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公司对外投资是公司权利能力还是公司行为能力的体现,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将公司对外投资能力视为公司的权利能力,将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能力的限制视为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事实上怎样写离婚协议书。
有的学者将公司对外投资能力视为公司行为能力。 在我国民法理论中,有一种几乎是共识性观点,即认为:法人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在享有时间上具有一致性;两者在范围上具有一致性;法人行为能力由机关或代表人实现。 公司作为法人,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应该是:公司的权利能力是公司行为和责任的前提,也是确定公司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承担相应责任的主要依据;公司的行为能力范围受制于公司的权利能力,通过一定的行为,实现其权利能力。基于此,有的学者将公司的能力从构成上分类为:“公司的能力由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部分所组成。” 但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也有所不同,公司的权利能力是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由于公司是法律技术的产物,有其特定的设立宗旨并承担着特定的社会职能,各国公司法又对公司的权利能力作出了一定的限制,本文所探讨的我国《公司法》第15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也就是公司对外投资不能承担无限责任,无疑这是对公司权利能力的行使予以限制。这种限制程度在我国公司法发展的历程中也是不一致的,一般会随着公司制度的健全而逐渐被减弱,直至被取消,各国公司立法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而公司行为能力是公司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法律赋予组织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公司的行为能力要通过法人机关来体现,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从这一条中,可以看出法人作为人为创造的组织,虽然是一种具有财产能力的权利主体,但是作为纯粹的拟制物,其本身没有意思能力,必须由制定它的法律所创设的机关来代表。即是说,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是法律所赋予的,所以两者均受制于规定它的法律。故而公司对外投资既是公司权利能力又是公司行为能力的体现,权利能力是基础,是本源,而行为能力是表现形式,权利能力最后通过法人机关这一有血有肉的机体将公司具有的行为能力表征出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