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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通报与公众知情权

时间:2013-10-14 11:46来源: 作者: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律网

治安通报与公众知情权

  新年伊始,从公安部传来好消息:全国公安机关将实行定期新闻发布制度,并及时通报治安形势,发布治安警示。(参见《人民日报》等1月2日讯)此举不禁令笔者想起两件事:一是几年前北京的地下通道发生系列“闷棍杀手”案,案件侦破后,一些媒体在叫好的同时,也提出质疑:要是警方及时给公众提个醒,不就能减少一些被害者吗?另一件就是前不久刚刚审结的河南省平舆县的黄勇连续杀害17名青少年的特大恶性案,也有不少媒体和专家学者对公安机关提出类似批评:为什么不早些发布消息、让大家有所防范呢?

  长期以来,在公安机关似乎形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案件未破,不宜将实情公之于众,特别是对于大案要案,在侦破之前,更是讳莫如深。但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并不科学,它既不利于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又在客观上为犯罪分子继续作案提供了有利的环境。

  据公安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推出治安通报制度,是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可以确保公众知晓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可以促进警务公开,有利于公安机关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可以密切警民关系,保持与群众的血肉联系,使公众进一步了解公安、理解公安、信赖公安、支持公安。这种认识上的突破体现了一种崭新的执政理念,即由秘密到公开,由不透明到透明,由不相信民众到相信民众。

  在现代社会,公众知情权已经成为一个民主社会的标志之一。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信息公开法》,将传统公权力运作中的“保密为原则、公开为例外”变更为“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除非基于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共利益考虑确有必要,否则一律不得免除公开。与此同时,这些国家还赋予公民的信息公开请求权,若其请求得不到满足,还可诉诸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国家摈弃了“司法神秘主义”,转而最大程度地将有关司法信息披露给公众。我们都知道,在英、美、日等国,不仅每年有政府发布的详细介绍该年度各类犯罪指标的《犯罪白皮书》,而且连法院的判决书都要公开出版、接受各方的查阅和拷问。几年前,笔者在哥伦比亚大学作访问学者,曾前往纽约市警察局拜访其局长,会谈时提及一些“敏感”数字,没想到他却很大方地告诉我,这些都早已在网上公布了。临别,他还在门口随手拿起几本免费发放的小册子送我,其中有的提醒公众,在哥伦比亚大学旁边的一拐弯处,常有人借口问路来抢劫,因此建议行人不要搭理那些形迹可疑的问路人,让他们去问警察;有的则告诉读者,近一段时间盗窃分子盗窃汽车里的物品案件增多,建议大家停车后将车里的东西拿走或锁在后背箱里;还有的则说,如果家里暂时没人,最好将收音机或电视机开着,使入室盗窃分子以为这家有人;如果要外出度假,最好跟邻居、警方打个招呼,请人定期剪剪花园里的草,否则如果草长深了,就容易被人知道这家主人不在。

  去年,笔者在牛津大学访学期间,正值核武器专家凯利自杀一案惹得英国朝野沸沸扬扬。刚开始,各种猜测都有,如有的认为是政府陷害所致,有的认为是外国间谍所为,但英国警方及时地通过新闻发布会,逐步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最后公布了凯利系自杀的结论。随后,案件被移交给司法部门,由法官来调查布莱尔、BBC记者等人要否对凯利自杀一事负责。记得其时我恰好应布莱尔夫人谢利大律师之约去其唐宁街10号住所拜会,虽然此时布莱尔首相刚刚被法官传讯过,但他们却仍在按计划收拾行李准备第二天的休假,对于电视上正在播放的首相作证之新闻,他们似乎也见多不怪,至少是没有我想象中的尴尬。

  在牛津,我还有一个切身的体会,那就是英国的司法信息公开使我的那些同行们的实证研究成为可能。牛津大学的犯罪学研究中心与英国内务部、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是相当密切的,他们的许多课题不仅经费直接来自于这些部门的资助,而且在调研、统计资料的获取方面可以得到很好的配合。当我看到一包包、一袋袋的资料从警察局或法院邮来,看到他们认真地对那些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时,我是既羡慕、钦佩又感到惭愧。想起自己就中国死刑问题做报告时,对方问起我中国每年判处多少人的死刑,我却回答说这是国家秘密,无从知晓。显然,这样的回答不单是不能让别人满意,也不能让自己满意:连起码的数据都没有,又怎能证明、怎能说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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