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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购绊住离婚脚步房产分割先看购房资格

时间:2012-02-02 09:34来源:康鹏 作者:学者在线 中国法律网
作者华夏时报本报记者刘勇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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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案例

离婚房产分割问题

案例:甲与乙2005年结婚,2006年双方共同购买房屋一套。2007年取得该房房产证,该房产证登记在甲名下。2011年因感情不和双方决定离婚。两人均为外地来京,且均不符合在京累计5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的购房条件。甲想分得该房产。

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春杰:在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如果有一方在限购范围内,在离婚房产的归属上,受到限购的一方一般希望房产归自己。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夫妻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以采取竞价取得方式处理。

如果夫妻双方一方符合购房条件,另一方属于限购范围的,符合购房条件的一方也可以此要求对方适当做出些让步。另外如果是承租权的公房分割,由于当事人不具有产权,因此不受新政的限制。

离婚房产分割

与购房冲突问题

案例:甲与乙2005年结婚,2006年双方共同购买房屋一套。2007年取得该房房产证,该房产证登记在乙名下。2011年双方决定离婚。甲乙均为外地来京人员,但甲符合购房条件,乙在限购范围内,甲计划离婚后购买一套二手房作为投资。如果离婚分得房产,与购房计划是否相冲突。

张春杰:根据北京现行政策,如果离婚房产归乙所有,由于甲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甲可另行购房。如果甲想分得离婚房产又想另行购买住房,可以在离婚房产未过户到其名下前,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goufang/goufangliucheng/2012/0129/123970.html。先行办理购房手续进行网签及购房过户。待购房手续完成后再办理离婚房产的过户手续。

如果甲乙是协议离婚,可以约定在一定时间后办理过户手续,如果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方式的,甲方可以在取得所购房屋房产证后再行申请离婚房产的过户手续。当然甲方应承担未及时办理离婚房产过户的法律风险。

房屋继承

与房屋买卖冲突问题

案例:甲的父亲于2009年去世,母亲于2011年1月去世,父母留有父亲名下的一套房产,甲没有其他兄弟姐妹,甲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也早已去世。另甲名下有房产一套,甲现在还想购买一套二手房,北京新政出台后,甲向律师咨询如何继承及购买房产?

张春杰:根据北京现行政策,限购仅限制的是购买情形,继承住房不受限购政策限制。因此根据其情况,应首先办理购买手续,在办理完购房网签后才可以办理继承房屋的过户手续。如果先办理继承手续将其父名下的房产过户到甲名下后,甲的名下已经有两套房产,属于限购政策的调整范围了,将无法再购买新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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