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办法,将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范围,报备案的时间,备案审查的期限、内容、方法、程序和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办法等加以明确规定,为实施监督提供具体的依据。
再次,要在合宪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加强适当性审查。在地方规范性文件中,数量居多的是非立法性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大多具有层级较低的特点,制定主体具有较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利用自身的权力设置不适当的权利和义务或其他行为规则。虽然其具体规定不直接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相抵触,但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动机、目的及宗旨方面则与法律法规不一致,容易造成不公正的后果。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适当性审查和监督。
最后,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审查工作。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审查是一种事后监督,在规范性文件生效之后,随着客观情形的变化,许多不适应客观情形变化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及时加以清理。通过清理审查的监督,既可以避免过时的规范性文件继续适用,还可以解决事前和事中监督未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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