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双方购房合同,小区开发商应于2004年12月31日交房,交房180天后办好房产地产证。可实际上是开发商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于2005年6月才交房,2007年底才办理好房产地产证,但至今未把房产权属证书(按揭购房的是它项权证)交给小区业主;200余小区业主不断向开发商提出按合同约定的索赔要求,即交房逾期的违约赔偿和办证逾期的违约赔偿。 开发商蛮横无理,对小区业主拒不理会,一拖三年;众多业主为维护合法权益,08年开始上访。最后,学会 建设工程 。开发商置双方合同不顾,单方面开出象征性的低价赔付的私了条件(有等于无),威胁业主只有接受开发商的私了条件,才能拿到房产证书,否则收回房屋。小区部分业主不服,不与私了,继续上访,力争到底。 7月开发商不择手段,以合同中的一款“买受人未在规定期限取得房产权属证书,双方同意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申请30日内收回房屋”为由,张贴公告,强行要求业主退房。小区部分业主为保家园,力争维权到底,决不妥协。 这是中国的普遍现状,也是官商的体现。最好是把业主联合起来打官司,这样可以降低诉讼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责任编辑:admin) |