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ficeffice"/ 一、目的: 笔者(央视网网友智囊团团员)针对重庆市彭水县汉葭镇文庙社区《学坝旧城改造项目》,自2010年10月实施以来出现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和公平公正两大争议焦点中,选择并收集鲜丹科恢复的木瓦房丈量补偿与拆迁办发生的行政争议为公平公正争议典型代表个案资料、以此剖析和探索全国各地房屋拆迁争议发生的症结之一,提出行政解决建议,帮助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解决房屋拆迁行政争议,保障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解决建议: 笔者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市长公开信箱》发布的彭水县汉葭镇文庙社区居民鲜丹科《对彭水建委复函的异议》、《请求拆迁办早日丈量我恢复的木瓦房》、《再次请求彭水县拆迁办执行政策》;彭水县建委、拆迁办以彭水县政府的名义作出的《复函》;观看了某《法制报》记者、政协委员调查核实的《录像录音》;核实了文庙社区《学坝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片区的大部分干部和居民后,提出的解决建议是: 1、学坝片区200多户居民(包括党员干部)修建的房屋确实没有合法的 建房手续,少数有建房手续的确实是凭权势关系或者贿赂手段而获得。但这一事实的存在其责任不在居民而在于彭水县建委中的贪官污吏,表现在应当批准的不批,不该批准的又批了。居民修建的房屋其宅基地是自己的承包地或者或者征用地、建房资金是自己的、房屋产权也是自己的;根据国家《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迁办应该丈量与补偿。拆迁办已经对200多无建房手续的房屋丈量纳入拆迁补偿是正确的,可以化解因政府工作人员的过错引起的行政争议,保障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 2、鲜丹科的木瓦房确实是被彭水县建委的枯死行道树折断打垮的,建委 没有给鲜丹科恢复与赔偿、民政局也没有给予灾情补救;鲜丹科自己出钱恢复政府不应该视为违法建设,也应当丈量补偿。不能因为鲜丹科是外县迁入就可以非法侵害其财产。这样才能显示拆迁办依法行政与公平公正,平息不应当发生的争议。不但有利于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而且有利于县外人才与资金进入彭水,支持彭水经济发展。 三、调查资料: (一)、学坝片区200多户居民(包括党员干部)修建的房屋确实没有合法 的建房手续 1.没有建房"两证一书"和"配套费"收据:学坝片区属于彭水县汉葭镇文庙社区管辖,80%的居民住房是原学坝村与文庙社区居民修建,其余是本县其他乡镇居民来学坝购地修建,个别户(如鲜丹科)是外县迁居学坝修建。彭水县规定房屋修建需要先办理"两证一书"(即宅基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缴纳"配套费"。由于政府房屋建设主管部门中的主管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办理建房手续除收取"规费"外,办事人员和主管官员个人还要"好处费"。但对"信不过"的人又不敢收钱,于是便找些"歪歪理由"不批。有权势、关系的人可以任意建房,做房地产生意;有钱人"人托人"行贿,也能任意建房,做房地产生意;无权势、无关系、无钱的"三无人员"只有"干瞪眼",就是租房也修不成。导致应该批的不批(例如鲜丹科的木瓦房被建委的枯死行道树折断打垮后申请危房改建,居委会和镇政府批准后县建委不批;肖某因住房困难申请加楼扩建不批;钱某因无住房申请新建也没有批),不该批的又批了(例如吴某现在虽然不是政府官员,但他有钱,不该批也批了;秦某因其有人是政府官员,不该批也批了;钱某因批不了建房手续,三次强行建房都被建委拆除,后来将所建房屋给一套给彭水县委某干部,由某县委干部给建委打个招呼才将 笔者(央视网网友智囊团团员)针对重庆市彭水县汉葭镇文庙社区《学坝旧城改造项目》,自2010年10月实施以来出现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和公平公正两大争议焦点中,选择并收集鲜丹科恢复的木瓦房丈量补偿与拆迁办发生的行政争议为公平公正争议典型代表个案资料、以此剖析和探索全国各地房屋拆迁争议发生的症结之一,提出行政解决建议,帮助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解决房屋拆迁行政争议,保障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解决建议: 笔者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市长公开信箱》发布的彭水县汉葭镇文庙社区居民鲜丹科《对彭水建委复函的异议》、《请求拆迁办早日丈量我恢复的木瓦房》、《再次请求彭水县拆迁办执行政策》;彭水县建委、拆迁办以彭水县政府的名义作出的《复函》;观看了某《法制报》记者、政协委员调查核实的《录像录音》;核实了文庙社区《学坝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片区的大部分干部和居民后,提出的解决建议是: 1、学坝片区200多户居民(包括党员干部)修建的房屋确实没有合法的建房手续,少数有建房手续的确实是凭权势关系或者贿赂手段而获得。但这一事实的存在其责任不在居民而在于彭水县建委中的贪官污吏,表现在应当批准的不批,不该批准的又批了。居民修建的房屋其宅基地是自己的承包地或者或者征用地、建房资金是自己的、房屋产权也是自己的;根据国家《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迁办应该丈量与补偿。拆迁办已经对200多无建房手续的房屋丈量纳入拆迁补偿是正确的,可以化解因政府工作人员的过错引起的行政争议,保障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 2、鲜丹科的木瓦房确实是被彭水县建委的枯死行道树折断打垮的,建委 没有给鲜丹科恢复与赔偿、民政局也没有给予灾情补救;鲜丹科自己出钱恢复政府不应该视为违法建设,也应当丈量补偿。不能因为鲜丹科是外县迁入就可以非法侵害其财产。这样才能显示拆迁办依法行政与公平公正,平息不应当发生的争议。不但有利于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而且有利于县外人才与资金进入彭水,支持彭水经济发展。 三、调查资料: (一)、学坝片区200多户居民(包括党员干部)修建的房屋确实没有合法的建房手续 1.没有建房"两证一书"和"配套费"收据:学坝片区属于彭水县汉葭镇文庙社区管辖,80%的居民住房是原学坝村与文庙社区居民修建,其余是本县其他乡镇居民来学坝购地修建,个别户(如鲜丹科)是外县迁居学坝修建。彭水县规定房屋修建需要先办理"两证一书"(即宅基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缴纳"配套费"。由于政府房屋建设主管部门中的主管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办理建房手续除收取"规费"外,办事人员和主管官员个人还要"好处费"。但对"信不过"的人又不敢收钱,于是便找些"歪歪理由"不批。有权势、关系的人可以任意建房,做房地产生意;有钱人"人托人"行贿,也能任意建房,做房地产生意;无权势、无关系、无钱的"三无人员"只有"干瞪眼",就是租房也修不成。导致应该批的不批(例如鲜丹科的木瓦房被建委的枯死行道树折断打垮后申请危房改建,居委会和镇政府批准后县建委不批;肖某因住房困难申请加楼扩建不批;钱某因无住房申请新建也没有批),不该批的又批了(例如吴某现在虽然不是政府官员,但他有钱,不该批也批了;秦某因其有人是政府官员,不该批也批了;钱某因批不了建房手续,三次强行建房都被建委拆除,后来将所建房屋给一套给彭水县委某干部,由某县委干部给建委打个招呼才将房屋修成功)。但在总比例中,有建房手续的不足20%(但大部分属于不该批准的,不能算合法建房手续),故学坝片区90%以上的住房(包括党员干部)没有合法建房批准手续是事实。想知道房屋产权 。 2、1992年之后修建的住房90%以上没有宅基地使用证:由于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国土部门需要征收"土地出让金",同时要《征地合同》和《征地费收据》。而学坝片区的住房80%以上是"老学坝人"用自己管理的"承包地"和"自留地"(包括居民之间用土地互换)修建,没有《征地合同》和《征地费收据》,办不了《宅基地使用证》。只有外来户才有《征地合同》和《征地费收据》,但多数也没有办理宅基地使用证》。 1992年,国家实行"宅基地占用大普查",免费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对当时没有争议的房屋占地全部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鲜丹科的木瓦房占地也是1992年办的《宅基地使用证》)。故而学坝片区287户住房中200多户没有《宅基地使用证》的住房都是1992年之后至拆迁丈量前修建的。 3、200多户住房没有房产证:彭水县房屋主管部门规定:办理房产证,当事人要提交有效的建房征地合同与征地费收据;"两证一书"与"配套费"收据。由于上述1和2两个问题的存在,当事人无法提交有效的建房征地合同与征地费收据;"两证一书"与"配套费"收据.故而学坝片区90%以上的住房没有房产证是事实。 综上所述:学坝片区90%以上的被拆迁房屋没有合法建房手续是事实,但其责任在于建委中的贪官污吏,老百姓(包括鲜丹科)原本就是受害者,拆迁办应当尊重历史与事实,依法丈量补偿,平息不应该发生的争议。 (二)、鲜丹科恢复的木瓦房拆迁办不应该视为违法建筑,应该丈量补偿: 1、鲜丹科的木瓦房被彭水县建委管辖的枯死行道树折断打垮是事实: 原始书证有2件: a.是鲜丹科保存的2002年7月20日彭水县汉葭镇安全办公室主任杨从永(现任彭水县房屋拆迁领导小组副组长)亲笔向彭水县建委和文庙社区居委会签发的排险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注明了文庙街145号(指鲜丹科的木瓦房)房屋前面3棵行道树已干死,其中1根被大风折断毁损了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该通知书加盖有安办室公章)。 b.是2008年9月17日鲜丹科申请危房鉴定申请书,该申请书明确写明: 2002年7月20日彭水县建委的枯死行道树被大风吹断1根、压垮了申请人的后房、打坏了前房,申请鉴定后进行危房改造。该申请文庙社区书记陈德顺有亲笔签字,并加盖了社区公章;汉葭镇政府主管领导人有亲笔签字,加盖了建设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公室公章。 以上2件书证证明的是:鲜丹科的木瓦房是被彭水县建委的枯死行道树被大风吹断打垮的,鲜丹科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危房鉴定改造,彭水县建委应当批准而不批准。彭水县建委和彭水县拆迁办在以彭水县政府的名义复函中故意回避这两个书证,其目的是企图逃脱经济和法律责任。 关键证人有4人: 第1证人杨从永:当时是彭水县汉葭镇安全办公室主任,排险现场总指挥人,现任彭水县房屋拆迁领导小组副组长。 第2证人陈德顺:当时是彭水县汉葭镇文庙社区书记,排险现场指挥人,现已离任文庙社区书记。 第3证人冉某:当时是彭水县建委城管科负责人,建委代表,排险小组成员。现任职务不详。 第4证人向武:当时是彭水县汉葭镇副镇长,排险小组负责人,现任彭水县交委某科长。 以上证人都是当时彭水县建委的枯死行道树被大风吹断1根、压垮了鲜丹科的后房、打坏了前房后参加现场勘查、指挥隐患排除的当事人和负责人。彭水县建委和彭水县拆迁办在以彭水县政府的名义复函中故意回避这4个证人,不取证不调查,其目的也是企图逃脱经济和法律责任。房地产。 2.鲜丹科的木瓦房被建委的行道树打垮后建委和政府没有恢复也没有赔偿或者救灾捐赠: 这一事实,重庆法制报某记者,彭水县政协某委员核实了彭水县建委、彭水县汉葭镇政府、民政局、文庙社区相关领导人得到了证实。有关部门均不能提供彭水县建委和民政部门已经为鲜丹科恢复房屋或者补偿损失或者救灾捐赠的任何证据(有访谈时的录像录音为证)。 3.鲜丹科恢复的木瓦房占地是原木瓦房遗址: 原始书证有3件: A.是1992年10月30日,国家普查宅基地占地时办理的160.04平方米《宅基地使用证》。 B.是1993年扩建房屋时征地67平方米的《征地协议》和《鲜丹科征地丈量记录》 C.是1992年12月31日为了贷款,以鲜丹科妻子叶远芳的名义办的2层前房《房产证》168.48平方米,占地84.24平方米(前房实际是三层木瓦房,当时只办了两层房产证)。 以上书证证明:鲜丹科的木瓦房在2002年彭水县建委的枯死行道树折断打垮之前是确实存在的。彭水县建委和彭水县拆迁办在以彭水县政府的名义复函中故意回避这3个书证,其目的还是企图逃脱经济和法律责任。 后房遗址(物证)有3处: A.是1985年,木材工艺厂初建木瓦房时修建的后房保坎,动力电线杆,处理木材用的蒸锅。 B.是1993年,扩建木瓦房征地时作的宅基地界沟,被居民李碧、孙得银挖跨的竹林遗址(竹林是1993年扩建木瓦房征地时居民曾林才出让的)。 C.是2002年,鲜丹科的木瓦房被彭水县建委的枯死行道树折断打垮后的碎瓦,旧房料、前后房结合部断壁残痕。 关键证人9人: A.曾林才:鲜丹科后房遗址(原文庙居委1组)土地使用权转让户,现文庙社区3组居民。 B.李永碧:鲜丹科后房遗址(原学坝村2组)土地连界承包户,现文庙社区2组居民。 C.孙德银:鲜丹科后房遗址(原学坝村2组)土地连界承包户,现文庙社区3组居民。 D.肖晓红:鲜丹科后房遗址(原学坝村2组)土地连界承包户,现文庙社区2组居民。 E.吴兴全:鲜丹科后房遗址原征用时的文庙居委书记,现文庙社区4组居民。 F.肖海云:鲜丹科后房遗址原征用时的文庙居委主任,现文庙社区3组居民。 G.陈德顺:鲜丹科后房遗址原征用时的学坝村民委书记,现文庙社区3组居民。 H.王永民:鲜丹科后房遗址原征用时的学坝村民委主任,现文庙社区3组组长。 L.绍岁桃:鲜丹科前房门面长期租房户(棉花加工), 以上后房遗址(物证)至今明显可见,9个关键证人均能准确证明鲜丹科恢复的木瓦房占地是鲜丹科的宅基地。还有1993年年之前在学坝居住的100多户居民都能证明鲜丹科恢复的木瓦房占地是鲜丹科的宅基地(因那时候是鲜丹科承办的木材工艺厂生产厂房)。但彭水县建委和彭水县拆迁办在以彭水县政府的名义复函中故意回避这3个遗址(物证)和证人,故意将后房遗址歪曲成"房后空地",其目的还是企图逃脱经济和法律责任。 4、鲜丹恢复的木瓦房是在被拆迁房屋调查丈量前完成的: 书证1份: 被拆迁房屋调查丈量时,鲜丹科的木瓦房已经完成了第二次恢复,但拆迁办认为后房是新做,不予丈量。故而鲜丹科在拆迁办的丈量记录上签字时已注明:"前房丈量属实,后房未丈量",彭水县拆迁办的丈量记录档案就是见证。但彭水县拆迁办在以彭水县政府名义复函中故意歪曲说"鲜丹科的木瓦房是丈量之后修建的",其目的还是企图逃脱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调查结论: 综合以上4项事调查资料实证明: 1.鲜丹科恢复的木瓦房是因2002年彭水县建委管辖的枯死行道树未排除,被大风折断打垮后、彭水县建委应当恢复补偿而没有恢复补偿;国家也应当救灾捐赠而没有救灾捐赠。 2.2008年鲜丹科按法定程序申请危房鉴定改造,有关部门应当批准而不 批准.。2011年10月,鲜丹科也是随着学坝片区200多户居民(包括党员干部)同期日夜突击恢复的木瓦房。200多户(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拆迁办都认定合法,丈量补偿;反而对鲜丹科1户恢复的木瓦房不认定不丈量,显然是大错而特错!违反了党和政府一贯坚持的"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的执政宗旨。建议重庆市和彭水县纪委、监察局、效能办、纠风办、督查办等单位依据各自的管辖职能,对彭水县建委和拆迁办进行整顿、督查和监督,以保障彭水县房屋建设与征收补偿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官员、彭水县拆迁办、媒体及网民参加评论与辩论,献计献策,帮助彭水县拆迁办早日平息争议,保障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