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今年花11个月写了房屋拆迁研究,想为国家在物权法条件下与时具进地加强拆迁立法作点贡献,现寻求出版帮助,摘有绪论如下: 人类社会浩浩汤汤向前发展,一直在不停地建设。近几十年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发展建设得格外快。所有的发展都得基于历史的存在,都有一定的空间。于是不破不立,有建设就不可避免地有为建设行为腾出空间的房屋拆迁问题。在经济建设领域里,新的事物要出生,旧的事物占据着其将要生存的空间,不肯自觉地让出来。--怎么办呢?--只能通过利益的置换,不让原先曾经合理地存在着的权利人的利益受损害,甚至有一点额外的收益,才能让先在性的权利主体自觉自愿地让出其空间来,新的事物才能顺利地出生。 于是为着存在的空间,先在的权利主体与后生的权利主体进行利益的博弈。在巨大的复杂的房地产利益面前,房屋拆迁变成了使用博弈论的战场,成了"天下第一难事",倍受社会关注。我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可是与之配套的《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却拖了四年还没有修改颁布出来。原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明显存在着与《宪法》、《物权法》、《行政许可法》等上位法有关规定不相符的在方。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宣称"在新《拆迁条例》未颁前,原2001年《拆迁条例》继续有效",但老《拆迁条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倍受非议,于是我们的房屋拆迁工作就出问题了,近几年来发生了好多"最牛的"事件、暴力事件、自焚事件、群体性上访事件,成了社会非常关注的焦点。 在拖了这么长时间,付出了这样惨痛的代价之后,人们不禁要问:房屋拆迁立法为什么这样慢,这样难?凭心而论,目前我国的房屋拆迁,从立法的理论研究到具体操作实践上都有许多问题没有弄清楚。国务院法制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出来好久了不见下文,还被认为是"闭门立法"。直接的表面的原因,是难以科学而又合理地界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具体内容。可是往深入里想,还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商业性建设行为的房屋拆迁工作该怎么办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我们的房屋拆迁立法就存在基础性的严重问题。 窃以为,国务院法制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是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而制定的,明显不适用于商业性房屋拆迁,不能涵盖全部房屋拆迁情况,明显存在立法缺陷,要通过肯定有困难。这是我们立法方面的问题,既然已经在《物权法》中将房屋拆行为区分为"公共利益需要"和"非公共利益需要(商业性)"两种情况,就不能只就其中一种情况进行立法。如果征求意见稿真的立法通过,就会出现要么"公共利益是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的现象,要么商业性建设的房屋拆迁工作无法做的艰难局面甚至死亡局面。--我们怎么能够不就商业性房屋拆迁行为进行立法呢?怎么能够不给商业性房屋拆迁行为一条路走呢?在商业性房屋拆迁行为无路可走的情况下,"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的拆迁行为又怎么会走得好呢?也许"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的房屋拆迁行为之所以难以界定的一个重要障碍,就是商业性房屋拆迁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无路可走。 解决问题的办法很明显:既然我们在法律上生出了两条腿来,就要用两条腿走路--也就是说我们必需给商业性房屋拆迁行为一条路走。当然,对于这条商业性道路,我们可以设置比较严格的法律条件来限制并规范之。在此观念的指引下,我宏观性地构想"物权法条件下的商业性房屋拆迁"模式,提出以民事协商的方式开展模拟拆迁,到一定比例时转换为征收性房屋拆迁的整体拆迁思路;后来我把它写成论文发表在《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8年第二十九卷上的论文,获湖南省建设厅该年度优秀论文奖;然后以价值分析的方法对房屋拆迁进行实体研究,再后来还借助博弈理论对房屋拆迁进行博弈研究,在此过程中深入研究了许多房屋拆迁的细节问题,努力完善前面所提出的宏观构想,以期寻找到一条全面解决房屋拆迁问题的路子来。 真心地期待着新的《房屋拆迁条例》早日出台。之所以说它"新",是它应当符合《物权法》充分尊重并保护公民物权的新的法律要求;当然,它也还要适合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现实的发展需要。 真心地希望新颁布的,既符合《物权法》充分尊重并保护公民物权的新的法律要求,又适合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现实的发展需要的《房屋拆迁条例》的具体实施,在其法律秩序下使得公民个人及其家庭重要财产的房屋被拆迁时,处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状态,并在此基础上重建我们社会的财富观及其基础上"创造财富、尊重财富、积累财富、利用财富"的新的行为秩序,重建我们的价值观,促进我国传统文化的现代化大发展,为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应有的贡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