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材料已于2010年5月24日以邮政挂号信的方式邮寄给江苏省公安厅孙文德厅长、无锡市公安局赵志新局长、崇安公安分局局长。
哪里有民主、法制、和谐? 哪里有公平、正义?
关于要求重新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申请
江苏省公安厅、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公安分局:
2009年8月19日上午,在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崇安大队三楼中间大队长时晓昇的办公室内,本人被大队长时晓昇、当时的大队长助理高峰和聘用队员高铭三人殴打(头部伤势为时晓昇殴打所致),在整个被殴过程中,本人没有还手。打完之后时晓昇见我不还手,怕我身上有录音,又对我进行非法搜身,并把我手机里的所有信息全部删除,110警察当场帮我索要回被他们非法搜走的财物,随后带我到无锡三院就诊,医生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 时晓昇在第一时间得知我的伤势,知道蛛网膜下腔出血已构成轻伤,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一方面让协同犯高峰和高铭来做伪证,把他打我致伤说成是我自己撞墙所为,并在派出所做了证人证言笔录;另一方面,在通江派出所的配合下,他自己将右手掌骨砸伤,制造伪证,并到派出所做笔录指控是我所为,诬陷我,还也到市公安局那里“弄”了一份构成轻伤的鉴定报告,以此来抗衡我的轻伤。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不同。 08年9月26日无锡市公安局给我鉴定头部损伤已构成轻伤。 崇安公安分局既不对证人证言进行查证,又不对我的客观伤势作任何调查,即采信证人证言并决定不予立案。 在给我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书后,崇安公安分局法制科诸宇魏科长把我叫到他办公室,对我说:“证据对你不利,有两个证人证明你是自己撞墙的,所以我们决定不予立案”。 10月24日我向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在三个月后,检察院才看到案卷,给我答复:案情与我陈述基本相同,从目前来看,不能要求公安机关给我立案,但不予立案依据不充分,因为案情没有查明,招用童工的处罚。并说他们已经与公安联系,要求公安查明案情。 检察院与分局联系后,分局感到很大压力,因为案情都没查明就决定不予立案,我可以控告分局,于是,2009年2月份,崇安分局就以区政法委名义组织调解,但他们始终在包庇时晓昇,只同意赔我药费,不同意处理大队长等人,在09年3月底谈崩。 接着,崇安分局就以我申请做致伤物推断鉴定为由,利用区检察院,让我给他们提供所有病历,并向我借了4张原始CT片,说是鉴定时要用。 谁知,崇安分局并没有按我申请的内容进行鉴定,而是拿着我的病历资料到江苏省公安厅故意将我的轻伤改为轻微伤。 随后,我立即与江苏省公安厅负责给我鉴定的周科长联系(电话:0),周科长说“排除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结论是省厅聘请省人民医院专家会诊得出的结果。 09年6月17日,我来到江苏省人民医院,挂了院外影像学会诊号,然后就到CT室找到王德杭主任,我走进他的办公室,他看了我两眼,然后的话语让我万分惊讶,王德杭主任突然莫名其妙地冲我冒出这样的话语:“我不是法医,你要打官司不要找我,你两年前的片子我不会看的!你这个病人我不看,你去退号吧,你去投诉我也可以!!”我听了他的话一时愣在那反应不过来,然后我说道:“王主任,你看都没看我的片子,怎么知道我是两年前的片子?你怎么知道我是要打官司?再说了,你医院有这个项目,而且我已经挂了号,你怎么可以随意说不看?”最后,王主任把门一关走人了(全过程有录音)。各级领导,我们能从王德杭主任的言行中得出什么呢? 无奈之下,我就到总台咨询,然后又挂了高级专家会诊中心的号,省人民医院最权威专家韩修龄给我得出“微出血不能排除”的诊断(有病历)。接着,我又到鼓楼医院,专家得出“少量出血可能”的诊断(有病历)。然后我又到省中医院,专家得出“有少量出血不能排除”的诊断(有录音)。 09年6月26日,我到上海华山医院,诊断结论为:出血不除外(有病历)。 更为滑稽的是:崇安分局法制科诸宇魏科长以我不在鉴定结论通知送达回证上签“不需要公安机关补充或重新鉴定”为由,拒绝将借我的4张原始脑部CT片还我(有录音),还威胁我:“以后不要掉到我手里!!”,并在分局信访室将我胸脯抓伤,我报警后崇安分局崇安寺派出所殷警官出警,并为我做了笔录,然后答复:“我都要请示诸科长才好处理的”!! 2009年7月23日,我向无锡市公安局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8月4日通江派出所又让我做了申请重新鉴定、要求查明案情等8项要求的笔录,然后我又多次与派出所、分局、市局信访处和领导反映,要求查明案情并重新鉴定,9月12日还给崇安分局刘青局长以EMS方式邮寄了《重新鉴定申请》等10项请求的书面材料,但至今无人问津。 2010年2月1日,本人再次以邮政挂号信的方式第二次向江苏省公安厅、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公安分局和通江派出所递交《重新鉴定申请书》,但至今无人问津。 在2009年5月22日给我的轻微伤鉴定结论最后写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之规定,如果你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而我向无锡市公安局和崇安分局,以及通江派出所均已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且至今已有近10个月,请问:你们有什么理由剥夺法律赋予我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有法定事由不予重新鉴定,也请立即以书面方式告知本人!!! 可以确信的是:如果给我重新鉴定,结果肯定是构成轻伤!!! 今天,本人第三次向你们提出申请,请求你们结合住院病历,依法客观公正地为我重新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详情请见本人博客:chinawx9388 特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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