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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申请书

时间:2012-07-27 20:24来源:黔凸 作者:不明 中国法律网

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申请书
黄洪强律师
江西赣州南芳律师事务所
本文完成于2009年09月

申请人:XX,女,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农民,住XX;联系电话:XX
被申请人:XX医院。

住 址:XX。

主要负责人:XX,系该医院院长。联系电话:XX。

申请事项:申请人因不服XX医鉴字【200X】60 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故申请作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医疗纠纷一案,经XX医学会于2009年7月29日作出XX医鉴字[2009]6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下称鉴定书),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申请人不服XX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存在严重的医疗过失。

1、术前院方未履行相关告知义务,未取得患者及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手术同意书》,没有作麻醉记录的的情况下擅自实施手术,你看http://www.5law.cn/info/a/sifa/laodongbaozhang/2012/0707/286750.html。明显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诊疗常规。

申请人XX于2008 年下半年后感觉右肩关节疼痛不适,于2009年2月7日下午(医院篡改病例写成是2009年2月5日入院,实际就是2009年2月7日入院),至XX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右冻结肩;医院没有对患者进行进一步的仔细检查,也没有告知患者术中、术后或者操作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取得患者及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手术同意书》的情况下,医院于2009年2月7日11时30分在患者右臂丛麻醉下,草率行右冻结肩粘连松解术。

2、院方在实施粘连松解术中,存在严重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患者右肩关节脱位、肱骨大结节骨折的严重后果。

很明显,患者作为五十多岁的中老年人,有骨质疏松的特质,实施粘连松解术,由于该手术拉伸牵引的方位、角度大,用力力度也大,极易导致骨折、撕脱,招用童工的处罚。院方医生应当遇见可能会造成骨折、撕脱的并发症,但术中疏忽大意,并未注意,术后也没有进一步拍X片或者拍CT进行复查,而导致了患者右肩关节脱位、右肩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的不可逆转的后果。

术中,医院医生在麻醉医师行臂丛麻醉后,进行粘连松解术,医生对患者的右手前后左右上下用力进行拉升牵引手术,当时患者就疼痛得大声喊叫,并说手骨都断了,要求照片,医生说其吃不住苦,并告知要加强功能锻炼,四五十天后会慢慢恢复。

术后,患者即感觉右手疼痛难忍,并有少量出血,随后并有青肿现象(护理记录中有记录,但手术记录中没有记载);患者即提出要住院继续治疗,当时医生就告知可以出院,无须住院,在患者的要求下,住院到2009年2月9日,院方医生告诉患者做完手术是这样,要求其回家休息四五十天就会慢慢缓解。医院医生开了点消炎药、止痛药劝患者出院休息治疗,连一般的检查都未做情况下,更没有进一步的拍X片确认是否有关节脱位及肱骨撕脱骨折的并发症,就草率要求患者出院,患者出院时并没有告知半个月做复查,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不同。只是要求其加强功能锻炼,慢慢会恢复正常。

患者在医生的劝告下,于2009年2月9日出院休养;出院后,患者右手青肿,疼痛难忍,几乎无法动弹,生活基本由其丈夫照料。但由于医生明确告知其手术后四五十天是会很疼痛,因此,患者在出院后三十几天时间里一直未意识到有可能是右关节脱位和肱骨撕脱骨折。直至2009年3月16日患者感觉病情并不象医生说的那样四五十天后疼痛会慢慢消失,病情会逐渐好转,相反,病情却越来越重,于是到XX人民医院进行X线检查,检查结果为:陈旧性右肩关节脱位、右肩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见3月17日手术前讨论小结)。 于2009年3月17日下午行切开复位术。术中检查发现右肩关节陈旧性前下脱位,骨质极疏松,大小结节撕脱骨折,肩盂关节面及肱骨头关节面破坏严重,复位后肱骨颈部分缺损。手术后患者于2009年4月到XX人民医院做CT和X线复查,术后其肩关节功能丧失,已造成不可逆转性后果。

二、鉴定书存在明显不当或错误之处
《鉴定书》八、分析意见2、 “部分专家从病历资料看,医方术后检查患者有肩关节活动范围增大、搭肩正常、杜加氏征阴性,而推断不支持当时存在肩关节脱位并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认为肩关节脱位并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依据不足,患者的损害与医方的过失无因果关系”,与事实不符,更违背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的。

1、该上述分析意见与事实是不符合的

关于住院病历,开除的处理。患者从2009年2月7日第一次住院开始,一直到第二次住院后于2009年5月23日出院后,经过家属的介入才复印出相关病历,病历上书写的有关内容极易被院方主观书写甚至篡改。并且病例材料的书写保管都是由院方负责的,从客观上讲很难保证其不存在不真实、对患者不利的记录。事实上也有明显篡改的痕迹(见2009年2月7日-2月9日的住院病历、出院小结)。事实前面已详述。

2、该上述分析意见违背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依据我国《民事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等规定来看,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根据上述医疗事故鉴定书分析意见2部分专家的意见认为:患者主张的肩关节脱位并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系粘连松解术导致的结果,由于患者不能充分举证证明,所以依据不足,就此认定患者的损害后果与院方的过失无因果关系。这明显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由患者来承担举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医疗过错,明显违背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无相关告知及术前同意书,松解术后更未复查X片,其证明不了自己的过失与患者的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因此,医方要承担其举证不能的后果,而不是像“《鉴定书》八、分析意见2”所述那样,由患者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实施粘连松解术,未履行告知义务,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存在严重医疗过失,导致申请人受到身体损害。赣州市医学会的鉴定存在明显不当或错误,不严谨,也不科学。所以,申请江西省医学会组织该病例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和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予以再次鉴定。
此致
xx医学会
申请人: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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