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令第61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于1997年12月18日经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2部部委规章共1部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技术经济资料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对比一下民事上诉状的写法,文书的含义及作用 民事上诉状。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act/act_display.asp?rid=
关于2007年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监督检查中工程项目整改情况的通报
建科[2008]6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我部《关于开展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07]728号)的要求,2007年12月,我部组织了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在建筑节能检查中,抽查了610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147个在建工程的施工现场。其中发现有45个民用建筑项目存在违反建筑节能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问题,并发出了执法建议书。该45个项目分布在19个省、3个自治区、1个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1个城市。根据执法建议书的要求,大多数地方的建设主管部门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对发现问题的项目进行了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的报告上报我部,但也有少数地方尚未督促相关部门及责任单位进行整改。现将各地上报的整改情况发给你们,请你们督促相关主管部门、责任单位认真完成整改,依法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理,并于今年5月1日前将处理情况报我部科学技术司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附件:2007年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所查处工程项目整改情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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