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名师讲义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名师讲义——物权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1、理论依据 A.主权说 B.法律关系本座说 C.利益需要说 D.方便说和控制说 2、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A.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B.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C.决定特权的种类和内容 D.决定特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 E.决定特权的保护方法 3、例外 A.运送中的物品的特权关系一般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 B.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特权关系一般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 C.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特权关系一般适用法人属人法 D.遗产继承目前主要有单一制和区别制,对动产一般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名师讲义——债权 一、合同的法律适用 1、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两种基本理论 A.分割论与单一论 B.主观论与客观论 2、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A.意思自治原则:对于房产公证 。肯定明示方式 B.客观标志说: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当事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当事人共同国籍国、物之所在地、旗国或登记地、法院地或仲裁地 C.最密切联系原则:大陆法系一般采用 D.特征性履行方法 E.合同自体法 我国规定: A.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 B.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C.最密切联系原则 D.国际贯彻补缺原则 二、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1、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 A.侵权行为地法 B.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C.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D.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产品责任准据法的选择:侵权行为地法、最有利原告的法律、与责任最密切联系法律、灵活确定 我国规定: A.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B.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C.双重可诉原则 D.法院地法原则 E.船旗国法原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