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因δ达法定婚龄便持自己的照片和哥哥的身份证与女友领了结婚证。之后,当哥哥自己结婚时却因此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是,哥哥便以先前是弟弟结婚,弟弟持自已的身份证与弟媳登记结婚的事自己不知道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结婚证上所记载的婚姻无效。 分歧 ð充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可否申请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ð充他人身份登记结婚,不是身份被ð充者的本意,Υ反了结婚自愿的原则,可以申请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ð充他人身份登记结婚,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不可以申请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评析 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十条。说明通过申请法院确认无效婚姻的范Χ仅限《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为:重婚的;近亲结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δ治愈的;δ到法定婚龄的。可见“ð充他人身份登记结婚”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尽管“ð充他人登记结婚”不是被ð充者的本意,Υ反了结婚自愿的原则,但“结婚证”作为确立双方夫妻身份关系的有效证明具有公信力,只要持证者具备登记结婚的实质要件,就应当认可“结婚证”记载的当事人夫妻关系的合法性,经济适用房。这也是民政局拒绝为被ð充者再次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所在。回到本案,因为结婚证记载的婚姻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从结婚证的公信力角度来说,尽管“哥哥”与“弟媳”是形式上的夫妻关系,形式合法,但这种有名无实的婚姻有Υ社会道德风尚,当事人可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或办理离婚手续,也可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综上,只有符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才可申请法院确认婚姻无效,而ð充他人身份登记的婚姻如果不符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就不可以申请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