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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不规范现象辨析及对策研究

时间:2014-01-10 23:56来源: 作者: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律网

人大工作不规范现象辨析及对策研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地方人大工作正在向着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前进。但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地方人大工作中尚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应认真研究解决。

  一

  地方人大工作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在:

  (一)职能、职责上的不规范提法、做法。1.审议“一府两院”报告。这是长期以来惯用的提法,但却与法不符。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议”与“审查”词义上不同,性质效果也不同。“审议”有“旁从”、“被动”之嫌,而“审查”则突出了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以及与“一府两院”的监督与被监督的从属关系。2.人大与“一府两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按规定,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不只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还有更重要的关系,即“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的关系。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概括之,是不全面和不准确的。3.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或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笼统地称为国家权力机关。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如果把人大常委会称为国家权力机关的话,那么,我国就会有两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各个地方就会有两个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不仅有悖法理,在逻辑上也是有谬的。4.实施监督时采取变通办法。如对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本应由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撤销,可有的地方采取主任会议的形式要求政府自行处理,有的是靠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政府领导人之间协商来解决问题。

  (二)会议会务中的不规范做法。1.人大的决议草案由“一府两院”来写。人大审议“一府两院”报告后形成的决议草案,应由人大的专门机构在广泛听取代表意见并归纳后形成,经全体代表充分讨论修改之后,提交大会表决。这样作出的决议,才能真正代表人民意愿,体现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性。2.一揽子名单一起表决。如,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表决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名单和在人大常委会上表决代表审查委员会名单,大都采取整个名单一起表决。如果表决人对名单中的个别人有不同意见,而对大多数人又无意见,则处于两难境地,无法完全表达真实愿望。3.把常委会组成人员说成“委员们”。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除了委员外,还有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而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不是委员,确切的提法应是“常委会组成人员”。4.不参加会议不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参加会议的请假方式很不规范,大都是和驻会的常委会某位委员或常委会的某个工作部门负责人甚至是对工作人员打个招呼就算请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因患病或出国访问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者,要求必须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委员长请假。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请假方式亦应参照办理。

  (三)公文处理上的不规范做法。1.文种上不规范。如,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接到了同级“一府两院”对某一事项“请示”的文件,在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以“批复”的形式发出文件,有悖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在通过提请审议事项的过程中,若是经过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应用“决议”;若是经会议讨论通过对重大事项或行动作出安排的应用“决定”;若是会议投票通过需作人事任免的应用“通知”。又如,在人事任免的文件中,有的使用“任命”或免去“的用语。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是有若干种类和特定的适用范围的,即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的人事任免事项和对由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本院人员的人事任免事项,应称为”任免“;由政府首脑提请任免的人事任免事项和对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人员的任免,以及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对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应当称为”决定任免“;由同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下级检察长,应当称为”批准任免“。4.行文关系上不规范。表现较为典型的是平行关系的单位之间,用”报告“形式要求解决某问题。如某地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该市财政局写报告要求解决办公经费问题,就属行文关系上的不规范。正确的行文办法,应由市人大常委会向市政府写报告,同时抄送市财政局。5.发文方式不规范。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直接行文对外公布,发文抄送政府各职能部门;有的则采取先行文通知政府,再由本级政府将人大常委会的通知发至政府职能部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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