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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变更

时间:2012-02-01 04:39来源:醉诗山人 作者:霍亮亮 中国法律网
我父亲于2001年去逝,原来的房屋产权至今没有变更。我想将其产权变更为我母亲的名字,需要什么手续,费用怎样
按照继承办   只需交纳登记费和工本费   没有其他什么税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和相关权利人的身份证件;
3、原房屋权属证书;
4、1)产权分析:提交家庭分析书和《分析真实性具结书》; 2)产权继承:提交生效的遗嘱或继承房屋权利证明书、原房屋所有权人死亡证明;
5、家庭成员证明。
说明:《分析真实性具结书》必须与《家庭分析书》粘贴,由见证单位村(居)委员会骑缝并出具见证意见。

关于加强土地、房屋产权变更管理的通知

各村、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乡土地、房屋产权变更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工作透明度,我不知道房地产。切实保障产权变更当事人(出让方和承受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按照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管理规定、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我乡实际,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凡在我乡境内发生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等产权变更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分别到本乡财政所、国土资源所和建设管理所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及时缴纳契税和相关规费。
二、产权变更的办理程序
⒈申请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当事人,需带产权出让方提供的变更前土地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材料,分别到国土资源所和建设管理所申领《土地变更申请表》和《产权变更申请表》。第一,由建设管理所审核所要变更的土地、房屋是否符合乡镇建设规划;第二,由国土资源所审核所要变更土地的性质。如符合建设规划,则由当事人填好两份申请表后到产权变更所在的村、居委会盖章;若不符合建设规划,则由建设管理所告知当事人,停止办理其他一切手续。
⒉符合变更条件的产权承受人(契税纳税人)在签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必须在10日内到财政所领取纳税申报表,并按规定的要求如实填报,办理纳税前的相关手续。
财政所将依据纳税人申报表中的有关内容,到所要转移权属土地、房屋的所在地,对土地、房屋的产价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填写《契税纳税通知书》。
纳税人在收到纳税通知书后,房地产。必须在20天内缴纳契税。对逾期未缴者,财政所按规定向其收取滞纳金及罚款。
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凭财政所开出的《江苏省契税完税证》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产变更手续。
⒊国土资源所根据申请人报送的《土地变更申请表》和《江苏省契税完税凭证》,填写地籍调查表、土地变更审批表,交申请人到所在村、居委会盖章、房屋四邻签字。如需办理地产交易手续的,同时填报土地估价委托书,并由市国土局土地估价所进行地价评估。
⒋建设管理所根据申请人报送的《产权变更申请表》、《江苏省契税完税凭证》、交易双方的合同和变更后的土地使用证等办理产权变更的相关手续,发放村镇房屋所有权证。
办理变更手续时,出让方必须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房屋产权证、原土地证、建设许可证。如出让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须出具有效的委托证明材料。
三、契税和规费缴纳标准
⒈由财政所负责征收的契税税率为4%(按产权变更的实际成交价值计算),其税款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
⒉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征收的相关费用分别是:
⑴农村住房:产权出让方出让住房后不再申请宅基地、承受方又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一户一宅),每宗地收土地登记费35元(详见《江苏省物价局苏价房[1999]134号》)、土地变更费1元/m2(详见《江苏省物价局苏价涉字[1993]219号》),其费用全部由产权承受方负责缴纳。
⑵集镇住房必须办理地产交易手续,需要收取的费用是:①土地登记费按每宗地90元收取(详见《江苏省物价局苏价房[1999]134号》);②土地变更费按1元/m2收取(详见《江苏省物价局苏价涉字[1993]219号》);③土地综合服务费按交易额的4‰收取(详见《扬州市物价局物价工[1999]254号》);④土地评估费按每宗地300元收取(详见《江苏省物价局苏价房[1996]296号》);⑤土地收益金按地价的10%收取(详见江苏省政府令58号,但已办理过出让手续的户,事实上房地产。不再收取)。
⒊由建设管理所负责收取的相关费用分别是:
⑴工本费按每户25元收取(详见邮价字[2000]13号)。
⑵权属登记费按每幢房400元收取。
⑶测绘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元收取
四、管理要求
各村、场和居委会要按照本通知规定,明确一名负责人配合国土资源所、建设管理所和财政所认真做好土地、房产变更的管理工作,及时通报土地、房产变更信息,协同把关,但不得借机搭车收费,此项工作列入年终考核。各企事业单位也要按本规定,协助国土资源所、建设管理所和财政所做好土地、房产变更的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所、建设管理所、财政所三部门之间每月核对一次土地、房产变更资料,互通工作信息;每半年对土地、房产变更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对未到国土资源所、建设管理所和财政所办理变更手续,私自交易,隐瞒不报的土地和房屋买卖、典当、赠与、交换者,不与承认其产权,并按照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联合执法,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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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变啊. 你父亲不在了.在法律上你母亲是第一继承人. 现在房子本来就是你母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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