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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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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开发商交房和办证均违约,业主维权三年,霸道开发商强行要求

时间:2012-02-02 12:14来源:小晞 作者:牵伴 中国法律网
按双方购房合同,小区开发商应于2004年12月31日交房,交房180天后办好房产地产证。可实际上是开发商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于2005年6月才交房,2007年底才办理好房产地产证,但至今未把房产权属证书(按揭购房的是它项权证)交给小区业主;200余小区业主不断向开发商提出按合同约定的索赔要求,即交房逾期的违约赔偿和办证逾期的违约赔偿。
开发商蛮横无理,对小区业主拒不理会,一拖三年;众多业主为维护合法权益,08年开始上访。最后,学会 建设工程 。开发商置双方合同不顾,单方面开出象征性的低价赔付的私了条件(有等于无),威胁业主只有接受开发商的私了条件,才能拿到房产证书,否则收回房屋。小区部分业主不服,不与私了,继续上访,力争到底。
7月开发商不择手段,以合同中的一款“买受人未在规定期限取得房产权属证书,双方同意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申请30日内收回房屋”为由,张贴公告,强行要求业主退房。小区部分业主为保家园,力争维权到底,决不妥协。
这是中国的普遍现状,也是官商的体现。最好是把业主联合起来打官司,这样可以降低诉讼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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