机遇,结合产业结构调整,通过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骨干企业、支柱产业和名牌产品,创造新的就业岗位。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要结合社区建设,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和公益事业,以及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饮食服务、托幼、修理、搬运、家政服务等。在注意第三产业对就业的促进作用时,也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开发第一和第二产业中的就业岗位。
要围绕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增加就业岗位。支持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合作制等类型企业的发展,鼓励下岗职工兴办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支持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对下岗职工从事临时性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并酌情减免管理费用。对自谋职业者,可酌情给付安置费,提供资金支持。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多渠道开辟一些固定场所,作为失业人员和企业下岗职工开展生产自救的基地,工商、城建、公安、城管、土管等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在安排场地、发放证照等方面给予优惠,并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鼓励扶持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落实为劳服企业制定的税收减免、工商登记、生产经营场地、资金、银行贷款、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等扶持政策。
要深入挖掘企业潜力,引导和支持企业拓展多种经营、发展第三产业分流安置下岗职工。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利用现有的场地、设施和生产经营项目组织下岗职工进行生产自救。要充分发挥行业内部劳动力管理机构的职能,对企业的下岗职工在企业、行业间进行余缺调剂,组织下岗职工进行劳务协作,要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城镇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腾出岗位安置下岗职工。劳动部门要利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运用劳动力市场机制,在新建、扩建企业新招职工时,要按一定比例招下岗职工。对接近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五、强化转业转岗培训,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
为提高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技能,需要对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下岗职工进行必要的转岗培训。各地要根据本地劳动力市场需求,制定转业转岗培训规则。要利用现有的技工学校、职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企业的培训实体,结合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需求,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转业转岗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鼓励其他教育培训单位为失业、下岗职工开展转业转岗培训。
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统筹规划和法制建设,完善国家政策指导下的市场就业制度。要搞好城乡就业统筹,促进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并进一步实施“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落实证卡合一的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要加强就业管理,规范企业招工和辞退行为,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取缔非法劳务市场。
规范企业安排职工下岗行为。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听取工会的意见,原则上以企业消化为主。对于因搬迁、抵租、生产经营不正常或严重亏损而使职工下岗的,由企业行政提出待工人数计划及分流安置方案,经职代会审查同意后实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工会要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要充分发挥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开展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和发展劳服企业组织生产自救的整体功能。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对失业职工和企业下岗职工开展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对个人不收费或少收费,所需费用可从职工失业保险转业训练费和就业、再就业专项费用中支付;如经费不足或确有困难的,各级财政适当予以补助。定期为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举办劳务交流专场,并优先推荐重点对象再就业。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指导,帮助失业、下岗职工更新择业观念,同时要帮助用人单位确定合适的用人标准,鼓励其优先招用失业、下岗职工。
鼓励和规范劳务输出。劳务输出与劳务输入双方单位应签订劳务协议,明确期限、劳务收入及双方管理责任等内容。劳务收入中包括的保险福利费用承担比例,由双方单位协商确定。下岗职工在从事劳务输出期间视为实现再就业。劳务输入单位不得歧视劳务人员,在劳务协议期限内,非职工本身原因,输入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劳务输出人员的劳务收入达到输出企业月平均工资水平的,企业可酌情减发其下岗生活补贴。鼓励输入单位从本地输出劳务人员中吸收正式职工。凡吸收劳务人员为正式职工达到劳服企业规定比例的城镇集体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税务部门审核可享受劳服企业税收优惠待遇。
六、切实加强对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解困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工作部署,建立和完善解困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领导、组织本地区的解困和再就业工作。
解困和再就业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都要关心、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推进这项工作。一要加强综合协调。劳动部门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加强对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要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就业问题的途径、措施和办法,制定并完善再就业的政策,加强就业服务。各级解困办公室作为政府解困领导小组设在劳动部门的工作机构,要认真建立解困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制度,搞好情况统计,完善基础工作。计划部门要将就业问题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中去,当前还要在以工代赈计划中,根据困难职工情况,专门确定一些项目支持解困工作。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用好用足国家给予的有关政策。二是在资金和政策上支持。各级财政、银行等部门要加大对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资金支持。工商、城建等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扶持困难职工和下岗失业职工生产自救的措施。三是开展助帮活动。工会组织要继续实施“送温暖工程”,大力兴办职工消费合作社。积极参与组织下岗职工进行转岗培训,促进下岗职工多形式实现再就业。各级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根据自身特点,发挥各自优势,组织职工开展形式多样的互助互济活动。四要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新闻宣传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党和政府对困难职工、下岗失业职工的关怀,宣传困难、下岗失业职工转变观念、自强自立、摆脱困境的典型事迹,动员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解困和再就业工作,引导困难职工和下岗职工坚定战胜困难的信心。
停产、半停产长期严重亏损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的领导要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困难职工基本生活,帮助下岗职工转变观念,实现再就业。困难企业要加快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工作,盘活资产存量,加强企业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困难企业领导干部要振奋精神,不等不靠,团结带领职工克服困难,使企业早日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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