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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在改革中完善

时间:2014-01-08 23:53来源: 作者: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律网

选举制度:在改革中完善

  党中央指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在我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中包括作为人大制度组织基础的国家选举制度。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选举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确立走向市场经济的康庄大道,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我国选举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的经济、政治根基和前提,并且决定了改革和完善的主要方向是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制度改革的成果,集中体现在国家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修改上,即: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两法”),分别对1953年选举法和1954年地方组织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其后在1982年、1986年、1995年又三次对“两法”进行了重要修改。新的“两法”的出台和修订,是我国亿万人民参加的多次换届选举的伟大民主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标志着我国选举制度向民主化方向迈出了重要步伐。

  一、扩大提名权,是保障行使选举权的基本前提。

  扩大提名人大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候选人的权利,是保障选民或代表行使选举权的基本前提。1953年选举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不属于上述各党派、团体的选民或代表均得按选举区域或选举单位联合或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这里已经对选民或代表联合或单独提名候选人作了原则规定,但未规定具体程序,实践中也难于实施。1954年地方组织法对代表联合或单独提名“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同样也只作了原则规定。修改后的“两法”则对扩大和保障代表和选民的提名权作了具体规定。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地方组织法也规定,省级人大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检察长的候选人。乡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及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很显然,这些新的规定,是选举制度的一大发展,也是干部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真正按这些规定办,可以实现三个统一,即酝酿候选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统一,民主协商和依法办事的统一,加强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的统一。

  二、不断规范代表名额,是完善选举制度的重要内容。

  在提名权得到保障之后,就有一个推荐多少候选人、选举多少代表的问题。规范代表名额一直是完善国家选举制度的重要内容。邓小平同志在1953年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确定人大代表名额有两个原则:一是既便于召集会议,又便于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二是使各级人大与人民之间保持密切联系,既要注意代表阶层的广泛性,又要注意地区性,以便于及时反映各民族各阶层各地区的情况,又便于把人大作出的决议迅速传达到各民族各阶层各地区,变成全体人民的实际行动。选举法的制定和多次修改,在规定代表名额时,大体上都遵循了这两条原则,使代表名额日趋合理和规范。这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逐步缩小农村与城市每个代表所代表人口数的比例。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差别的日益缩小,选举法把原来规定的农村和城市每个代表所代表人口的比例县级四比一、省级五比一、全国八比一,都修改为四比一,同时规定在县级人大中人口特少的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镇的人口特多或者不属县级以下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职工人数占县总人口比例较大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这显然有利于逐步缩小城乡人口选举权的不平等性。二是体现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权利的精神。如1979年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中,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也应有代表一名。1982年修改选举法时适当提高了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在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数。1986年修改时,又规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的15%以上、不足30%的”则可适当少于当地人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三是适当减少代表名额。原来我国代表人数过多,而且呈逐届增加之势。如第五届全国人大代表达到3497名之多。1979年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3500名,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又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不超过3000人。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吸收了1986年制定的意在控制地方人大代表名额膨胀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方案》,使地方人大代表名额有所下降。我国地广人众民族多,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差异较大,代表数量太少不行,但过多则难以达到既有广泛性又有较高工作效率,便于开会讨论决定问题的目的。目前我国代表人数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代议机构相比,仍然是最多的,还可以考虑逐步减少一些。有的同志建议,全国人大代表不超过2000人,省级不超过500人,设区的市级不超过300人,县级不超过200人,乡级不超过50人,比较适宜。这一建议值得将来再修改选举法时参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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