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套单位的经济适用房,目前虽然已经可以入住,但是没有办证,任然只有和开发商签的合同。在2009年初的时候和别人签了一份协议,将经济适用房转让给别人,因为是同事联系的,所以只收了人家3000块钱,把我的合同给了他,现在房子的一切手续都是我的名字。我想把房子要回来,当时签协议的时候很随便,房产公证 。一切都是同事在联系,只记得说违反协议的话赔偿5万,到现在我也没见过买方。但是现在他们已经住进去了。我的问题是: 1、在网上看的情况,我想如果打官司的话,是不是我们签的这个协议无效? 2、房子他们已经装修了,对于装修得价格如何确定?我怕他们会弄假发票,虚报装修得价格,对于这个情况我如何应对? 3、另外,如果我赢了官司,而他们拒绝搬出来的话,法院强制执行也不能解决的话,这时候我能不能对他主张按市场价格收取房租或者是叫别的什么,能不能对他不搬出来的情况要求对我进行哪些补偿或赔偿? (当时是同事拿了一份对方已经签名的协议来给我签的,我签完后同事说协议他拿着就行了,当时没多想,就给他了,所以现在我手中没有这份协议) 要看你们当地政策了,如果可以转让的话。这协议是有效的,至于房屋如果你不打算变更那户主依旧是你。但是你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对方已经住进去装修好了,那你也应当赔偿对方的装修支出。 如果符合转让条件的,协议无效,你退回钱就可以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