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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法不可取

时间:2012-07-27 23:32来源:风雪夜归人 作者:乱写 中国法律网

最低工资法不可取

薛兆丰
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员

很多人不假思索地认为,我们的福利来自完善的规定和法律。每当想到要提高生活水平,他们的直觉就是要让政府下个规定,甚至立个法。这样,“起码”的生活水平就有了保障。如果有人违反法规,就予以追究和严惩。他们似乎不知道,好生活从来不是“规定”出来的。

工资是由什么确定的

收入怎样才合理,众说纷纭。常常有人认为工资应该根据人的素质来定。如果考古学博士去教小学,红楼梦专家去扫地,你知道劳动合同短期化。那么工资似乎就应该高一点。反过来,如果连中专都没有毕业,倒是赚了高收入,似乎就不正常。有些暴富的明星,靠的只是搔首弄姿,并没有下过苦功,于是大家就觉得不合理。

这种想法是错的。说得深奥一点,错误的根源就在于,他们以为原材料的“成本”决定了最终产品的“价格”。但经济分析的观点则正好相反:“供求”先决定最终产品的“价格”,而最终产品的“价格”再决定原材料的“成本”。哪个是因,哪个是果,顺序完全颠倒过来了。

那个搔首弄姿的明星,之所以赚大钱,是因为市场对她有需求。您可以讨厌她,但得承认,别的很多人喜欢她,所以她的劳动力才值钱;而不是反过来,因为她投入的成本低,所以她的表演就不值钱。培养博士和专家的成本确实很大,但他们如果去扫地,那就只能接受扫地的工资,而他们过去钻研学问的成本与此无关。如果我搬到总统套房里写专栏,那么应该提高我的稿酬吗?不。

归根结底,市场的“供需”是劳动力价格的惟一决定因素。

最低工资法的恶果

既然工资是由劳动力的供需决定的,那么用命令或法律来规定工资和福利的高低,就是枉费心机。理由再简单不过:我们既不能“规定”劳动力的供应,也不能“规定”劳动力的需求,否则我们早就干脆“规定”自己是个富翁了。

“最低工资法”是世界上最典型的法定福利。工人收入低吗?规定它高一点好了——人们往往这么想。但大家没有料到,相比看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这种硬性规定的后果,是低薪工人失业,是低薪求职者再也找不到工作。其实,低薪工人自己本来不想漫天要价,漫天要价会伤害他们。

我们知道,“最低工资法”规定的只是货币工资,而货币工资仅仅是“全部报酬”的一部分,此外还有劳动保障、医疗费、有薪假期、工作环境、职业培训等等,那才是“全部报酬”。如果用法律来硬性规定其中的货币工资,那么雇主就会在长期内调整其他报酬,使“全部报酬”回落到本来的水平,使法律失效。

我们也知道,很多人出于好心赞成“最低工资法”,那是因为他们没有意识到它的害处。但有些人则是别有用心的,因为强制性地提高工资,会产生极为微妙的后果。

例如,美国北部的工资比较高,南部的比较低,但北部的工会却极力呼吁,要提高南部的工资。那是为什么?那是没安好心。因为北部的工资本来就高,而且劳动力不密集,所以提高最低工资对成本的影响小;但南部劳动力密集,一旦提高法定最低工资,成本就会大增,竞争力就会削弱。

美国的制衣工会,也一直强烈要求提高最低工资,声称那是为了保护新移民和年轻人,不让他们受低工资的“剥削”。但实际上,如果真的提高了最低工资,大部分的新移民和年轻人就会失业,最终得益的是工资本来就比较高的白人和中年人。

苦难不是因为规定不力

万一我沦落到要讨饭,请您不要禁止我讨饭,那只会进一步伤害我。您或许会说我该去学点会计或英语,但“应该”不等于“可以”。如果我给人擦鞋,请不要规定我力所不及的最低工资。如果您爱护我,就请保护我追求最好生活的权利——擦鞋,以及保护我的顾客用最便宜的价格购买服务的权利——被擦鞋。

狄更斯(Charles Dickens)笔下的苦难,与其说是因为福利规定不足或资本家贪婪引起的,不如说那是因为低下的生产力水平造成的。是的,当时利物浦的工人平均寿命只有36岁,但他们如果不做苦力,就只会更早夭折。

我们周围也有很多阴暗面:到工业区看看打工者,到铁路沿线看看流浪儿童,到卡拉OK看看陪酒的小姐,到街头看看拉车的下岗工人。看看还可以,如果细听他们的故事,会心痛的。不妨尽量掏些钱给他们,当是做善事。但不要因为自己看不惯,就阻止他们以不体面的方式谋生。

我们不仅要用心去爱,也要用脑去想。有些人通过不切实际的呼吁,为自己赢得了“有良心”的称誉;而那些呼吁,却变为进一步损害穷人的实际政策。经济学人不喊“让低薪工人拿到最低工资”之类的口号,因为不懂的人这么说,是善于“终极关怀”;但懂的人这么说,就是“伪善”和“造作”。


为什么反对最低工资制度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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