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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征地拆迁暴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时间:2012-01-29 14:13来源:迷失的鱼 作者:升哥 中国法律网

【出处】《南方周末》2011年4月14日
【关键词】征地;拆迁暴力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堵死为强制征地拆迁捏造“公共利益”借口、寻求司法形式主义掩护的秘密权力通道。

  暴力夺地运动基础上的这种“发展”,威胁国家政治安全。

  征收集体土地财产必须由负国家政治责任的中央政府担当权力主体以便于自肃和监控,而不能放权于地方政府。

  没有人民的政治权利,便没有人民的财产权利。

  正视因征地拆迁而恶化的农民生存状况和日益显现的农业危机乃当今最大的政治。

  2011年年初,国务院公布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止被认为与地方政府不断制造暴征强拆血案有关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鉴于当前的征地拆迁问题大量发生在农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还表示:将抓紧对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规定的修改。

  这是一次公开征集民众意见,并有学者参与推动的“拆迁变法”,在立法过程和政策维新的意义上,都堪称中国改革艰难前进的里程碑。新条例否定了政治修辞蛮横、行政过程暴力化的“拆迁”概念,代之以“征收与补偿”;并设置明文界定的“公共利益”前提,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的强拆和行政强制,被征收人与作出征收决定的地方政府之间发生争议时,经由司法解决。如此明确政法分权、官商隔离的“制度设计”,无疑是一个突破。

  但如果注意到立法过程中的争论,以及新条例公布后某些地方政府并未真正停止征地拆迁暴力,并继续引发命案和群体骚乱的事实,就不能不正视征地拆迁问题的危害性和有效制止农村暴征强拆的迫切性。

  “准予司法强制”不可照搬到农村

  从社会舆论反应和征集条例修改意见的情况来看,新条例的执行效果必然面临严峻考验。反暴力的谨慎悲观者认为,在地方法院的独立性、公正性难以保证的情况下,经由司法判决的强制搬迁仍难免是地方政府操纵的结果;喜强制的效率主义者,竟主张“行政强制”与“司法强制”并存,以“保证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手房

  很显然,前者站在弱势民众立场,忧虑地方官商以假冒伪劣的“公共利益”为借口,给暴征强拆寻求司法形式主义外衣,要求制止任何名义的强拆;后者则从官商“顺利”与否的角度出发,预料到司法程序多少会对暴力行政和野蛮开发有所羁绊,试图继续用发展主义“大道理”来掩护强拆的罪恶。因此,新条例把行政强拆置于非法地位是民众立场的胜利,但准予司法强拆,就隐伏了围绕司法独立公正和“公共利益”真伪的新“博弈”。

  一般认为,在媒体系统发达、法治意识较强、司法救济相对便利的都市社会,市民赢得新“博弈”或有胜算;但中国的农村与城市几乎是两个世界,所以学者和舆论特别忧虑:广大农村地区在舆论监督相对缺位、行政更易操纵司法的环境下会继续发生强制征地拆迁的悲剧。

  这可以理解,因为从农村的许多暴征强拆事例来看,一些地方政府制造舆论屏蔽、司法麻痹、上访禁闭的手段超出一般人想象;并且那种以“发展”、“城市化”、“公共利益”为理由的“强制难免论”,已蜕变为一个可耻的伪命题——一些地方频发官商腐败利益推动的暴征强拆悲剧,却鲜有民众为阻挡真正的公共利益而漫天要价的闹剧。

  一些地方官商的强制手段,诸如谎言欺骗、无赖劝说、流氓威胁、游击偷袭、取缔经营、捣乱生活、非法拘禁、私刑侮辱、株连逼迫、构陷抓捕、特警围攻、机械摧毁等等,完全是侮辱人类文明的滥用职权犯罪和政治道德沦丧。鉴于已经发生的残酷事实,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征收与补偿的立法应慎之又慎、严之再严:立法动机必须定位于尽量制止征用农地、有效防止暴征强拆,坚定保护耕地的国家立场和保护民权的人民立场,而不被“发展主义”的抽象论所迷惑;强化预防官商勾结、易被非法干预的司法体制,而不首先假定人民妨碍所谓“公共利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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