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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十二载 规范行政强制维护百姓合法权益

时间:2011-07-22 10:29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乱”和“软”,是当前中国行政强制执法中的两个“致命伤”。时而行政强制措施被滥用,损害老百姓的权益;时而当作为时又失之于“软”。

  为了“治乱医软”,中国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99年开始酝酿行政强制法,并于2005年、2007年,2009年,2011年4月先后四次审议修改。

  27日至30日,行政强制法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第五次审议。12年过去了,“五次审议稿”渐趋成熟,一部中国老百姓期待已久的规范公权力行使的法律呼之欲出。

  “行政强制法历经五次审议,每一次修改在程序上都是对行政权力的规范越来越严格,程序日益完善。这种程序的完善,实际上就是对行政权力行使的限制和规范。”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

  此次提请审议的“五次审议稿”,共7章71条,包括总则、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责任和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专题讲座上曾说,过去行政强制设定乱,原因一是什么文件都有,二是什么名目都有。

  草案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早期草案中的“强行进入住宅”一项经过多番争论最终被从此条款中删除。

  行政强制法如何治“乱”,对权力进行约束和制衡?法律专家对草案作了解读。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这彰显了行政强制的“法定”原则。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这体现了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的“不得滥用”原则。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草案第六章对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要从源头上理清和完善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程序等,将行政强制纳入法治轨道。”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多年来呼吁建立一部统一的行政强制法。

  草案的第三章、第四章用两章、共37条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一一作出规定。

  以查封、扣押为例,草案明确指出,“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这一条款采纳了2007年第二次审议期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的“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的建议。

  草案还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法律专家认为,这些条款有利于防止超范围、超期限查封、扣押财物。

  为防止行政强制措施的“滥用”,草案第十八条作出包括“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等在内的十项规定。

  针对民众高度关注的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草案特别规定,“当场告知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此外,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一些专家撰文表示,草案在约束政府行政强制的同时,体现了人文关怀。例如: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为了看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草案在总则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许嘉璐曾在审议时说,制定行政强制法很重要,它是“两肩挑”。一肩挑着公正、合法地对待老百姓,另一肩挑着对于需要强制的授权。

  在中国,一个人从出生申报户口开始就要与行政机关打交道。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关系到公民的切身权益,所以广受关注和规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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